各單位、社區居委會:
現將《南區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區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
為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進一步完善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制度,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我區社會治安穩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向南區公安分局舉報本區范圍內毒品違法犯罪的中國公民(含港澳臺胞)或外籍人士。
本辦法所指舉報人不包含在公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及線索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
第二條 舉報人可采用實名或匿名方式,通過舉報電話:0760-23189216、88891216;舉報郵箱:zsnq110@163.com向南區公安分局反映線索。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下列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的舉報:
(一)吸毒;
(二)販賣、運輸毒品;
(三)非法販賣聯合國公約管制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
(四)制毒工場;
(五)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第四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后,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通過舉報查獲1名吸毒人員,吸毒人員被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每查獲1名獎勵200元。
(二)舉報販賣、運輸毒品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偵破案件并繳獲毒品的,根據繳獲毒品量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1.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成品、下同)、可卡因1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有關規定折算,下同),獎勵舉報人300元至500元;
2.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不含50克,下同),獎勵舉報人500元至1000元;
3.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克以上100克以下,獎勵舉報人1000元至3000元;
4.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0克以上500克以下,獎勵舉報人3000元至5000元;
5.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獎勵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
6.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獎勵舉報人1萬至5萬元;
7.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獎勵舉報人5萬至10萬元;
8.個案繳獲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千克以上,獎勵舉報人10萬元至30萬元。
(三)舉報非法販賣聯合國公約管制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偵破案件并繳獲易制毒化學品的,每繳獲1千克獎勵100元至300元,其中繳獲麻黃素類,每千克獎勵300元至1000元。
(四)舉報各類制造毒品工場的,每搗毀1個獎勵5萬元至30萬元。
(五)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每鏟除罌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獎勵200元。
(六)舉報歌舞娛樂場所涉毒經查證屬實的,除按每查獲1名吸毒人員按不低于人民幣200元的標準獎勵外,另根據該場所涉毒的嚴重程度,再獎勵人民幣3000元至10萬元。
第五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毒品犯罪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案件偵破后15個工作日內填寫《南區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由辦案單位和分局審批后報區領導審批,從區禁毒專款中撥發。
第七條 獎勵金撥給分局后,分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前來領取。舉報人直接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可寫出委托書委托他人代領。
第八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后3個月內領取獎勵,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 公安機關指定專人負責舉報獎勵工作,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財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專款專用。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沒有核實查處的;
(二)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或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情況或線索,通過他人以舉報的方式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獲取獎勵,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實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戒毒人員揭發他人毒品犯罪事實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由南區公安分局、財政分局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