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福生(身份證號6105211960********):
本機關(單位)查明你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證的情況下,在中山市南區******************01房,通過針刺拔罐、撥筋按摩等中醫診療方式為患者藍**等人開展醫療活動并收取治療費用24000元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單位)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肆萬捌仟元整(¥48000);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萬肆仟元整(¥24000);
3.沒收非法財物:“華鴻”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針(28G I型)2盒、“華佗”牌一次性使用無菌針灸針(0.25×40mm)1盒、“振德”牌棉簽(BA10SC竹棒型10cm單頭普通級)1包、碘伏(100ml)1瓶、醫用酒精消毒棉球(25粒/瓶)1瓶、吸罐器1個、真空罐3個、采血筆1支。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所列各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機關(單位)執法人員于2025年2月13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至你在中山市南區的住址送達《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南區執健罰字〔2025〕1號),但未找到你簽收該決定書,有現場照片及送達回證證明。本機關(單位)于2025年2月13日分別向你在中山市南區的住址及身份證住址郵寄送達《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南區執健罰字〔2025〕1號),均被退回,有郵件面單及投遞路徑截圖證明。因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給你,現本機關(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依法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你送達。請你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機關(單位)領取《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南區執健罰字〔2025〕1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聯系電話:0760-88895163,聯系人:李帝松、葉一平
地址:中山市南區城南一路218-226號第六幢(中山市南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街道辦事處
2025年2月20日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南區執健罰字〔202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