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中南區建管(城管)責字[2024]04號
當事人:劉秋泉
居民身份證:440233************
住址:廣東省中山市南區渡頭村渡興東路北街11號
經查,你(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以上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和詢問筆錄等為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另你(單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規定,以上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的規定,現責令劉秋泉:在 2024 年 4 月 12 日前改正違法行為,改正內容和要求如下:到中山市自然資源局的規劃部門補辦相關報建和審批手續。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單位)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單位南區街道城市建設和管理局領取《責令改正通知書》。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 6 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劉先生(19120496215)、黃先生(19120496356)
聯系電話:0760-23335045
單位地址:廣東省中山市南區城南二路 1 號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街道辦事處
2024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