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中山市民眾鎮家玲土石方工程部(經營者梁鳳珍)
經營場所:中山市民眾鎮沿江村鴻發路1號之十八
我辦于2021年1月20日對你(工程部)作出了《中山市民眾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民眾執罰字〔2021〕11號),對你(工程部)處罰款人民幣壹萬零伍佰肆拾元整。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為人民幣壹萬零伍佰肆拾元(以罰款本金壹萬零伍佰肆拾元為基數按照日百分之三計算,自2021年2月6日暫計算至2021年9月29日,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本金的數額)。我辦向你(工程部)送達上述決定書之后,你(工程部)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
因無法與你(工程部)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工程部)公告送達《中山市人民政府民眾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粵中民眾執催字[2021]0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七條,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可到我辦領取該行政處罰催告通知書,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對催告有異議,你(工程部)可自公告期滿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我辦提出陳述申辯材料,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材料,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眾街道辦事處
2021 年 0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