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眾街道反走私反偷渡舉報獎勵辦法》:
圖解:http://www.szmaolu.com/mzz/zcgw/zcjd/content/post_2174240.html
音頻:http://www.szmaolu.com/mzz/zcgw/zcjd/content/post_2174242.html
各部門、各村(社區):
《民眾街道反走私反偷渡舉報獎勵辦法》業經街道辦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聯系人:連洪生,聯系電話13925309883。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眾街道辦事處
2022年9月30日
民眾街道反走私反偷渡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走私偷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防范境外疫情輸入風險,提高人民群眾舉報走私偷渡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性,根據《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廣東省反走私舉報獎勵辦法》《關于查獲走私、違規大馬力高速摩托艇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打私辦[2003]18號)、廣東省打私辦《關于進一步明確廣東省反走私舉報獎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粵打私辦〔2021〕143號)、《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涉成品油走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民眾街道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眾街道打擊走私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民眾街道打私辦”)受民眾街道辦事處委托具體承辦各相關職能部門上報獎勵費申請審批、審核發放等手續,并對符合本辦法的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以書面、電話、網絡或者其他方式向民眾街道有打擊走私、偷渡工作職能的國家機關(包括但不限于中山市公安局民眾分局)及其工作人員舉報走私偷渡違法犯罪行為,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查獲有相應走私物品或人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民眾街道打私辦給予獎勵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
與履行打擊走私、偷渡職能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于匿名舉報的,在破案或查獲后能夠聯系到舉報人,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同一線索由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多人舉報但是舉報內容有重大區別,對于案件查處確有不同幫助的,在獎勵額度范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給予獎勵。
同一舉報人在多地、多部門舉報同一線索的,不重復獎勵。
第五條 民眾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反走私反偷渡舉報獎勵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每年反走私反偷渡舉報獎勵專項經費為人民幣50萬元,至每年第四季度未使用完的額度可以作為民眾街道反走私反偷渡工作專項經費予以使用。
本年度反走私反偷渡舉報獎勵費可用額度使用完畢,剩余未獎勵部分,待下一年有新的額度再予以獎勵。
該年度反走私反偷渡舉報獎勵費可用額度使用完畢,但案件特別重大亟須立即獎勵的,經過民眾街道黨工委會研究同意可以追加經費予以立即獎勵。
第六條 民眾街道打私辦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舉報處理程序及獎勵標準等。
第七條 舉報走私肉類產品的,采用超額累進制,具體獎勵標準為:
(一)50噸(含)以下部分,每噸獎勵人民幣400元;
(二)50噸至100噸(含)部分,每噸獎勵人民幣200元;
(三)100噸至500噸(含)部分,每噸獎勵人民幣100元;
(四)500噸以上部分,每噸獎勵人民幣50元;
(五)每起肉類產品獎勵費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
第八條 舉報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列入限制進口類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采用超額累進制,具體獎勵標準為:
(一)50噸(含)以下部分,每噸獎勵人民幣200元;
(二)50噸至100噸(含)部分,每噸獎勵人民幣100元;
(三)100噸以上部分,每噸獎勵人民幣50元;
(四)每起固體廢物獎勵費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
第九條 舉報非法運輸、儲存、買賣進口成品油的,具體獎勵標準為:
(一)柴油(包括“紅油”、“新加坡油”、“臺灣油”等柴油),每噸獎勵人民幣350元;
(二)重油等其他市場價值低于柴油的油品,每噸獎勵人民幣100元;
(三)汽油按照柴油標準進行獎勵;
(四)每起非法運輸、儲存、買賣進口成品油獎勵費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
當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時,有以下情報線索的可以獎勵不超過人民幣2萬元:
(一)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犯罪嫌疑人及在辦涉成品油走私案件的在逃嫌疑人線索;
(二)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船舶(含“三無”船舶)、車輛(含粵港、粵澳兩地牌車輛,下同)線索;
(三)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油庫、油罐線索;
(四)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黑油站(點)”、流動“黑油車”線索;
(五)提供非法“紅油”脫色工具、設備線索;
(六)提供其它涉成品油走私的重要線索。
第十條 舉報可用于走私使用的“三無”(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大馬力快艇,從登報公示日起滿30日,無人認領并按程序移交中山市公物倉(或其他相同職能政府部門、或該部門委托的機構、或查扣單位)保管的,具體獎勵標準為:
(一)單艘快艇發動機馬力200匹(不含)以下的,每艘獎勵人民幣500元;
(二)單艘快艇發動機馬力200匹(含)以上至400匹(不含)以下的,每艘獎勵人民幣2000元;
(三)單艘快艇發動機馬力400匹(含)以上至1000匹(不含)的,每艘獎勵人民幣5000元;
(四)單艘快艇發動機馬力1000匹(含)以上的,每艘獎勵人民幣1萬元;
單艘快艇有兩個以上發動機的,馬力可以合計。
在查緝走私活動中,同時查獲走私貨物、運輸工具的可以分別計算,合并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可用于走私使用的“三無”(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鐵殼船、木殼船、加油船、“酒店船”等,從登報公示日起滿30日,無人認領并按程序移交中山市公物倉(或其他相同職能政府部門、或該部門委托的機構、或查扣單位)保管的,每艘獎勵人民幣1000元。
單艘快艇發動機馬力200匹(不含)以下且查獲時載運大量外置(200L以上)明顯非自用汽油的,可以視為加油船予以獎勵,但不可同時適用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舉報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非涉稅物品走私行為,經查實,根據案情、案值和舉報人的貢獻大小,分三個檔次予以獎勵,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上提一級予以審批:
(一)提供走私違法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大致相符,每起案件獎勵不超過2萬元;
(二)提供走私違法事實,掌握部分線索和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每起案件獎勵不超過5萬元;
(三)提供詳細走私違法事實,直接掌握現場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每起案件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對除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之外的查證屬實的涉稅走私案件、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案件或者涉稅無主進口商品案件,對舉報人的獎勵由辦案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非涉稅走私案件舉報人的獎勵,除有上級明確規定外,由民眾街道打私辦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舉報他人偷越國(邊)境和運送、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線索的,經查證屬實,每查獲1艘(輛)作案交通工具獎勵2000元(車輛、船艇最多按1輛計算),每查獲1名偷越國(邊)境人員獎勵5000元,每查獲1名偷越國(邊)境組織者(俗稱“蛇頭”)獎勵10000元,單案獎勵總金額30000元封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甲類傳染病(含按照甲類傳染病標準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包含新型冠狀病毒、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大流行期間,每查獲1艘(輛)作案交通工具獎勵4000元(車輛最多按1輛計算,船艇可以累計)、每查獲1名偷越國(邊)境人員獎勵10000元、每查獲1名偷越國(邊)境組織者(俗稱“蛇頭”)獎勵20000元,單案獎勵總金額50000元封頂。
疫情期間,舉報偷越國(邊)境類案件獎勵審批和發放實行綠色通道,以最快速度辦結。
第十五條 每舉報1家非法聘用非法入境人員工作的企業,獎勵5000元,在該企業每查獲1名非法入境人員,另獎勵2000元;以上獎勵每起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第十六條 每舉報1起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員或協助非法入境人員逃避檢查的案件線索,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抓獲違法人員的,獎勵3000元,循線每查獲1名非法入境人員,另獎勵1000元;以上獎勵每起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第十七條 對于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當獎勵的,依照下列權限范圍審批同意獎勵后再按照普通報銷程序審批請款。
(一)單筆人民幣5000元(含)以下的舉報獎勵費,由民眾街道打私辦審批;
(二)單筆人民幣5000元(不含)以上至2萬元(含)以下的舉報獎勵費,由民眾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黨工委領導審批;
(三)單筆人民幣2萬元以上的舉報獎勵費,由民眾街道黨工委主要領導審批或者民眾街道黨工委會研究決定;
不得針對同一次舉報行為,多次審批舉報獎勵費規避本規定。
第十八條 對有特殊貢獻的舉報人,經民眾街道黨工委會研究決定,舉報獎勵費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第十九條 對積極主動協助查處舉報線索的有功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酌情給予獎勵,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權限上提一級予以審批。
第二十條 民眾街道打私辦應當在接到相關部門遞交的申請舉報獎勵費材料齊全后,于6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程序完成審批,并以民眾街道打私辦名義作出是否發放獎勵的決定。
從登報公示日起一年以內,所有人或者相關權利人通過提供合法的權利憑證,并排除存在走私偷渡行為取回標的物,舉報人應當返還舉報獎勵費,相關經辦人員應當辦理撤銷舉報獎勵費的手續。
向民眾街道打私辦提出情報獎勵申請后,不得同時向另外的部門、機構申請獎勵,除非在得到民眾街道打私辦書面的不予獎勵通知后。
申請人提出獎勵申請后,民眾街道打私辦獎勵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可以撤銷申請,撤銷申請后不得再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舉報獎勵申請。
申請人在接到不予獎勵通知后,不得再就同一事項重復提出舉報獎勵申請。
民眾街道打私辦在作出同意獎勵決定之前,應當函詢中山市打私辦排除重復獎勵嫌疑。
第二十一條 民眾街道打私辦在作出同意獎勵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或由相關部門轉達通知舉報人,待履行完畢一切申領手續后可以領取舉報獎勵費,具體領取期限不作承諾。
舉報人應自接到可以領取獎勵費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到民眾街道打私辦,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舉報獎勵費,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本人身份證明需經民眾街道打私辦核實真實有效且與舉報時所留身份資料一致。
第二十二條 民眾街道打私辦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按年度將獎勵費發放情況報送民眾街道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獎勵經費應專款專用,有關單位、個人應嚴格遵守有關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察監督。
第二十四條 任何人在申領舉報獎勵費過程中獲悉有關舉報人身份信息的應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金額等情況,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處。
舉報特別重大涉走私、偷越國(邊)境案件或者敏感案件,在一般保密措施情況下,由舉報人自行領取舉報獎勵費仍然存在風險的,在申請舉報獎勵費時可以使用假名、代號,并由相關部門出具公函、一名以上經辦人簽署承諾書,部門領導作為證明人,可以由相關經辦人員(舉報線索經營人)簽名代領。
凡代領的情報獎勵費需要上提一級審批。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部門使用虛假材料騙領或幫助他人騙領、重復申領舉報獎勵費。
嚴禁同一次打擊走私偷渡行為在兩個以上部門重復申領舉報獎勵費。
嚴禁在民眾街道打私辦申領舉報獎勵費后又再次向其他部門申領舉報獎勵費。
嚴禁在其他部門申領舉報獎勵費后又再次向民眾街道打私辦申領舉報獎勵費。不得以在其他部門實際領取到的獎勵費比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費低為由提出補足差額要求。
辦案過程中其他非依規產生的獎勵金、辛苦費、調研費、茶水費、特情費、實物獎勵等各種有相似功能的獎勵科目不予支持,統一按本辦法的獎勵標準發放。精神獎勵可以重復獲得。
違者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除特別規定外,民眾街道相關部門在職權范圍內、管轄范圍內根據情報進行的查緝走私偷渡案件,舉報獎勵費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民眾街道打私辦名稱有變更、機構有調整合并的,由接替其相應職能的部門履行本辦法的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由民眾街道財政部門和民眾街道打私辦負責解釋。2011年12月25日《民眾鎮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中民府打私辦[2011]1號)在本辦法生效實施后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