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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民眾鎮政府關于<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民眾鎮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民眾鎮政府關于《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府〔2017〕10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已明確的內容按本實施細則執行,未明確內容的參照中府〔2017〕101號文件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鎮本級財政統籌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資源節約等公益性社會服務項目。
(三)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四)政府投資的其他非經營性建設項目。
第四條 鎮經信局是我鎮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鎮級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概算的審批工作。
鎮住建局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招投標、質量安全和工程監理等進行監督管理。
鎮財政分局負責對項目預算、資金撥付、結算、竣工決算進行審核。
審計辦負責對鎮政府認為需開展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計。
人大辦負責協調鎮人大代表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項目建設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主體,經鎮黨委會審議確定后,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相關規定,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項目的決策必須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我鎮暫不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
第六條 我鎮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年度督辦事項、十大民生實事、政府工作報告、市交辦任務等。非年度計劃內項目由相關部門提出,報黨委會審議同意后方可啟動實施。
年度政府投資建設計劃應與當年政府基建投資資金安排相銜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鎮財政投資總規模。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周期、概算總投資及年度投資額。
(三)在建、完工項目名稱、總投資額和年度投資額。
(四)前期費用安排情況,待安排項目預留資金。
(五)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年度政府投資建設計劃經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將調整范圍和內容報鎮政府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鎽獙ㄔO項目在技術、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外部因素影響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務必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工作深度。
根據《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鎮區財政投資項目可研評估、概算審核有關事項的函》(中發改投資函〔2015〕1050號)規定,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鎮經信局,由鎮經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評估,總投資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以下項目,由鎮經信局審批;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項目,由市發改局審批。
交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鎮交通運輸局組織審查,鎮經信局進行審批。
第九條 總投資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以下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并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簡化為項目投資估算明細表。
第十條 對已列入省市鎮專項規劃或經鎮政府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不需要編制項目建議書,可直接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單純設備購置類項目以及項目總投資100萬元(不含100萬)以下的建設項目,可按照有關規定程序申報列入預算,無需辦理立項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相關規定。初步設計應按工程類別報鎮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初步設計確定的投資規模、建設規模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定的數額,并需詳列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規模與標準、征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定等。
第十二條 財政投資項目1000萬以上的項目概算,由鎮經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項目概算進行評估后,報市發改局審核,其中水利項目委托市水務局組織審核。
編制和審查項目概算依據國家和省相關專業計價,項目概算應專項列明征地拆遷及管線遷移費用。概算總投資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定的估算總投資,經審核的項目概算由市發改局出具審核批復(征地拆遷及管線遷移費用按實列支)。經批復后的項目概算作為控制投資和編制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計劃、安排財政性資金預算的依據。
在概算審核階段出現超過估算總投資的,鎮經信局在征求鎮財政分局意見的基礎上,按以下方式辦理審批:概算總投資額超過估算總投資10%以內的(不含10%),交通項目增加金額在1000萬元以內的(不含1000萬元),由鎮經信局審批;對交通項目增概算總投資額超過估算總投資10%以上的(含10%),其他項目概算總投資額超過估算總投資10%以上的(含10%),經鎮經信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查后,報鎮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建筑工程項目由土地或房產權屬單位為建設單位。
(二)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一般由使用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為建設單位。
(三)無明確所有權單位和主管部門的,由鎮政府擬定后報鎮黨委會討論確定建設單位。
(四)不具備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建設單位,由鎮政府擬定并報黨委會討論確定具體跟進實施部門。
第十四條 對建設單位不具備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經黨委會審議決定需由建設管理部門協助跟進實施的項目,項目的建設程序由建設單位和建設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建設單位、建設管理部門應分別授權委托一名項目負責人共同管理該工程項目。項目合同文件由建設單位法人代表負責簽署,工程其他建設資料則由兩名項目負責人共同簽署,并作為結算審核依據。
項目實施過程中,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溝通協調使用單位需求,市政工程由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溝通協調使用單位需求。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設備、材料的采購應依法實行招投標或政府采購。鎮經信局依法核準工程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招標項目需報市發改局核準。鎮財政分局依法對政府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方式進行核準。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施工、設備和材料的招標或采購應依法訂立合同,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六條 我鎮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標準:
核準必須招標的項目按《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核準招標范圍以外的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一)必須招標的項目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二)核準招標范圍以外的項目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上4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1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單項工程,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其中估算金額50萬元以上項目需報財政復核),建設單位可依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結果下浮一定比例后(下浮比例建議參考中建通〔2013〕17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與施工承包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項目實行總價包干。
3.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建設單位可憑施工單位報價單,經鎮領導批示后直接委托實施,并按合同價即為結算價備案,實行總價包干。
4.裝修工程、修繕工程同一品目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未達到400萬元招標規模標準的,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定點采購或自主采購的模式執行。(對應中財采購〔2017〕18號P4第(六)條。)
(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類
1.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須進入中介超市平臺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2.除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外,其他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3.定點采購類服務(如審計、法律服務等),在定點采購限額內的需通過定點采購模式進行采購。
第十七條 尚未開工或在建項目確需調整概算投資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鎮經信局審批。鎮經信局會同財政分局對原批準的項目概算投資執行情況進行核實后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項目預算審核階段,因變更設計或其他原因引起項目概算調整但在概算投資范圍內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出具書面意見后,報鎮經信局備案。
(二)交通項目超過項目概算投資10%以內(含10%),其他項目超過項目概算投資10%以內(含10%),經行業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同意并出具書面意見后,報鎮經信局批準。
(三)交通項目超過項目概算投資10%以上,其他項目超過項目概算投資10%以上的,鎮經信局商鎮財政分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概算調整審核意見后,由鎮經信局報鎮政府批準。鎮政府認為需開展審計的項目,由鎮審計辦出具審計意見后,由鎮經信局辦理超規模確認批復。
第十八條 對已完工的超概算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開展項目結算審核工作,就超概算投資情況報請鎮政府同意。并報財政復核明確項目最終超概算規模,會同鎮經信局上報鎮政府,經鎮政府研究同意追加投資規模后,由鎮經信局出具概算調整批復。
第十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人大辦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政府投資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二年。與鎮此前工程管理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由中山市民眾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各村(居)投資項目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附件:
1、《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2、《項目負責人授權委托書》
3、《變更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