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廣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擴建工程項目(民眾段)(下稱:項目)建設需要,現需對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實施征收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等法律法規,以及《關于〈中山市公益性項目用地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補償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中山自然資征管〔2022〕431號)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山市公益性項目用地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中府〔2019〕107號,以下簡稱:107號文)中有關補償標準的內容等政策文件的規定,并結合我街道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償方案。
一、征收補償范圍
征收補償范圍具體詳見項目用地紅線圖。
二、征收補償對象及補償方式
(一)凡被納入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實際所有人為補償對象。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證》、《不動產權證書》或經有關部門調查認定出具的權屬證明材料為補償對象的認定依據。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實際所有人,應提供承包合同、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結合項目入戶摸底調查結果,經核實確定補償對象,在補償范圍公示無異議后根據本方案協商補償。
(四)本項目采取貨幣方式協商補償。
(五)經核定屬不合理種植(養殖)、搶種、搶建情形的,不予補償。
三、征收補償標準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收補償的綜合單價為23.8萬元/畝,包含以下兩點。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8.8萬元/畝進行補償,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中山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表》確定。
2、留用地補償
本項目農村集體留用地采取折算貨幣方式予以補償,征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15萬元/畝(按征收土地面積15%計提,按國有出讓工業用途留用地實施貨幣補償,標準為100萬元/畝)。
(二)集體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
1、集體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107號文規定的有關補償標準,并結合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實施補償。
2、水產養殖場和花木、苗圃場因征收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由租賃合同雙方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因征收對出租方造成租金損失的,對征收紅線內的面積,在出租方實際少收取的租金范圍內進行補償,預期租金損失不納入補償范圍。對征收紅線范圍外且確實對種植(養殖)產生影響的面積,應按租賃合同的租金標準補償實際租金損失,補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四、激勵機制
征收集體農用地的,被征收村集體在征地任務期限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對被征收村集體按照1萬元/畝進行獎勵。
五、其他事項
(一)如遇特殊情況或107號文有關補償標準未提及的補償項目,可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補償依據。
(二)征收雙方未能協商達成協議的,則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執行。
(三)本方案僅適用于廣澳高速公路改擴建項目民眾段集體土地所有權、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不適用于房屋及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本方案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民眾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