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稱:中山市利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3RTK539
法定代表人:蘇演中
地址:中山市民眾街道三墩行政村三益路179號之一C102
本單位于2022年03月17日對你(單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2年03月09日在位于中山市民眾街道三墩行政村三益路179號之一C102的中山市利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以上事實有《中山市人民政府民眾街道辦事處現場檢查筆錄》、《中山市人民政府民眾街道辦事處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照片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單位已于2022年05月1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粵中民眾環執罰字(2022)37號《中山市人民政府民眾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24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該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你(單位)未在前述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本機關(單位)于2023年2月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粵中民眾環執加告字(2022)14號《中山市人民政府民眾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加處罰款數額告知書》告知了目前已產生加處罰款人民幣(大寫)貳拾肆萬圓整(¥2400,00.00),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單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加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肆萬圓整(¥2400,00.00)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將加處罰款繳納至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指定的銀行(詳見《火炬區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粵中民眾環執加決字(2023)1號《中山市人民政府民眾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加處罰款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七條,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我辦領取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聯系人:李劍民、洪培深
聯系電話:0760-85704444
單位地址:中山市民眾街道六百六路 61 號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眾街道辦事處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