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局(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局(委)、醫保局、團委、婦聯、殘聯:
為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0〕125號)精神,以及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精準保障有關政策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保障對象
我省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具有本省戶籍,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以上兒童是指年齡未滿18周歲。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全日制學校”)就讀的(不含研究生),繼續享受基本生活補貼。
以上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重病參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有關規定;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被撤銷監護資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監護、撫養義務。
二、規范認定流程
(一)申請。由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或監護人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附件1),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申請。如需通過“跨省通辦”程序辦理的,可向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戶籍地負責審核辦理。臨時托養在福利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由兒童所在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機構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附件2),提供臨時托養協議等相關入院佐證材料,報同級民政部門確認。
(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以及死亡、失蹤等情況進行查驗。查驗一般采取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實的,可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親屬提供必要補充材料。補充材料包括:監護人資格佐證文件(如相關判決書、調解書、協議、公證書或村(居)民委員會佐證材料);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證),或殯儀館出具的遺體火化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法律文書;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決定)書,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羈押、拘留法律文書或有關材料、《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附件3)等;學校出具的在校就讀佐證材料、本人有效期內學生證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兒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確認。對有異議的,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并將有關材料一并報送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確認。對因不具備失聯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采取“個人承諾+鄰里佐證+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的方式,形成《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附件4)進行認定;對上述方式仍無法認定的其他失聯復雜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后報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聯席會議研究確認。為保護兒童隱私,不宜設置公示環節。
(三)確認。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對符合保障情形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范圍,同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廣東省兒童福利業務系統。不符合保障情形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終止。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委托的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要建立詳實完備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實施動態管理。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有:(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死亡的、失蹤的;(2)依法被收養的;(3)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生違法犯罪等行為,被判刑、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4)年滿18周歲及以上未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5)失聯、失蹤父母出現的;(6)父母恢復監護資格的;(7)父母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期滿等恢復人身自由的;(8)其他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情形(1)至(3)自次月起終止其保障資格;情形(5)至(8)設置6個月過渡期,至第7個月起終止其保障資格;情形(4)設置過渡期至年滿18周歲后6個月,至第7個月起終止其保障資格。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應征入伍的,自次月起暫停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待繼續就讀次月重新按照標準發放。
三、突出保障重點
(一)強化基本生活保障。全省集中養育和散居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分別按照當地集中養育和散居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執行,集中養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統一支付到集中養育機構賬戶,散居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實行社會化發放。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等基本生活救助且未達到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的進行補差發放,其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補貼標準全額發放。已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的兒童家庭申請基本生活救助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在享受基本生活救助待遇之后根據人均救助水平進行重新計算,補差發放。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已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補貼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參照與社會散居孤兒監護人簽訂協議書的方式,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監護人簽訂基本生活補貼使用協議書(附件5),確保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權益得到保障。
(二)督促落實監護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建立健全監護干預配套保障機制,實現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部門應當依法懲治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各類侵害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對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而拒不撫養的父母,民政部門可依法追索撫養費,因此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加大流浪兒童保護關愛力度,流出地縣級政府要建立流浪兒童源頭治理和回歸穩固機制,完善轄區內流浪兒童基礎信息臺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教育、督促其監護人或其他近親屬履行撫養義務,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回訪,并將回訪情況通報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三)加強醫療康復保障。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加戶籍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兒童在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后可中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前已經參加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資助其參加下一年度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符合醫療救助規定的費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符合條件的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規定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康復救助等各項惠殘政策。
(四)完善教育保障。對符合資助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納入教育資助體系和教育幫扶體系,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對在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就讀的符合資助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減免保教費或給予生活費補助,具體資助方式由各地自行制定;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讀的符合資助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生活費補助;對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就讀的符合資助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國家助學金和減免學雜費;為符合資助條件的被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身份、年滿18周歲后在普通高校就讀的學生按規定給予國家助學金、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或大學新生資助。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對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通過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普通學校就讀、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就讀、送教上門等多種方式,依法保障完成義務教育。
(五)優化關愛服務機制。完善法律援助機制,加強對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維護殘疾兒童權益,大力推進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康復、教育服務,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康復和特教服務機構等服務平臺作用,提供政策咨詢、康復、特教、養護和臨時照料等關愛服務支持。落實兒童主任、“雙百”社工定期走訪制度,及時掌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信息,做好信息動態更新。加強家庭探訪,協助提供監護指導、返校復學、落實戶籍等關愛服務。加強精神關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優勢,引入專業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提供心理咨詢、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專業服務,培養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教育部門要指導學校重點監測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心理健康狀況,開展心理健康測評,建立心理健康檔案,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案,完善心理預警干預機制。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推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及時研究解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要抓緊制定政策措施,加強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制度有效銜接,做到應保盡保、不漏一人,杜絕瞞報、漏報、虛報現象的發生。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職責分工,細化業務流程,健全跟蹤調研和督促落實機制,確保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到位。
(二)加強部門協作。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資格確認、生活補貼發放、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對認定過程中處境危急的兒童,應當實施臨時救助和監護照料。人民法院應當對申請宣告兒童父母失蹤、死亡及撤銷父母監護權等案件設立綠色通道,及時將法律文書抄送兒童戶籍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現信息實時共享。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及兒童權益的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支持起訴維護合法權益,對有關部門不履行相關職責的應當提出依法履職的檢察建議。公安部門依法受理父母失聯報警,加大對失聯父母的查尋力度,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并通過信息共享等途徑,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等相關工作。共青團應當充分動員青年社會組織和青少年事務社工,依托12355線下服務陣地和專業志愿服務隊伍,配合提供各類關愛和志愿服務。婦聯組織應當發揮村(居)婦聯主席和婦聯執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導、關愛幫扶及權益維護等服務。公安、司法行政、刑罰執行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涉案人員子女或者涉案兒童屬于或者可能屬于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地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調查核實等工作,民政部門落實相關保障政策。民政、公安、司法行政、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和組織應當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為開展查驗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保障情形和規范程序,及時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的發放或停發,實現動態管理。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要及時在廣東省兒童福利業務系統內錄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信息,實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信息管理實時更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要建立定期核查機制,每季度通過信息比對、實地抽查等方式核查發放對象保障情形是否發生變化,生活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要健全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四)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加強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幫助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其監護人準確知曉保障對象范圍、補助標準和申請程序,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引導社會力量關心、支持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幫扶救助工作,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營造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原《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民規字〔2019〕10號)同時廢止。其他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精神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附件:1.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
2. 機構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
3. 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
4. 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
5.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使用協議書(范本)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
廣東省婦女聯合會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4年12月17日
政策解讀:http://www.szmaolu.com/mzj/zcgw/zcjd/content/post_2481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