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關于印發《火炬開發區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圖解:《火炬開發區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實施方案》圖解
我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火炬開發區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說明
我區自2015年印發《火炬開發區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實施方案》以來,先后于2016、2019年修訂兩次,培育了省、市級農業龍頭企業8家(含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3家),市級示范性家庭農場4家。累計獎補國家級項目4個,省級20個,市級12個,按類別分為“主體培育類”20個和“品牌創建類”16個。方案的有效執行為鄉村振興、發展現代農業、廣東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提供堅實依據。因該方案實施范圍覆蓋原翠亨新區農業經營主體,2021年9月該區域經營主體已移交至翠亨新區(南朗街道)屬地管理,同時為更好貫徹落實發展現代農業和都市農業,鼓勵支持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夯實第一產業發展基礎,現對《火炬開發區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實施方案》(火炬黨政辦〔2019〕122號)文件進行修訂。
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一)《火炬開發區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實施方案》(中開管辦〔2015〕16號)
(二)《火炬開發區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實施方案》(中開管辦〔2016〕133號)
(三)《火炬開發區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實施方案》(火炬黨政辦〔2019〕122號)
(四)《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指導意見》(中府辦〔2015〕73號)
(五)中山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農農規字〔2022〕2號)
三、文件基本內容
(一)獎補范圍:本方案中申報項目的實施主體為在我市合法登記注冊(或在市農業局備案)的并在我區(含中山港街道、民眾街道)生產經營的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二)建設內容及標準
1.評為市級的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獲得一次性獎勵3萬元;評為省級的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獲得一次性獎勵5萬元。
2.評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獲得一次性獎勵8萬元;評為省級或以上農業龍頭企業的,獲得一次性獎勵12萬元。
3.對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省級農產品品牌,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事業單位、涉農機構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務性質的組織,其申報的本區地產農產品在農業農村部成功登記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每個產品獎勵10萬元。
4.對通過綠色食品(農產品)首次認證的主體獎勵10萬元、通過無公害農產品首次認證的主體獎勵8萬元。通過復審續展或換證的,每個主體獎勵3萬元,同一主體3年內不重復進行獎勵。
(三)資金管理:
1.本方案按照屬地原則,中山港街道主體獎補資金申報事宜由中山港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及火炬開發區社區工作與社會事務局進行審核發放,民眾街道主體獎補資金申報事宜由民眾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及民眾街道農業農村局進行審核發放。
2.獎補資金由農業服務中心列入次年年度預算,獲獎主體當年提交申請,審批完畢后于次年獲得相應補貼獎勵。同一項目獲市級、省級或更高獎項,補助金額以最高項目補助為準,不重復獎補。同一項目不能重復申請我區相同類別的獎補資金。
3.出現以下情況中一項的不予發放獎補資金:申請年度內累計出現2次或以上農產品檢測不合格情況的;由于農產品質量安全被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的;農業經營主體(種植養殖類)未加入廣東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的,及未開展農安信用評價或農安信用評分或評級較低的,未使用廣東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用證不符合實際(如虛假開證,亂開證,不規范開證等)的;申請主體提交資料不完整或不規范,在規定時間內仍未補齊的。
(四)申報單位在申報獎勵時應提交的材料:火炬開發區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補助資金申請表;獲獎主體提供有效獲獎證明(獲獎證明有效期為2年,自頒發之日起算),如項目評審、認定資料(公告、文件等)或證書(牌匾)等證明材料;項目承諾書。
(五)補助資金發放程序:由申請主體提交相關獲獎證書或相關項目的評審、認定資料,并填寫申請表,報農業服務中心初審并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交由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批通過后,交由農業服務中心進行補助資金發放。
(六)其他事項
本方案由屬地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火炬開發區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實施方案》(火炬黨政辦〔2019〕1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