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關于印發《中山火炬開發區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我區制定了《中山火炬開發區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管理辦法》(中開管〔2021〕27號,下稱《管理辦法》),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修訂背景說明
我區目前施行的《中山火炬開發區公建配套設施管理辦法》(中開管〔2014〕40號,下稱《原辦法》)于2014年發布,2015年和2016年我市分別出臺了《中山市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中規通〔2015〕72號)和《中山市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操作細則》(中規通〔2016〕70號),為適應我區城市建設需要,保障社會公共需求,現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由四章組成:
第一章為《管理辦法》的總則。明確了修訂依據、配套公建設施的定義及范圍、配套公建設施的行政主管和管理運營單位、工作制度等內容。
第二章為配套公建設施審核和接收。明確了配套公建設施的配置要求、審核要求、基本(通用)標準、配套公建設施的接收條件和裝修標準、產權登記要求、物管費標準等內容。
第三章為配套公建設施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明確了配套公建設施接收后的管理及運營流程、經營單位權責、招租方式及原則、信息化管理要求、產權單位擁有監督權等內容。
第四章為其他事項。包括配套公建設施工作過程中需上報區管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管理辦法》的實施的施行日期與有效期等內容。
三、《管理辦法》的重要修訂內容
(一)對配套公建設施的內容及統計和移交范疇進行了修訂。參照《中山市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操作細則》(中規通〔2016〕70號),將垃圾站、配電房、公共廁所、通訊基站等小區業主共同使用的部分不列入配套公建統計和移交范疇,物業管理用房、業委會管理用房不列入移交范疇。
(二)明確我區配套公建設施的審核和接收實行聯席會議制度。我區于2018年5月4日成立“火炬開發區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審核和接收工作小組”,主要職責為對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審核和接收的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
(三)新增我區配套公建設施建設方案的初審責任單位。已明確設施類別等條件的,由區財政局、區城建公司、區自然資源分局及相關功能主管單位進行初審;未明確設施類別等條件的,由區財政局、區城建公司、區自然資源分局進行初審。
(四)明確使用商鋪和住宅抵繳的前置條件。《中山市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中規通〔2015〕72號)實施后出讓的土地,建設單位須按規劃條件配套建設,不可異地配建或使用住宅、商鋪抵繳。
(五)新增配套公建設施基本(通用)標準。主要包括:一樓優先原則、連片原則、交通便利原則、盡量不接收住宅、停車場的移交標準、層高標準。
(六)新增配套公建設施的移交與接收條件和裝修標準。主要包括設施移交前應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項目應完善周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內部應達到相應的裝修標準。
(七)新增配套公建設施物業管理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產權單位、運營單位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后,呈配套公建工作小組審定。
(八)新增配套公建設施運營和使用過程中的工作流程和相關單位權責。主要包括申請調劑使用的工作流程、設施保修期內外的維修主體及責任、運用信息化平臺管理后各單位的權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