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區修訂并頒發了《中山火炬開發區科技項目結題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火炬黨政辦〔2018〕36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18年9月14日起施行。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7年8月25日我區印發《中山火炬開發區科技項目結題管理暫行辦法》(中開管辦〔2017〕2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原辦法部分條款已不能滿足科技創新工作發展的需要。為更好地加強科技項目結題管理,對原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辦法。
二、政策依據
1.《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粵科監審字〔2014〕121號);
2.《中山市科技項目結題管理暫行辦法》(中山科發〔2016〕86號);
3. 《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中山科發〔2016〕88號)。
三、政策修訂主要內容
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調整:
一是強化了主動終止結題和被動終止結題的管理。明確對被動結題的項目,區管委會將收回區財政支持該項目的全部資金。
二是明確了區屬總公司等項目主管單位的職責。區屬總公司等項目主管單位應認真履行項目監管職責,主動查找并及時發現問題,提出被動終止結題項目的有關處理建議,呈報區經科局審定并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三是建立項目結題及管理的信用制度。參照《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建立項目結題及管理的信用制度,責任主體包括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主要股東等。信用評級為一般失信的,取消其1年內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支持資格且不推薦其申報國家、省、市科技項目;信用評級為嚴重失信的,取消其3年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支持且不推薦其申報國家、省、市科技項目。項目結題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