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中山火炬開發區科技項目結題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與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局聯系,電話:88283633。
中山火炬開發區黨政辦
中山火炬開發區科技項目結題管理
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區科技項目管理,規范項目驗收程序,根據《中山市科技項目結題管理暫行辦法》(中科發〔2016〕8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獲得區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立項的事前資助類科技項目,在項目完成后均應依據本辦法進行結題。結題分驗收結題和終止結題。
第三條 項目結題以項目合同書為依據,主要對項目合同書中的任務指標進行考核評價。按照合同書規定正常實施的項目,須按本辦法組織項目驗收結題;因故未能按合同書組織實施或無法完成合同書規定任務指標的項目,須按本辦法進行終止結題。
第四條 項目結題工作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證科技項目結題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五條 每年可從區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不高于專項資金總額3%的費用用于科技項目的管理,管理費用主要用于項目驗收、項目檢查等產生的專家評審(論證)費以及本辦法規定由經科局承擔的專項審計報告費等。
第二章 項目驗收結題的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在項目合同到期后6個月內提出驗收結題申請。提前完成合同書規定的任務、指標及經費投入等的項目,可提前提出驗收結題申請。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結題的項目,可以提出一次延期申請,但須在合同到期前3個月內向區經科局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后才能進行延期結題。
第七條 項目驗收結題方式分為會議(現場)驗收和材料驗收兩種方式。
會議(現場)驗收是指驗收專家組采用會議形式,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介紹、質詢、現場考察、討論后形成驗收意見。
材料驗收是指項目驗收專家組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完成情況,通過書面材料審查等方式,經討論后形成驗收意見。
驗收專家組須由5名或以上的單數專家組成,其中包括1名財務專家。
第八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合同書規定的各項內容及項目的技術、經濟、社會發展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項目合同書規定的總經費、區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撥款經費及自籌經費的到位情況,項目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等。
第九條 區資助金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采用會議(現場)驗收方式進行驗收;資助金額5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采取材料驗收方式進行驗收。
第十條 所有科技項目驗收均需通過財務審核,其中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項目在驗收前須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30萬元以下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經費決算表、財政經費支出明細賬。
30-10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出資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由區經科局出資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結題實行回避制度。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的有關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項目驗收公正性的利益相關人員,均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人員參加驗收結題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需提交如下資料:
(一)項目驗收結題申請表;
(二)立項文件復印件及項目合同書復印件;
(三)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四)項目經費決算表、財政經費支出明細賬或專項審計報告;
(五)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其中包括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知識產權、專利申請和授權目錄等證明材料;
(六)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及合同書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驗收結題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驗收不通過。
第十四條 完成項目合同規定任務80%以上、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項目,為驗收通過。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驗收不通過:
(一)總體上完成合同任務及指標不到80%;
(二)提供虛假文件資料及數據;
(三)財政經費使用不規范、不合理;
(四)專家組評審認為項目進展與預期成果差距較大等。
驗收不通過的,驗收組織單位通過正式文件向項目承擔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整改完畢后,項目承擔單位可重新提交驗收結題申請,再次申請組織驗收結題。第二次驗收仍不通過的,或者整改通知發出之日起6個月內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自動轉入終止結題程序處理,并對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進行信用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章 項目終止結題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申請項目終止結題:
(一) 組織驗收結題不通過后無法完成項目整改任務或第二次組織驗收結題仍不通過驗收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合同書任務和指標的;
(三) 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四) 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 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采用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六) 項目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愿(不能)繼續在區內實施項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財政資助經費的;
(七) 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動申請終止結題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 項目終止結題申請書;
(二) 項目合同書復印件(蓋章);
(三) 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
(四) 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五) 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包括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等證明材料;
(六)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及合同書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主動終止結題申請,經區經科局審定后再組織專家出具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包括項目終止結題原因、責任判定、信用評價、處理建議等內容,并根據評估意見發出項目終止結題通知。終止結題的項目財政資金余額部分不再撥付,項目未使用完畢的財政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收回。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經科局可執行項目被動終止結題:
(一) 項目逾期超過1年仍拒不申請驗收結題的,或者在驗收結題過程中存在推諉、弄虛作假等嚴重不當行為的;
(二) 項目承擔單位經核實在開發區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的;
(三) 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在項目技術開發、經費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現重大違規違法行為,導致項目實施無法進行或面臨重大風險的;
(四)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主動申請終止結題但故意拖延不辦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動終止結題的。
對被動結題的項目,區管委會將收回區財政支持該項目的全部資金。
第十九條 區屬總公司等項目主管單位應認真履行項目監管職責,主動查找并及時發現問題,提出被動終止結題項目的有關處理建議,呈報區經科局審定并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四章 項目結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參照《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建立項目結題及管理的信用制度,責任主體包括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主要股東等。信用評級為一般失信的,取消其1年內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支持資格且不推薦其申報國家、省、市科技項目;信用評級為嚴重失信的,取消其3年區科技創新資金申請支持且不推薦其申報國家、省、市科技項目。項目結題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區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提供配套經費支持的國家、省和市科技項目,按照國家、省和市科技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結題。國家、省級、市級已結題的項目,視同已通過區級結題,其結題結論視同區的結題結論,但在執行期內搬離開發區的,區管委會將收回該項目全部區配套資金。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經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火炬開發區科技項目驗收結題管理暫行辦法》(中開管辦〔201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