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中山火炬開發區關于加強區屬企業經營性資產租賃監管的指導意見(暫行)》政策解讀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火炬開發區關于加強區屬企業經營性資產租賃監管的指導意見(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1月24日
中山火炬開發區關于加強區屬企業經營性
資產租賃監管的指導意見(暫行)
為加強火炬開發區區屬企業經營性資產租賃管理,規范經營性資產租賃行為,促進廉潔從業,實現企業經營效率、效益提高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部門出資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持實際控制權的各級企業(以下統稱區屬企業,不包含上市公司)。
本指導意見所稱經營性資產是指區屬企業所有或掌握完全控制權的,按法律法規可用于租賃,并可通過租賃獲得收益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廣告資源、設施設備等(以下簡稱資產)。區屬企業之間的經營性資產租賃或委托管理、區屬企業用于本企業職工租住的住宅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本指導意見所稱資產租賃是指企業將其經營性資產部分或全部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
本指導意見所稱進場公開招租是指企業資產租賃通過符合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公共交易平臺組織實施的行為。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明確區屬企業在經營性資產租賃管理方面的職責權限,以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為目標、以制度建設為保障、以信息化管理為支撐,構建區屬企業經營性資產租賃管理的責任體系、風險防控體系、公開招租體系和監督體系,促進區屬企業資產租賃工作更加公開透明、合法規范、高效務實,從源頭上預防腐敗,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在政府的推動和引導下,健全面向市場的公開招租體系,充分利用省、市、區的交易平臺,發揮企業自主、市場配置的作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大力推動企業經營性資產公開招租,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使用效益,提升企業租賃管理的透明度。
3.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盤活企業存量資產,助力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引導企業加強整合經營性資產,發揮協同效益,以經營性資產租賃帶動區域產業轉型升級,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三、構建責任體系
區公資中心代管委會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區屬企業應建立權限清晰、職責明確的租賃管理責任體系。
(一)區公資中心是區屬企業實行資產租賃的監管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推動區屬企業資產租賃的協同規劃,促進協同發展,提高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2.指導督促區屬企業建立健全資產租賃管理制度;
3.推動區屬企業資產進場公開招租,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
4.監管區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行為;
5.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區屬企業是資產租賃的實施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制定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制度,明確資產租賃的決策審批權限,完善租賃管理業務流程;
2.負責本企業資產的統計、規劃設計工作,實現應統盡統、應租盡租,制定資產租賃價格的指導區間;
3.負責組織實施本企業資產租賃工作;
4.負責本企業資產的日常管理與安全維穩工作,建立健全租賃管理機構,規范租賃管理行為;
5.負責監管所屬企業的資產租賃管理行為;
6.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企業內控制度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健全制度流程
(一)健全租賃管理制度。區屬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完整的租賃管理制度,明確具體部門負責資產租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資產租賃管理臺賬,加強資產的跟蹤管理,規范租賃管理行為。
(二)完善租賃流程。區屬企業必須建立“制定方案、決策審批、實施招租、日常管理、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的閉環管理流程,從流程設計入手,建立高效、規范的租賃管理程序,提高租賃管理水平。
五、規范決策審批
(一)規范決策程序。區屬企業必須健全租賃管理的內部決策程序,明確決策主體、決策權限和決策責任,堅持科學民主決策、集體決策,嚴禁個人擅自決定或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二)租賃方案制定及審批。區屬企業資產租賃應當制定合理的租賃方案,內容應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資產現狀、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產權歸屬情況等)、租賃目的、可行性、租賃期限及確定依據、租金標準、租金收繳辦法、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底價擬定依據、招租方式等。資產租賃方案應提交企業相關決策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屬“三重一大”范圍的租賃按照企業“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前置研究,再按區屬企業相關制度履行決策程序。
(三)租賃期限的確定。區屬企業資產單次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若承租方對資產有較大投入、投資回收期長并提供依據的,租賃期可適當延長,并經區屬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核。
六、招租方式
資產招租除涉密事項及區黨工委、管委會決定事項外應采取公開招租方式,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提高企業資產的利用效益,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
(一)信息公開。區屬企業進場公開招租的,應當通過符合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公告招租信息;區屬企業自行采取公開招租的,應當通過區屬企業門戶網站或其他公開信息平臺公告招租信息。公告時間均不得少于10個自然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屬企業必須進場公開招租:
1.區屬企業單宗資產或一次性招租的物業租賃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純土地面積在10畝(含)以上。
2.區屬企業單宗資產或一次性招租的資產招租底價首年租金100萬元(含)以上。
(三)除上述(二)款情形外的資產租賃,區屬企業可自行采取競價、競爭性談判等線上線下方式公開招租。
1.公開招租應當以公開競價的方式為主。區屬企業在以公開競價為主要方式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公開招租。
2.經公開招租只有一個符合條件的報名者,經區屬企業按權限決策后,可以采取協議租賃方式,并按規定公示3個工作日后無異議方可實施,租金標準不得低于原招租底價。如果沒有報名者,經原決策機構批準,可按不低于招租底價90%的價格重新公開招租。
(四)資產招租底價可在市住建局發布的《中山市房屋租金參考價》、市場估價或詢價、或者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市場供需及資產實際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屬于進場交易情形的,必須委托具備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對相關資產租金情況進行評估,經備案的評估結果作為定價基礎,評估備案的權限由區屬企業決定。
(五)區屬資產租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出租:
1.招租項目只有特定的承租人有能力經營,不存在其他招租對象的;
2.經二次公開招租,符合投標資格條件的申請人為1家,或投標申請人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而導致流標的;
3.為確保中央、省、市、區重大民生項目順利推進,確需承租特定區屬物業的;
4.區屬人才公寓房、宿舍樓租戶非整體租賃的,但需在企業信息平臺公布信息;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出租的其它情形;
6.特殊的不適宜公開招租的資產租賃,由區屬企業自定清單并確定審批權限。區屬企業不得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進場公開招租。
七、規范日常管理
(一)加強合同管理
1.合同簽訂。承租人確定后,區屬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及時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加強對合同審核和管理。
2.合同履行。區屬企業應當按合同約定加強合同履約監管,保證合同正常履行。區屬企業應根據資產的特殊狀況(如城市更新拆遷、政府征用、收儲、安全事故等)制定應對措施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并對承租人違約行為明確責任追究條款。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區屬企業應當按約定及時采取措施,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3.合同變更。租賃合同一旦簽訂生效,原則上不允許變更。確因重大情況需要變更的,由原決策機構審議。
變更內容涉及租賃單價、租賃期限等核心條款的,原則上應當按本指導意見重新招租。因市場、經濟大環境變動導致類似地段、同類物業租金整體下降,對商戶的階段性租賃單價變更,該情況不需重新招租。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需投入大型設備、重新投入裝修,投資回收期延長并能提高資產價值的,允許租賃期原則上延長不超過三年。
涉及在同一或相鄰區域增加租賃面積、租賃總面積超過或招租總底價達到進場公開招租條件的,增加租賃面積部分應當進場公開招租。
(二)規范在租資產管理
1.加強履約評價。資產出租后,區屬企業應當做好跟蹤管理和安全維穩工作,及時收繳租金,建立承租人評價機制,定期對承租人進行履約評價。
2.加強使用跟蹤。資產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資產的結構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建、擴建,不得租賃用于危廢物料的存放處置,否則,區屬企業有權終止合同,采取措施保護資產安全,維護企業權益。對國有物業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應督促和監督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履行環境保護相關規定的責任。
3.加強續約管理。資產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原承租人提請續租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并按權限由決策機構批準可以續租:
(1)履約記錄良好,無拖欠租金;
(2)原租賃合同通過公開招租簽訂;
(3)接受出租企業的續租方案,續租方案由區屬企業決定。
4.加強轉租管理。資產出租后,承租人原則上不得轉租,即不得將承租資產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給第三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租的,承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原決策機構審議批準后方可轉租。轉租合同的內容必須事先征得區屬企業的同意。承租人將承租資產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給具有股權關系或同一實控人的關聯方的情形不受此限制,但應于該情形發生后一個月內書面告知出租人。
對于公寓、配套宿舍、專業市場、整棟寫字樓等資產,如承租方需投入裝修、推廣等成本,并已在整體招租方案中列明可以轉租,不需單項申請轉租。
工業廠房不得租給專業“二房東”用于轉租。
5.加強長期空置資產管理。區屬企業應做好資產空置情況記錄,查找空置原因,對空置時間較長的資產優先招租,適當調整招租條件,增加配套設施,加快解決空置問題,降低空置率。
八、加強信息化建設
(一)開發租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企業資產租賃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和應用,組織開發電子登記系統、交易系統和監測系統,對企業資產實施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企業資產租賃動態登記和實時監測,及時掌握企業資產的租賃情況。
(二)推動信息資源的分析應用。區屬企業應當深入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建立企業資產數據庫,系統分析企業資產的現狀、分布、特點及市場租賃情況,提高資產租賃決策效率;推動在租資產日常管理的信息化,利用信息系統加強在租資產管理,提高資產租賃管理水平。
九、強化監督檢查
(一)區屬企業應建立資產租賃信息公開制度,應當將資產租賃情況納入區屬企業企務公開范圍,做到公開透明。
(二)區紀檢監察(審計辦)、區公資中心應加強對企業資產租賃管理工作的指導,通過審計、專項檢查等方式,監督企業貫徹落實公開招租情況,強化對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
(三)區屬企業每年度對資產租賃相關情況開展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及相關報表報區公資中心。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租賃行為的第一責任人,財務等部門應對本企業的資產租賃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建立對區屬企業資產租賃不規范行為的舉報渠道及方式,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線索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四)區屬企業相關責任人在資產租賃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侵吞公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其他
(一)區屬企業自營的大型城市商業綜合體、物流園區等資產可根據有關政府政策、市場規律、行業發展特點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對產業園區、產業用房、統租統管等資產租賃,由區屬企業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區屬企業之間、區屬企業所屬全資和控股子企業之間、區屬企業與國有戰略合作投資方的資產租賃行為,以及政府部門有特殊監管要求的物業租賃,可由有關企業自行協商確定。
(三)政府相關部門對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停車位、公建配套等特殊資產及委托企業管理的資產租賃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于境外資產租賃,區屬企業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五)為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發展,經區黨工委、管委會審議通過的減免租金的資產租賃,由區屬企業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另行制定減免方案。
(六)各區屬企業每年年底把經營性資產租賃情況報區公資中心備案。報告內容包括:區屬企業新制定或修訂的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經營性資產租賃明細;經營性資產閑置情況、閑置原因分析、下一步盤活或處置措施;經營性資產信息化管理情況等。
(七)本指導意見由中山火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公資中心承擔。
(八)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