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關于《火炬開發區(中山港街道)為困難人員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區黨建辦、財政局、政社局、人社分局及各社區:
為充分發揮現行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作用,現將《火炬開發區(中山港街道)為困難人員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疑問,請徑與區人社分局聯系,電話:88281549。
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1月3日
火炬開發區(中山港街道)為困難人員代繳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費實施方案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決策部署,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民政廳、扶貧辦《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人社函〔2018〕34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105號)、《關于主動為未參保困難群眾代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通知》(中人社發〔2020〕99號)、《關于主動為未參保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通知》(中人社發〔2020〕120號)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82號)要求,充分發揮現行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作用,精準幫助困難群體,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規定的由火炬開發區(中山港街道)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對象為具有本區戶籍,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以下簡稱困難人員)。
第三條 對困難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火炬開發區(中山港街道)按1200元/人/年的繳費檔次標準為其代繳居民養老保險費。
第四條 區各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一)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火炬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分局”)每月在收到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下發的完整困難人員名單及比對結果后,聯系中山火炬開發區政務數據和社會事務局(以下簡稱“區政社局”)再次核實困難人員的具體情況,并確定代繳人員名單,上報市人社局。同時根據核實上報的代繳人員名單,做好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困難人員的參保登記、身份變更、居保暫停、關系轉移接續、待遇領取和信息查詢工作。
(二)區政社局按照區人社分局發送的困難人員核查名單,核實困難人員的具體情況(包括已簽訂放棄聲明,或為在校生、外市參保人員、外市退休人員、非本市戶籍人員等不符合代繳條件的情況),對不符合代繳條件情況的,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作為核實依據,每月及時反饋區人社分局,并向區人社分局提供居保代繳的所需資料,做好困難人員的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方式:
(一)區人社分局每月在收到市人社局下發的代繳人員名單及時做好請款安排,做好代繳工作。
(二)區人社分局根據中府〔2020〕82號文第八條規定:“鎮(街)財政承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的責任。”做好財政資金預算,按照代繳人員名單,將財政補貼資金(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繳費檔次,給予財政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及時轉賬到中山市財政局指定賬戶。
第六條 區政社局、人社分局應加強協調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為困難人員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確保精準落實社會保險扶貧政策。
第七條 本辦法由中山火炬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人社分局、區政社局按各自職責分別承擔。
第八條 本辦法從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