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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山火炬開發區質量管理品牌發展和標準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22-12-01

政策解讀:《中山火炬開發區質量管理品牌發展和標準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區機關各大辦(局)、區屬各大總(集團)公司及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火炬開發區質量管理品牌發展和標準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與區市場監管分局聯系,電話:87866023。


  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11月24日


中山火炬開發區質量管理品牌發展和標準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質量強區戰略,加大力度培育一批具有行業主導能力和市場競爭優勢的“火炬制造”商標品牌和行業標準,提高企業(組織)營業收入以助推經濟增長,同時加強對中山火炬開發區質量管理品牌發展和標準培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合理、有效使用,結合各級部門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項資金,是指通過區級財政安排,用于資助企業(組織)注冊商標、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和省級地方標準,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區財政每年安排400萬元設立專項資金,其中300萬用于資助注冊地址為中山火炬開發區(含中山港、民眾街道)的企業(組織),100萬用于資助注冊地址為中山火炬開發區“一區多園”(分園區)的企業(組織)。需要安排專家評審時的相關費用在市場監管部門質量監管工作經費中予以列支。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為在中山火炬開發區(包括中山港街道和民眾街道),以及在中山火炬開發區“一區多園”(分園區)內依法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注冊滿兩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依法納稅滿兩年的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充分發揮專項資金扶持作用,持續推進“質量強區”戰略,大力提升我區及我區“一區多園”(分園區)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商標品牌管理能力、質量管理能力和標準化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我區及我區“一區多園”(分園區)各類企業、經濟組織的自主創新能力以及營業收入水平,助推我區搶抓歷史機遇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職責分工:

  (一)區財政局根據相關規定,審核并批復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按規定協助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等,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通報等。

  (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提出專項資金設立和調整申請,牽頭制定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并適時予以修訂,也可根據業務實際情況制定年度申報操作指引;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申報、發放和信息公開等,對預算執行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負責。

  (三)申報單位應保證申報資料的真實性。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的原則、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推動我區及我區“一區多園”(分園區)企業(組織)強化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注冊、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推動“火炬制造”向“火炬智造”轉變。

  (二)以政府質量獎為引領,激勵企業(組織)綜合運用資本運營、信息網絡、市場營銷、質量管理等方式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相關科技成果的標準化、產業化,促進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增強我區核心競爭力。

  (四)有利于提升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同時企業營業收入保持正增長。

  (五)有利于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發放范圍:

  (一)企業(組織)注冊的國內和海外商標。

  (二)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中山市政府質量獎、中山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

  (三)主導或協助制定國際、國家、行業、省級地方標準的企業(組織);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國家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ISO和IEC各種獎項的企業(組織);獲得國家企業標準“領跑者”的企業(組織)。

  第九條  商標資助標準:企業注冊一個國內商標給予500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一家企業一年最高資助五個(含五個)國內商標;企業注冊一個海外商標資助給予5000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一家企業一年最高資助五個(含五個)海外注冊商標;對續展、轉讓等行為不給予資助。

  第十條  質量獎資助標準: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給予8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給予2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獲得中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給予2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獲得中山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十一條  標準化資助標準:

  (一)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的企業(組織),給予20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的企業(組織),給予15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每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的企業(組織),給予10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每主導制定一項省級標準的企業(組織),給予5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

  (二)每協助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的企業(組織),且起草單位排序在第2、3位的,給予5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每協助制定一項國家標準的企業(組織),且起草單位排序在第2、3位的,給予4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每協助制定一項行業標準的企業(組織),且起草單位排序在第2、3位的,給予3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每協助制定一項省級標準的企業(組織),且起草單位排序在第2、3位的,給予1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

  (三)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企業(組織),給予8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的企業(組織),給予8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對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的企業(組織),給予5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對獲得ISO和IEC各類獎項的企業(組織),給予8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對獲得國家企業標準“領跑者”的企業(組織),每項標準給予2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資助。

  (四)本企業(組織)參與標準起草、制定和修訂工作的人員必須為本企業全職在崗員工,在本企業參保年限為半年以上。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評審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受理工作,每年1—5月組織受理上一年度實施且項目已完成的專項資金資助申請工作。

  第十三條  符合資助條件的企業(組織)應于市場監管部門發布申報通知后,在受理期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一份,加蓋公章):

  (一)《中山火炬開發區質量管理品牌發展和標準培育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申報企業(組織)承諾書(附件3)。

  (五)績效目標報告(申請單位自行撰寫)、績效評價表(附件4)。

  (六)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復印件,應有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和開戶銀行等內容。

  (七)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明及員工社保證明復印件。

  (八)企業(組織)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企業(組織)使用該商標的證明材料。

  (九)企業(組織)獲得中國質量獎(含獲得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含獲得提名獎)、中山市政府質量獎(含獲得提名獎)的證明材料。

  (十)申請國際標準制定資助的企業(組織),應提交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資助的企業(組織),應提交已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文件(含本單位在該標準起草單位中排序的證明材料)。

  (十一)申請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國家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廣東省科學技術獎(標準項目類),ISO和IEC各種獎項專項資助的企業(組織),應提交獲獎證書和相關有效材料;申請獲得國家企業標準“領跑者”專項資助的企業(組織),應提交領跑者證書和相關有效材料。

  (十二)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評審:

  (一)申請單位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二)申請項目不屬于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

  (三)提交的申報材料不齊全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申報單位近三年因違法被有關部門查處的,或被信用管理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其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分配方式必要時采用專家評審制,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3-5位單數數量的專家組成評審組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進行符合性評價審核,并將評審結果在區管委會官方網站公示7天。相關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明確復核的內容、理由及主要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復核后發現確實有誤的項目,由市場監管部門對其相關內容進行更改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資助堅持“總量控制”的原則進行統籌安排,原則上除質量獎類項目按明確金額發放資助外,商標類、標準化類項目資助按比例分配余額資金。本年度專項資金用完即止,在不超過年度預算總額范圍內分配資助資金金額。


第四章  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由市場監管部門將專家評審合格的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向區管委會推薦,經區管委會批準后,下達資助計劃,由市場監管部門在年度預算安排資金范圍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  建立包括績效目標審核、績效評價的績效管理機制。按要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并視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本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會同區財政局落實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則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  實行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資助的,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將資助的費用全部退回火炬開發區財政局,取消3年申請資格,同時納入中山火炬開發區專項資金申報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單位,視為主導制定標準的單位;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二及之后的起草單位,為協助制定標準的單位。標準的制定包括新標準的制定和舊標準的修訂。

  第二十二條  同時獲得國家、省、市級獎勵的項目,按其最高獎勵金額資助,不再重復資助。對已獲得榮譽稱號再獲上一級相同榮譽稱號的企業(組織),實行不超過級差獎勵。同一項目已在區其他部門申請扶持資金的,不再按照本辦法予以同級財政資助。同一項目不在同一申報年度同時申請兩項或兩項以上資助。同一企業(組織)同一項標準已獲得資助的,則不得以修訂版本再次申請資助。獲得國家企業標準“領跑者”的標準,每項標準只資助一次。注冊地址為我區一區多園(分園區)的企業(組織),同時申領所在鎮街扶持資金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資助。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場監管部門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中山火炬開發區質量管理品牌發展和標準培育專項資金申請表

  2.中山火炬開發區質量管理品牌發展和標準培育專

  項資金資助申請項目匯總表

  3.申報企業(組織)承諾書

  4.績效評價表

  5.申報材料說明及流程圖

附件下載: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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