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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火炬開發區連片“工改工”專項獎勵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21-10-22

  《火炬開發區連片“工改工”專項獎勵資金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各有關單位:

  現將《火炬開發區連片“工改工”專項獎勵資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火炬開發區管委會

  2021年10月8日


火炬開發區連片“工改工”專項獎勵資金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全市發展創新主引擎,打造全國一流高新區,推進火炬區低效工業園區連片升級改造(以下簡稱:連片“工改工”),根據《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中府〔2020〕93號)、《中山市舊廠房升級改造實施細則》(中府〔2020〕9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火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火炬區連片“工改工”尊重市場經濟規律,探索政企聯動改造新模式,統籌土地資源二次配置,提升產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集成公共公用配套,服務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火炬區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為了激活市場主體改造活力,促進產業項目快速建成投產,火炬區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鼓勵“工改工”項目。凡符合條件的改造主體可以申請獎勵資金。

  第四條  為了招引優質產業項目,加快形成產業集聚效應,改造主體需接受區經濟主管部門及區屬公司的商務輔導,并與區屬公司簽訂商務協議。


第二章  獎勵范圍、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專項獎勵只適用于區管委會認定的連片“工改工”片區內全面或局部改造為工業用途的項目,具體包括改造為一類工業(M1)、二類工業(M2)和新型產業(M0)項目。

  第六條  項目用地已納入廣東省“三舊”標圖建庫。

  第七條  項目改造應當符合片區單元計劃指引要求,按單元管控指引實施歸宗改造或單宗改造。

  第八條  項目宗地面積不得小于10畝。宗地面積小于10畝的地塊,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參與改造。

  (一)通過單一主體歸宗方式整備為不小于15畝的地塊。

  (二)通過與相鄰地塊整體規劃、建設,面積不少于15畝,且地塊行政辦公和生活配套設施跨宗地集中設置、整體核算的地塊。

  (三)通過托管共建方式歸宗整備為不小于15畝的地塊。

  第九條  改造后項目用地凈容積率不低于2.5。

  第十條  新建工業廠房建筑首層高度不低于6米,二層以上樓層高度不低于4.5米;配建的車庫層高不低于2.8米且不高于3.5米。因特殊生產工藝需要,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同意后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新建工業廠房樓面活荷載設計標準值不低于4KN/m2且滿足入駐產業承重要求。因特殊生產工藝需要,經區管委會同意后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改造后項目應當符合火炬區產業發展標準。 

  第十三條  對動工實施獎勵。經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符合本實施辦法的改造項目,對新建建筑面積按39元/平方米標準進行獎勵。

  第十四條  對新建建筑面積實施獎勵。

  (一)經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對改造項目新建建筑面積按300元/平方米標準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3500萬元。項目采用單一主體歸宗方式、托管共建方式實施改造,獎勵標準提高至400元/平方米,改造后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     

  (二)對分期開發的項目,按當期改造用地面積占整宗用地或已標圖入庫范圍用地面積的比例折算新建建筑面積獎勵標準。分期開發完成后,對整體項目新建總建筑面積,可按第十四條第(一)款標準重新計算獎勵金額,扣除已支付的獎勵金額后進行獎勵。

  (三)對局部拆改建、局部加擴建類的項目,以局部改造部分用地面積占整宗用地或已標圖入庫范圍用地面積的比例折算新建建筑面積獎勵標準。

  (四)對連片“工改工”片區內未納入省標圖建庫的改造項目,符合本章約定的其他標準,經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可對新建建筑面積按第十四條第(一)款標準實施獎勵。

  第十五條  對貸款實施獎勵。經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對改造主體使用火炬區認可的“工改工”金融貸款產品給予利息獎勵。改造主體可選擇一筆貸款,按照實際已支付利息的50%享受獎勵。貸款利息獎勵最長不超過24個月,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300萬元。

  第十六條  對改造后項目按畝均年貢獻實施獎勵。

  (一)經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在改造項目完成綜合驗收備案后,視改造范圍內入駐企業的畝均年貢獻作階梯式獎勵。其中,畝均年貢獻60萬元以上不足70萬元的,每畝用地獎勵15萬元;以此為基礎,畝均年貢獻每增加10萬元的,每畝用地增加獎勵3萬元。連續獎勵3年,逐年核算獎勵金額,不設獎勵封頂值。

  (二)對分期開發和局部改造項目,難以單獨核算改造范圍內入駐企業畝均貢獻的,可按新建建筑面積與整宗用地建筑面積占比折算畝均年貢獻獎勵標準。

  

第三章  獎勵的發放方式及時間節點

  第十七條  專項獎勵資金在不突破獎勵資金池總量的前提下,按照項目工程開發建設進度,分期分階段撥付。

  第十八條  對動工實施獎勵,當主體工程達到“±0.00”后,全額支付動工獎勵金額。

  第十九條  對新建建筑面積實施獎勵,當主體工程達到“±0.00”后,支付新建建筑面積獎勵金額的10%;當主體工程封頂后,支付新建建筑面積獎勵金額的50%;當項目完成綜合驗收備案后,支付新建建筑面積獎勵金額的40%。

  第二十條  對貸款實施獎勵。項目完成綜合驗收備案后,改造主體還清貸款并結清銀行利息后可申請貸款獎勵。

  第二十一條  按項目畝均年貢獻獎勵。項目完成綜合驗收備案后第二年起,按自然年度連續3年,逐年核算獎勵金額并撥付。對分期開發的項目,按第一期完成綜合驗收備案計算本項獎勵時間。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及審批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改造主體可分期、分階段、分類型,向區屬公司提出專項獎勵資金申請,相關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改造主體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照復印件;項目改造主體為個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二)《火炬區“工改工”專項獎勵資金申報表》。

  (三)申領動工獎勵,提供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復印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四)申領新建建筑面積獎勵,提供項目相關建設進度證明材料。

  (五)申領貸款獎勵,提供借貸款合同、貸款發放證明、付息證明和還款結清證明;銀行出具關于貸款資金只用于該項目改造并未作其他用途的書面證明等材料。

  (六)改造主體與區屬公司簽訂的商務協議。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區屬公司負責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區住建部門負責審查動工獎勵、新建建筑面積獎勵的申報項目。區稅務部門負責核算項目畝均年貢獻情況。審查意見匯總報區管委會審定后,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向改造主體支付獎勵資金。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區管委會設立“獎勵資金池”,年度獎勵資金實行總量控制。超過年度獎勵資金池的金額流轉下一年度撥付或取消獎勵。取消獎勵的,不向改造主體支付任何形式補償或賠償。

  第二十五條  區屬公司擬定項目獎勵計劃方案,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資金預算。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成綜合驗收備案前,改造主體申報獎勵,區屬公司可參考申領的獎勵金額,要求改造主體提供抵押擔保、銀行保函或保險公司保函等。項目完成綜合驗收備案后,抵押擔保、銀行保函或保險公司保函等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如果改造項目未能按期完成綜合驗收備案,每逾期一個自然日,改造主體應按已領取資金總額1‰向區管委會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80個自然日,區管委會有權取消其申報資格,改造主體除應支付前述違約金外,必須向區管委會退還已領取的獎勵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改造主體本著自愿原則,選擇申報區“工改工”專項資金獎勵或市“三舊”改造政策涉及的資金獎勵。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含事項)同時符合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火炬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改造主體需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并承擔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一切風險。一經發現并查實,區管委會收回已撥付資金并取消其申報資格,依法依規將其列入誠信黑名單,并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  火炬區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堅持依法行政,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包庇弄虛作假、監管不力等行為,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解釋權歸區管委會所有,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承擔。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中山港街道行政區劃范圍。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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