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中山火炬現代產業工程技術研究院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政策圖解:一圖讀懂《中山火炬現代產業工程技術研究院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各有關單位:
《中山火炬現代產業工程技術研究院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區黨工委、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與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局聯系,電話:85298683。
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2月3日
中山火炬現代產業工程技術研究院建設
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緊抓“雙區驅動”發展機遇,加快珠三角(中山)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集聚高端創新資源,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山市產業扶持資金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中財規字〔201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山火炬現代產業工程技術研究院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是指納入研究院管理,聯合多方共建,高效整合區內外政、產、學、研、資、介等創新要素,以我區重點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重點,以支撐引領產業轉型升級、服務全產業鏈為目的的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山火炬現代產業工程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區管委會批準設立、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創新中心建設,面向生物醫藥與健康、高端裝備制造、光電、新一代電子信息、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等重點產業,開展產業關鍵技術、重大技術、核心技術和共性技術攻關,同時用于支持為服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開展的技術開發和技術交易活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強化監管、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區經科局為專項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簽訂立項合同、項目資金核準及資金使用監管等工作。
第六條 研究院負責編制申報指南、發布申報通知、組織專家評審,提出項目立項的初步意見,對立項項目實施監管、驗收、績效考核及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七條 區屬總公司負責項目的審查推薦,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度進行日常監管。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嚴格按照合同簽署的建設計劃、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實施,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對專項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及時反映和糾正存在的問題,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創新中心支持方向、條件及標準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區內創新中心和區外創新中心建設:
(一)區內創新中心主要由區內綜合實力和創新能力較強的科技型企業牽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或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合作共建,主要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技術轉移、成果轉化、檢驗檢測、創業孵化、人才培養等科技創新活動。
(二)區外創新中心主要依托國內首批世界一流大學和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廣東省高水平大學、中國科學院直屬單位、企業的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等區外科研機構建設,面向產業發展需求提供關鍵領域共性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咨詢等科技創新服務。
第十條 區內創新中心認定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區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進行研發、設計、試驗、測試等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固定辦公、科研場所等條件。申請認定時的研發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所購設備與申報的研發方向一致。
(三)創新中心擁有高水平的研發團隊,全時全職研發人員總數不少于15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者不低于80%,非全職研發人員每年在創新中心的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
(四)具有明確的研發方向和清晰的發展戰略,具備技術攻關、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的能力,已與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等簽訂多方共建協議。
(五)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分工明確,管理模式高效,建立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研經費財務核算制度。
(六)創新中心牽頭單位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申報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近三年營業收入年均增長15%以上,并具備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質。
(七)針對我區重點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重大技術需求提出技術攻關或成果產業化方案,經專家論證方案切實可行。
(八)因違反安全、環保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企業,不納入申報范圍。
第十一條 區外創新中心認定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區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工作專員須在我區常駐,在依托單位和我區均設有專門的辦公場所。
(二)依托單位擁有高水平的研究團隊,參與創新中心建設的研發人員總數不少于15人,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5人,具備較好的成果轉化和企業孵化能力。
(三)創新中心建設目標明確,研發方向符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的需求,能夠解決行業或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問題。
(四)具備良好的運行機制,內部機構設置合理,規章制度健全,管理模式高效。
(五)依托單位需與區內的行業協會、產業聯盟或企業聯合申報,技術攻關項目可實現成果產業化。
(六)依托單位與區管委會或區經科局已簽訂科技合作框架協議,針對我區重點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重大技術需求提出技術攻關方案,經專家論證方案切實可行。
第十二條 創新中心扶持標準如下:
(一)對通過認定的區內創新中心,按照不超過創新中心自籌資金投入的50%給予支持,單個創新中心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采取事前資助。
(二)對通過認定的區外創新中心,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建設經費支持,采取事前資助。
(三)創新中心建設期3年,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可享受專項資金扶持。
第十三條 創新中心扶持資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認定后撥付合同資金總額的50%;
(二)中期檢查通過后撥付合同資金總額的40%;
(三)建設期滿并經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10%的資金。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條件及標準
第十四條 對我區企業購買世界前100強大學、國內首批世界一流大學和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廣東省高水平大學、中國科學院直屬單位、落戶在我區的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技術服務給予資助,條件如下:
(一)技術購買方需在我區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擁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
(二)已簽訂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購買方須提供與技術合同對應的付款憑證、稅務發票等,憑證真實有效,賣方已在賣方屬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若為涉外技術合同,境內買方已代為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僅用于提升企業內部管理、技術轉包、產品銷售等非科技創新活動的技術服務,不予資助。
第十五條 購買世界前100強大學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技術合同交易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除關聯交易外,按照技術合同實際技術履約額給予技術購買方不超過5%的資助,每個合同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每年每個企業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購買國內首批世界一流大學和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廣東省高水平大學、中國科學院直屬單位、落戶在我區的科研院所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技術合同交易額在20萬元及以上的,除關聯交易外,按照技術合同實際技術履約額給予技術購買方不超過5%的資助,每個合同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每年每個企業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六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助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發布申報通知和指南,下半年集中受理。采取事后資助,資助資金一次性撥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創新中心的認定由研究院負責組織實施,需經申報通知發布、形式審查、專家評審、提出擬立項項目報區經科局審核、公示、區管委會審批、正式簽訂立項合同等程序。
第十八條 創新中心扶持資金采取專戶專賬管理,由區經科局選定監管銀行,創新中心建設單位在資金監管銀行設立專項資金專戶,監管銀行根據申報書規定的資金使用范圍撥付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程跟蹤。
第十九條 為保障資金專款專用,事前資助類項目資金不得列支扶持項目以外的任何費用,只能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主要指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人員費、專家咨詢費等;間接費用是指項目研發所需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關管理發生的補助支出。
第二十條 創新中心應嚴格根據合同約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并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生項目實施時間延長、目標調整、內容更改、主要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在1個月內向研究院報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調整)、終止執行或撤銷項目等調整申請。研究院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區經科局審定。需延期驗收的項目,須在合同到期前3個月內向研究院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每個項目只可延期一次。
第二十二條 合同期內,創新中心應主動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包含工作進展、階段性成果、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步工作計劃,經推薦單位簽署意見后提交至研究院備案,作為中期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研究院根據立項合同書中約定的經濟、技術、服務等指標組織專家對創新中心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采取定量評估與定性評議相結合、書面材料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中期檢查不合格的創新中心,暫緩扶持資金的后續使用,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為6個月。整改完畢后,創新中心可重新提交中期檢查申請,經檢查仍不合格的,終止后續資金撥付,并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第二十四條 事前資助類項目結題驗收按照開發區科技項目結題驗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申請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違反規定的,區經科局有權取消其三年內申請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資格;存在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研究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