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讀:《中山火炬開發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政策圖解:一圖讀懂《中山火炬開發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各有關單位:
《中山火炬開發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區黨工委、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與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局聯系,電話:89877373。
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2月3日
中山火炬開發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我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構建優良的科技創業生態,根據《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山科發〔2019〕30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育成體系建設是指孵化載體建設(含重點孵化載體)、企業培育、平臺服務、產業鏈接、金融支撐、人才集聚、國際合作、氛圍營造、生態打造等要素的集聚和體系化。
第三條 孵化載體是指涵蓋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科技產業園區等多種形態孵化載體的統稱,是孵化育成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引導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滿足企業不同成長階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新興產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的重要平臺。
眾創空間以創業者、創業團隊、初創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孵化服務,幫助創業者把想法變成產品、把產品變成項目、把項目變成企業。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以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
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以高成長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滿足企業加速成長的發展空間、配備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平臺,提供企業規模化發展的技術研發、資本對接、市場拓展等深層次孵化服務,加速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科技產業園區是指市政府重點建設的集研發、孵化、加速和科技成果轉化為一體的科技園區。
重點孵化載體是指國家、省科技部門認定的孵化器或省、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加速器或市政府批準建設的科技產業園區。
第四條 設立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每年從區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每年度的資助和獎勵額度可根據當年財政預算的實際情況進行一定調整。
第五條 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創業中心(以下簡稱“區創新創業中心”)具體負責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在孵企業及孵化載體認定條件
第六條 孵化器、專業孵化器、加速器、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地、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加速器、科技產業園區內。
(二)企業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
(三)進入孵化器時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進入加速器時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6個月。
(四)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的孵化場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五)在孵期限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第七條 區創新創業中心負責開展我區專業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專業孵化器”)的認定工作,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區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并經國家、省、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孵化器。
(二)孵化器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運營機構注冊已滿3年,并已在區創新創業中心完成備案。
(三)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80%以上;屬租賃場地的,需保證自申請之日起享有5年以上有效租賃期。
(四)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4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五)孵化器擁有獨立的、職業化的服務隊伍不少于6人,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且經孵化器單位購買社保)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30%以上。
(七)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40家。
(八)圍繞我區主導產業,擁有清晰的專業化孵化方向及發展規劃。
(九)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建設在孵化載體內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十)當年申報指南明確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支持范圍及標準
第八條 符合如下條件的孵化載體運營單位,可申報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專項資金:
(一)經國家、省、市科技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經市政府批準建設的科技產業園區,經區科技部門認定的專業孵化器。
(二)在我區注冊的法人單位。
(三)已在區創新創業中心備案。
第九條 對于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的資助;對于新認定的國家級備案眾創空間、廣東省眾創空間試點單位,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5萬元的資助。
同一孵化載體獲得不同級別認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資助,不予累加;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十條 對于新認定的專業孵化器,一次性給予400萬元的資助。
第十一條 每年組織市級以上孵化載體納入市級以上科技部門建立的運營評價體系進行評價,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為A或B等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或80萬元的資助;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國際、粵港澳臺孵化器)年度運營評價結果為A等級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資助。
同一孵化載體在同一年度內獲得不同級別考核,評價結果均為A等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資助,不予累加。
第十二條 對于重點孵化載體自建或合作共建的海外孵化器或離岸分支機構,按照建設實際投入額的30%給予一次性補助,原則上不得高于100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市內龍頭企業積極參與我區重點孵化載體建設,對于龍頭企業自建的重點孵化載體或參與建設并成功經市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加速器,經市政府批準建設的科技產業園區,按照運營單位實際投入額的30%給予一次性補助,原則上不得高于1000萬元。
第十四條 對于重點孵化載體為公共實驗室、公共技術研發和服務平臺建設所購置的公共科學儀器設備,按照其實際出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補助,原則上不得高于200萬元。
第十五條 成功引進港澳臺在孵企業注冊并已入駐的,按照2萬元/家的標準給予孵化器、加速器、科技產業園區獎勵,每年合計最高獎勵30萬元。
第十六條 對于孵化器、加速器、科技產業園區在企業培育方面取得成效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在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中小板、香港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家獎勵。
(二)在孵企業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一次性給予3萬元/家獎勵。
(三)在孵企業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國賽獲獎,一次性給予30萬元/家獎勵。
(四)在孵企業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省賽獲獎,一次性給予10萬元/家獎勵。
(五)在孵企業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市賽獲獎,一次性給予5萬元/家獎勵。
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不同級別獲獎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本條所規定的孵化載體獎勵,不重復支持。
第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孵化器內單個在孵企業可獲得累計不超過100萬元的租金補助:
(一)2020年起入駐國家級孵化器的在孵企業,自入駐后的下一個會計年度可一次性享受當年度實際租金全額補助。
(二)在孵企業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可一次性享受認定當年度實際租金全額補助。
(三)在孵企業入圍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國賽的,可享受自入圍當年起兩個年度的實際租金全額補助。
(四)在孵企業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省賽決賽獲獎的,可享受自獲獎當年度實際租金全額補助。
(五)在孵企業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市賽決賽獲獎的,可享受自獲獎當年度實際租金50%補助。
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內同時滿足多項租金補助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補助,不予累加,且租金補助有效時段需在孵化期限范圍內。
第十八條 對于當年從我區孵化器中畢業,符合國家級孵化器畢業條件不少于兩條且注冊地仍在我區的企業,一次性給予畢業企業50萬元的獎勵。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的孵化載體資助事項,由區管委會另行議定。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二十條 申報流程如下:
(一)申報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發布的申報通知及指南為準,書面申報材料由區創新創業中心統一受理。
對于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單位,如無特殊情況,本辦法所列明的資助項目均可同時申報。
(二)在孵企業、畢業企業申報資金支持的,由所在(原)孵化載體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后,報送給相關區屬總公司或主管單位進行審查并推薦;孵化載體申報資金支持的,由相關區屬總公司或主管單位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推薦。
(三)區創新創業中心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審并出具專家意見,確定初步支持方案。
(四)區經科局審核初步支持方案。
(五)根據區經科局審核結果報區管委會審批,通過后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 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專項資金需用于孵化載體后續建設、發展,包括但不限于場地改擴建、服務平臺和服務功能擴展、設備購置、運營團隊專業化水平建設及薪酬激勵、產業布局、對外交流與合作、吸引社會資本設立孵化基金、實施在孵企業租金減免、扶持在孵企業發展等。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須單獨列賬、專款專用。項目建設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區管委會將收回支持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創新創業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