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中山火炬開發區創新創業孵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與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局聯系,電話:88283633。
中山火炬開發區黨政辦
中山火炬開發區創新創業孵化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行動方案(2017-2020年)》(粵科函高字〔2017〕1226號)和《關于印發中山市加快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府辦〔2017〕23號)等文件精神,深入推進我區創新創業孵化平臺(以下簡稱“孵化平臺”)建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積極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培育經濟新增長點,大力促進我區創新驅動發展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孵化平臺是指以培養各類創新型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各類機構的統稱,主要包括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中山創客·眾創空間”、“中山創客·國際孵化器”等具備以上孵化功能的綜合性或專業性孵化平臺。
眾創空間是以科技型創業項目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團隊孵化為主要任務,通過提供聯合辦公和“前孵化”服務,提高創業團隊素質和技能,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創業團隊將科技創業點子轉化為實業創業的各類科技創新創業場所。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通過為新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物理空間和基礎設施,提供一系列創新創業服務支持,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創新創業服務載體。
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是以高成長科技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創新服務模式滿足高成長科技企業個性化需求,快速實現企業做大做強,形成創新性產業集群的空間載體。
“中山創客·眾創空間”是市委、市政府聚力打造的創新創業整體品牌,由市“中山創客·眾創空間”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
“中山創客·國際孵化器”是促進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提升在孵企業國際競爭力,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合作的重要載體。由市“中山創客·眾創空間”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
第三條 設立區創新創業孵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雙創專項資金”),每年從區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最高列支2000萬元,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最高可從中列支3%用作專家評審費,每年度的資助和獎勵額度可根據當年財政預算的實際情況進行一定調整。
第四條 成立雙創資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區領導擔任,成員由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局、區創新創業中心組成,負責雙創專項資金的審批。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創新創業中心,負責雙創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支持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 符合如下條件的市級以上孵化器及眾創空間、市科技局認定的“中山創客·眾創空間”、“中山創客·國際孵化器”,可申請雙創專項資金:
(一) 在我區注冊的法人單位,且孵化場地在區內,場地產權清晰無糾紛;
(二) 運營主體明確,運營狀況良好,服務功能健全,為創業企業或項目團隊提供相應的服務場地,具備一定的創業服務能力;
(三) 管理團隊健全,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占70%以上,孵化器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6人、眾創空間不少于4人;
(四)已在區創新創業中心備案,并已成功在廣東孵化在線平臺備案,且按要求報送國家、省、市、區相關統計數據;
(五)建立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入駐項目評估篩選、總量控制、畢業與退出機制等,并建立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
第六條 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地、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內;
(二)企業所從事的項目需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企業必須從事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三)企業注冊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四)進入孵化器時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五)對于遷入的企業,其產品和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
(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在孵期限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第七條 對于區內孵化平臺新增在孵面積的,我區按照市科技局后補助額度1:0.5進行配套,每個單位年度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75萬元。
第八條 入駐市級以上眾創空間的企業或項目團隊可申請創客卡位租金補助,經確認后,可按實際租金的70%給予補助,一次性最高補助一年,補貼時間自入駐之日起計算,累計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6萬元;屬于市級認定前入駐的,補貼時間可從該眾創空間獲市級認定的當年1月份起計算;同一企業或項目團隊只能在一個眾創空間內享受租金補貼。
第九條 入駐市級孵化器滿一年以上的創業企業可申請在孵企業場地租金補助,補貼標準如下:
(一)利用工業廠房改造或按工業廠房標準建設的孵化器,對進駐企業按照其租用面積給予12元∕平方米·月的場地補貼;
(二)利用高端樓宇作為孵化器的,對進駐企業按照其租用面積給予35元∕平方米·月的場地補貼。
第十條 入駐省級孵化器滿一年以上的創業企業可申請在孵企業場地租金補助,補貼標準如下:
(一)利用工業廠房改造或按工業廠房標準建設的孵化器,對進駐企業按照其租用面積給予13元∕平方米·月的場地補貼;
(二)利用高端樓宇作為孵化器的,對進駐企業按照其租用面積給予38元∕平方米·月的場地補貼。
第十一條 入駐國家級孵化器滿一年以上的創業企業可申請在孵企業場地租金補助,補貼標準如下:
(一)利用工業廠房改造或按工業廠房標準建設的孵化器,對進駐企業按照其租用面積給予15元∕平方米·月的場地補貼;
(二)利用高端樓宇作為孵化器的,對進駐企業按照其租用面積給予40元∕平方米·月的場地補貼。
上述孵化載體性質的界定,以房產證、規劃報建、立項批復等證明文件為準。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要求、滿足以下條件,并入駐市級以上孵化器滿一年以上的在孵企業,可申請在孵企業場地租金補助:
(一)入駐市級以上孵化器滿一年以上的,補助時間自入駐孵化器之日起,按年度依次計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二)屬于市級認定前入駐的,補貼時間可從該孵化器獲市級認定的當年1月份起計算;
(三)孵化器當年升級認定的,孵化企業面積補貼標準按照其所入駐孵化器的最高認定級別執行;
(四)每年補貼面積(含免租)不超過
第十三條 從開發區孵化器畢業入駐加速器滿一年以上的加速企業,可申請場地租金補助,按照其租用面積給予10元/平方米·月的場地補貼,補助面積不超過
第十四條 對于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10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對于新認定的國家級備案眾創空間、廣東省眾創空間試點單位、市級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資助。
同一孵化平臺獲得不同級別認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資助,不予累加;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十五條 支持區內孵化平臺積極參與“中山創客·眾創空間”、“中山創客·國際孵化器”授牌認定:
(一)對于區內獲得“中山創客·眾創空間”授牌認定的孵化平臺且滿足以下條件的,我區按照市科技局認定補助額度1:0.5進行配套,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引進在孵企業不少于10個且均在我區落地注冊;
2.自授牌認定之日起在我區主辦創新創業活動累計10場及以上。
(二)對于區內獲得“中山創客·國際孵化器”授牌認定的孵化平臺且滿足以下條件的,我區按照市科技局認定補助額度1:0.5進行配套,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1.引進在孵國外科技企業不少于10個且均在我區落地注冊;
2.自授牌認定之日起在我區主辦國際創新創業活動(或帶動我區資源在境外舉辦雙創活動)累計5場及以上。
同一孵化平臺獲得上述兩種授牌認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資助,不予累加;先后獲得授牌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十六條 支持區內獲得“中山創客·國際孵化器”授牌認定的孵化平臺與海外知名高校院所、世界500強企業聯合在我區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轉化、引進先進技術的學術交流、研討會、培訓、舉辦展會、項目路演等活動,并在海外設立研發中心、離岸孵化器等分支機構。對于區內“中山創客·國際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的,我區按照市科技局國際創新資源補助額度1:0.5進行配套,每個單位年度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七條 每年組織市級以上孵化平臺納入省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運營評價體系進行評價,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為A或B等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或80萬元的資助;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國際、粵港澳臺孵化器)年度運營評價結果為A或B等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或30萬元的資助;廣東省眾創空間(含國際、粵港澳臺眾創空間)年度運營評價結果為A等級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資助。
同一孵化平臺于同一年度內獲得不同級別考核評價結果為A或B等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資助,不予累加。
第十八條 對于區內孵化平臺在孵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根據市科技局后補助額度給予孵化平臺按照1:1進行配套,每個單位年度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60萬元,用于孵化器再建設。
第十九條 對于區內孵化平臺主辦的項目路演活動,我區按照市科技局后補助額度1:0.5進行配套,每個單位年度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 對于區內孵化平臺協助在孵企業開展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融資活動,我區按照市科技局后補助額度1:0.5進行配套,每個單位年度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第二十一條 已享受政府給予免租優惠政策的孵化平臺(含其入駐的企業或團隊項目),均不能申請新增在孵面積補助、創客卡位租金補助、在孵企業場地租金補助和加速企業場地租金補助。
第三章 申報流程及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報流程如下:
(一)申請時間以當年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申請企業需在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科技信息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申請,根據要求填寫申請表和提交附件材料等。書面申請材料由區創新創業中心統一受理。
(二)創客、在孵企業和加速企業申請資金支持的,由所在孵化平臺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后,報送給相關區屬總公司或主管單位進行審查并推薦;孵化平臺申請資金支持的,由相關區屬總公司或主管單位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推薦。
(三)區創新創業中心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四)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對區創新創業中心提出的審查核實意見進行決議。
(五)根據領導小組審批結果,撥付有關資金。
第二十三條 申報材料根據當年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進行提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雙創專項資金必須用于平臺后續建設和發展,包括場地擴建、服務平臺和服務功能擴展等。專項資金須單獨列賬、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區管委會將收回支持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特別重大的孵化平臺資助事項,由區管委會另行議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創新創業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