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視頻】《中山市古鎮鎮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文字解讀】《中山市古鎮鎮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各村(居)委會、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古鎮鎮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鎮公有資產中心反饋。
中山市古鎮鎮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我鎮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16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21〕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全鎮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鎮政府在我鎮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各類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總稱。
第四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配置原則。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項目應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經鎮政府批準可依法依規協議轉讓。
(二)效益兼顧原則。利用公共資源面向公眾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執行《政府定價目錄》的相關規定,兼顧經營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管辦分離原則。政府機構不得直接經營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鼓勵鎮屬集體企業投資建設、依法運營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
(四)收支分開原則。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第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一)市政道路內停車泊位及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有償使用;
(二)公園、廣場、綠地、橋下空間、外江灘涂地、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管理范圍用地等城市公共場地、設施有償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等有償使用;
(四)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有償使用;
(五)政府規劃布局的特殊資源有償使用:包括港口碼 頭、綜合能源站(加油站)、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砂石堆場、屠宰場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鎮政府決定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他公共資源。
以上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類垃圾的轉運、回收、處理,城市供水、管道供氣、污水處理、污泥處理,以及加氣站、充電樁、加氫站等行業特許經營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府〔2019〕113號)文件執行。
土地、礦產、森林、海域等自然資源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鎮有關要求執行。
第七條 成立古鎮鎮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和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
總召集人:人民政府負責人
召 集 人:公有資產中心分管領導
成 員 單位:宣傳辦公室(教體文旅局)、發改統計局、城市建設和管理局、綜合執法局、財政分局、宣傳文化中心、農業服務中心、水務中心、公有資產中心
聯席會議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等,統籌規范和加強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市政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促進國有資源資產有效利用。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公有資產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公有資產中心負責人兼任。聯席會議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清單動態管理,制定全鎮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臺賬、建設制度、編制實施方案、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評估;協調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八條 各公共資源使用管理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財政分局。負責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價值評估備案、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的監督。
(二)發改統計局。協助做好《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費審批等相關工作;負責建立綜合能源站(加油站)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
(三)綜合執法局。負責建立市政管養范圍內的鎮屬公園、廣場、綠地、橋下空間等城市公共場地及設施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
(四)城市建設和管理局。負責建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碼頭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負責會同綜合執法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公有資產中心等單位建立市政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和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會同公有資產中心制定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水務中心。負責建立河道管理范圍砂石堆場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會同公有資產中心等單位建立外江灘涂地、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管理范圍用地等鎮屬城市公共場地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建立屠宰場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
(七)公有資產中心。負責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八)其他。宣傳辦公室(教體文旅局)、宣傳文化中心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立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場館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
綜治辦、市場監管分局、稅務分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業務指導,積極配合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第九條 鎮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堅決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資源行為。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全面梳理本部門管理的各類公共資源數量和范圍、產權歸屬、使用情況、監管制度,并結合城市發展戰略及行業發展規劃,建立本部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間計劃新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并根據資源變動進行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結合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制定全鎮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經鎮政府批準后下達公有資產中心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公有資產中心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鎮政府批準的全鎮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編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進行聽證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公有資產中心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進行價值評估,并以此作為公開競價交易的底價或協議轉讓價格。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原則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機構進行交易,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競價交易方式選擇經營主體,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鼓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平臺服務供給。對不具備公平競爭條件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經鎮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零星分散的公共資源出租(借)項目,不適宜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公有資產中心負責制定出租(借)資源資產實施辦法,報財政分局備案。公有資產中心在簽訂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資源資產至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公開交易中標結果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由公有資產中心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與經營主體簽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內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和財政分局備案。
經營主體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費,包括收費標準、收費范圍、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公有資產中心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上繳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各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繳入國庫,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十八條 已授予特定主體經營但未進行價值評估的公共資源項目,由公有資產中心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報聯席會議審核后,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未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特定主體為經營主體的,可采用作價投入、協議轉讓或收取合理費用等方式實行有償使用并補簽合同;
(二)特定主體為非經營主體(如機關事業單位)或全資鎮屬公司的,可采用補充協議方式明確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或收取合理費用;
(三)對已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有償使用價格明顯偏低、使用期限較長或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明顯不符合現行要求的相關合同,依法予以解除、變更,到期后不再續簽。
具體處置方案由公有資產中心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分局制定,報聯席會議審核后并報鎮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九條 國家、省和市對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古鎮鎮公有資產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