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中山市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我局規范性文件《中山市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中山醫保發〔2021〕83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中山市職工醫療保險辦法》(中府〔2021〕87號)(以下簡稱《職工辦法》)和《中山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辦法》(中府〔2021〕88號)(以下簡稱《居民辦法》)于2021年9月6日出臺。根據《職工辦法》第六十八條和《居民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并出臺《中山市醫療保險實施細則》配套文件,以確保《職工辦法》和《居民辦法》順利實施。
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行按年繳費,每年什么時候參保和繳費?
按年繳費更加有利于保障參保人的待遇不中斷,參保人繳費一次,保障一年,避免每月代扣時因余額不足扣費不成功現象發生導致待遇中斷。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個醫保年度辦理新參保申請期。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為下個醫保年度辦理參保關系變更申請期,2021年12月1日前以居民身份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參保關系變更申請期延長至2021年12月30日。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個醫保年度扣費期。
三、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還可以繼續在家庭戶辦理參保嗎?
新修訂《實施細則》規定,城鄉居民以個人身份或家庭戶(同一《居民戶口簿》的多個成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均可。參保人可自由選擇家庭戶中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參保,無須全部成員捆綁參保相同的險種。
四、在本市就讀學生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如何辦理?
在本市就讀的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及中小幼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個人身份或家庭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本市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及中小幼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五、持居住證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如何辦理?
持居住證人員持本市有效居住證(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銀行賬戶等資料,在申請期內向所在鎮街醫療保障職能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參保人居住證到期后下個醫保年度不自動續保,若已繳費成功可按規定享受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若需在下個醫保年度繼續參保,應持本市有效居住證向所在鎮街醫療保障職能部門按規定重新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六、過了集中參保繳費期,城鄉居民如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該怎么辦理?
1.在集中參保繳費期結束后,本市戶籍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刑滿釋放人員、退役士兵,當年度新遷入本市戶籍人員,新(轉)入本市就讀學生,中途停止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和本市引進緊缺適用人才及高層次人才未就業的持本市居民居住證直系親屬等,在符合條件之日起3個月內可以中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納申請當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2.除上述人員外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也可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資料向各鎮街醫療保障職能部門辦理當年度中途參保登記手續,一次性繳納當年度全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七、新生兒如何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居民辦法》規定,新生兒還是按照原來的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參保規定,可由代辦人持戶口簿、銀行賬戶等資料向各鎮街醫療保障職能部門辦理中途參保登記手續,按當年度月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從出生(或申請)當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后自出生之日(或申請次月)起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八、新政出臺后,困難群體的參保資助怎么落實?
新修訂《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各鎮街醫療保障職能部門作為參保單位建立一個醫保繳費登記賬戶,統一為本鎮街困難群體辦理參保繳費,在每年扣費期足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通過與民政、殘聯等多部門合作,明確鎮街醫療保障職能部門對困難群體的參保繳費責任,最大限度減輕困難群眾醫療費用負擔。
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如何辦理職工醫保退休手續?
新修訂《實施細則》中規定,參保人確認本市為職工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地,經核定符合本市職工繳費年限規定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次月25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資料向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或鎮街醫療保障職能部門辦理職工醫療保險退休核定手續。
十、參保人怎么申請補繳“在201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本市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或以個人身份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且以城鄉居民身份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月份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參保人在201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在本市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或以個人身份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且以城鄉居民身份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相應全部月份的補繳信息,經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統一核定后,由各鎮街醫療保障職能部門統一組織辦理補繳。辦理補繳時間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逾期不作補繳處理。
十一、參保人患二類門診特定病種進行就醫選點有什么規定?
新修訂《實施細則》擴大了參保人二類門診特定病種就醫選點范圍:單建統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由原來的只可選定1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就醫點調整為1至3家,除患傳染類疾病門診特定病種外,其中至少1家為社區定點醫療機構,推進分級診療的同時滿足參保人多點就醫的需求;統賬結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的選點規定維持不變,即可選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定點醫藥機構作為就醫點。
十二、參保人辦理異地轉診備案手續有什么規定?
異地轉診人員待遇備案有效期從原來的6個月調整為3個月,治療超過3個月或超過3個月仍未辦理就醫的,需重新辦理異地轉診備案手續。參保人辦理一次異地轉診手續,從原來的享受一次住院待遇及60天門診特定病種待遇調整為3個月內本次備案的同一種疾病多次住院待遇及多次門診統籌待遇,減少參保人來回奔波,方便參保人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