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實施細則》(中府辦〔2020〕46號),于2020年11月15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6年1月31日,《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中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2019年6月,市人大常委會對貫徹實施《條例》情況開展了執法檢查,并在執法檢查情況報告中指出《條例》的主要制度措施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如將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設施納入公共供水設施管理范圍的制度沒有好好落實,供水企業對原有住宅尚未實行一戶一表的未進行改造、二次供水設施的移交設置附加條件等,主要原因是供水企業大多執行市住建部門制定的《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建〔2014〕13號),而其相關條文與《條例》的規定相沖突。另外,市政府在《條例》實施以后也沒有及時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導致具體措施缺乏明確的規定。2019年8月31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條例》實施情況報告,提出市政府要結合中山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具體的配套實施細則,使條例得以更好地貫徹落實。
二、主要內容
《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條例》為主要依據,對供水用水管理活動做出具體規定,共十九條,主要內容涉及供水設施規劃、建設和驗收要求,二次供水設施接收改造和維護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改造資金來源,供水水質監測頻次和項目要求等。核心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一)關于供水設施建設要求。
建設單位應就新建、改建、擴建供水設施的技術設計方案向屬地供水企業征求意見。屬地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正式的設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供水企業的意見必須符合有關國家、行業現行標準和規范,并作為供水設施驗收的依據。
新建、改建、擴建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參建單位和屬地供水企業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進戶總表前及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納入公共供水設施管理范疇,統一由屬地供水企業管理、維護和改造。
依據:《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十三條、十五條和《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二)關于老舊住宅供水設施接收及監管。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的住宅供水設施,需移交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業主同意后,由供水企業按現狀接收并進行管理、維護和改造,相關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
鎮街供水主管部門匯總滿足前款條件的住宅供水設施的情況,報市供水主管部門。市供水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向供水企業下達年度接收計劃。供水企業應按計劃與業委會(居委會)辦理接收手續。鎮街供水主管部門應監督落實本轄區內的接收工作。
本《實施細則》所稱住宅供水設施是指住宅配建的且為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設施。
依據:《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三)關于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成本。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將供水企業承擔的住宅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和改造費用以及運行電費納入供水企業運營成本,計入公共供水水價。
依據:《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
(四)關于供水價格調整及財政補貼。
供水企業按價格管理相關規定,可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供水價格調整申請,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啟動法定定價程序。
供水企業的供水價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業規定的凈資產利潤率水平時,供水企業可向市供水主管部門提出財政補貼申請,經市供水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做好財政補貼資金保障工作。
依據:《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三十二條、《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五)關于水質監測。
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質、水壓進行監測,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檢,并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廠水二次供水和末梢水水質的衛生安全監督及監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水質監測結果。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必須停止用水的,應當立即通知管理維護單位停止供水。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源水質進行監測,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檢,每月向社會公布水質監測結果;其中《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全指標監測每年不少于一次。
市供水、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測檔案,并實現數據共享,水質、水壓監測所需費用納入市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依據:《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二十四條。
(六)關于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以及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維護管理供水設施,確保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相關工作,清洗消毒情況應當向用戶公告,水質檢測報告應在出具后的3日內在小區公告欄、電梯間等公共區域向用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用戶二次供水儲水池的清洗消毒檔案,記錄清洗消毒作業人員、工作日期以及水質檢測等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做好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及信息公示(公示內容及張貼公示照片)等資料存檔,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體檢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持證上崗,從業期間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健康檢查。
凡患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依據:《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二十六條、《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三、《實施細則》主要亮點
(一)明晰市、鎮兩級管理權限,進一步壓實鎮街屬地監管責任。各鎮街應明確本轄區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二)加強新建住宅項目配建供水設施設計的嚴謹性。建設單位應就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技術設計方案向屬地供水企業征求意見。供水企業的意見必須符合有關國家、行業現行標準和規范,并作為供水設施驗收的依據。
(三)明確老舊住宅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接收并承擔相應費用。老舊住宅小區由供水企業按現狀接收并進行維護、管理和改造,相關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
(四)明確將二次供水成本計入公共供水水價。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將供水企業承擔的住宅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和改造費用以及運行電費納入供水企業運營成本,計入公共供水水價。
(五)明確水價的調整機制和財政補貼情形。供水企業按價格管理相關規定,可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供水價格調整申請,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啟動法定定價程序。供水企業的供水價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業規定的凈資產利潤率水平時,供水企業可向市供水主管部門提出財政補貼申請。
(六)進一步完善水質監測體系。供水、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測檔案,并實現數據共享,水質、水壓監測所需費用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七)進一步細化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情況、水質檢測報告信息公示的地點及時間要求;明確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備查資料存檔的具體要求及從業人員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