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15日
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明確本轄區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 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市供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涉及市財政投資的供水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鎮街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僅涉及鎮街財政投資的供水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批準后組織實施。
供水企業負責編制未涉及財政投資的供水設施建設年度計劃。服務范圍涵蓋兩個及以上鎮街的供水企業,其年度計劃應報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供水企業,其年度計劃應報所在鎮街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供水企業應按照供水專項規劃和供水設施建設年度計劃,負責實施服務區域內已納入供水專項規劃的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未納入供水專項規劃的進戶總表前的供水設施,原則上由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并承擔建設費用,也可由建設單位和供水企業協商解決。
服務范圍涵蓋兩個及以上鎮街的供水企業,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供水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建設計劃實施情況;其他供水企業,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鎮街的供水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建設計劃實施情況。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就新建、改建、擴建供水設施的技術設計方案向屬地供水企業征求意見。屬地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正式的設計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供水企業的意見必須符合有關國家、行業現行標準和規范,并作為供水設施驗收的依據。
新建、改建、擴建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參建單位和屬地供水企業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進戶總表前及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納入公共供水設施管理范疇,統一由屬地供水企業管理、維護和改造。
第七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的住宅供水設施,需移交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業主同意后,由供水企業按現狀接收并進行管理、維護和改造,相關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
鎮街供水主管部門匯總滿足前款條件的住宅供水設施的情況,報市供水主管部門。市供水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向供水企業下達年度接收計劃。供水企業應按計劃與業委會(居委會)辦理接收手續。鎮街供水主管部門應監督落實本轄區內的接收工作。
本細則所稱住宅供水設施是指住宅配建的且為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設施。
第八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開工但尚未竣工驗收的住宅供水設施,其技術設計方案未征求屬地供水企業意見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本細則第六條自行整改。
第九條 居民生活用水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等設施混用。
對于生活和消防為同一套供水設施的住宅,應按兩套獨立設施進行改造。供水企業負責對生活供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且改造時不得影響原有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將供水企業承擔的住宅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和改造費用以及運行電費納入供水企業運營成本,計入公共供水水價。
二次供水設施上述相關費用未納入定價成本前,供水企業可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前與建設單位協商簽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協議,約定二次供水設施維護費,同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費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一條 供水企業按價格管理相關規定,可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供水價格調整申請,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啟動法定定價程序。
供水企業的供水價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業規定的凈資產利潤率水平時,供水企業可向市供水主管部門提出財政補貼申請,經市供水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做好財政補貼資金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檢測項目、頻次、方法等要求,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和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五年,并通過網絡平臺或營業網點每周向社會公布,每月向市供水、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數據。供水企業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驗機構進行檢測。
供水企業發現供水水質達不到相關標準的,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用戶,并同時采取措施使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供水水質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同時報告屬地供水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并采取相應應急措施。
第十三條 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質、水壓進行監測,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檢,并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廠水、二次供水和末梢水水質的衛生安全監督及監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水質監測結果。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必須停止用水的,應當立即通知管理維護單位停止供水。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源水質進行監測,每月不少于一次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水質監測結果;其中《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規定的全指標監測每年不少于一次。
市供水、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測檔案,并實現數據共享,水質、水壓監測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以及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維護管理供水設施,確保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相關工作,清洗消毒情況應當向用戶公告,水質檢測報告應在出具后的三日內在小區公告欄、電梯間等公共區域向用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天。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用戶二次供水儲水池的清洗消毒檔案,記錄清洗消毒作業人員、工作日期以及水質檢測等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做好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及信息公示(公示內容及張貼公示照片)等資料存檔,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體檢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持證上崗,從業期間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健康檢查。
凡患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五條 市供水主管部門應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完善應急備用水源的建設。鼓勵供水企業建立管網互聯互通,保障居民安全供水。
因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嚴重咸潮影響,造成無法正常供水的,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供水應急措施,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采取供水應急措施時,應當優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六條 市、鎮街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等。用戶對于供水企業受理用水服務事項、恢復供水申請、收取水費、公布用水水質和水壓檢測結果以及處理投訴結果等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鎮街供水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市、鎮街供水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移交有相應職權的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核實地下供水設施情況,其作業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告知供水企業,與供水企業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二十四小時不間斷供水服務。
供水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有計劃停止供水且停水時間超過十二個小時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具有審批權的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停水持續時間、影響范圍、臨時供水措施、施工方案以及應急預案等資料,經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后,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有審批權的供水主管部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影響或者妨礙供水企業的搶修工作。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中山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中府〔2010〕20號)和《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建〔2014〕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