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加強港口鎮招商引資工作管理,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打造經濟重鎮、先進制造業重鎮,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高質量推進招商引資工作實施意見(2021-2023年)的通知》(中府辦〔2021〕14號)、《中山市制造強市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中山市意向供地增資擴產項目準入及審議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中山制造強市〔2022〕36號)和《中山市招商引資工作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新引進產業項目準入工作規則的通知》(市招商指辦字〔2022〕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擬在港口鎮落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用地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商引資堅持的原則
(一)招商引資應與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相結合;
(二)招商引資應與港口鎮產業發展規劃相結合;
(三)招商引資應與有效盤活存量土地、公有物業和資產相結合;
(四)招商引資應與引進產業、人才、技術、市場、管理相結合。
第四條 產業定位。重點發展壯大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智能家電產業、美居智造產業、精密裝備制造產業、創意展示產業、游戲游藝產業、現代農業和食品產業等支柱性產業集群,積極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引進半導體與集成電路產業、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數字創意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等。
第二章 招商方式
第五條 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優化招商環境、完善招商機制,通過“以商招商、協會招商、外僑招商、委托招商、產業鏈招商和敲門招商”等多種形式,積極“走出去、請進來”,大力引進符合產業定位的項目落地。
第三章 投資項目庫管理
第六條 項目入庫管理。實行投資項目庫動態管理,對符合落地要求的優質投資項目予以核準入庫。入庫后,對洽談時限超過2年仍無進展的項目予以退庫,列入投資項目后備庫。
第四章 招商引資工作流程
第七條 項目洽談
(一)項目初評。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投資項目進行項目概況、投資者背景、項目計劃、投資產出、產品市場前景、科研實力等內容進行初步了解,開展項目初評,并向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二)前期洽談。對通過初評的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向投資方介紹鎮情概況、投資環境、優惠政策等情況,針對項目選址、投資強度、產出強度、稅收強度、供地條件、建設進度、生產計劃、約束條款、政策支持、資金配套、責任義務等投資合作協議要件與項目方進行洽談,并向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第八條 項目引入
(一)項目評審。經過前期洽談,對有明確投資意向的項目,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匯報項目的可行性與預期效益等內容。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評審項目是否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環境影響評價、項目準入門檻、行業技術標準、市場發展前景、配套政策扶持、項目供地、潛在風險等,形成評審意見。
(二)項目準入。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由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鎮黨委會審議,形成準入意見。
(三)項目簽約。對通過審議的項目,由鎮政府與項目方簽訂項目投資協議書,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簽約雙方單位各一份,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存檔一份。重大招商引資活動由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簽約活動。
(四)項目審議。由鎮政府按引進項目類型向市招商引資工作指揮部新引進項目服務聯席委員會或市制造業強市建設領導小組意向供地增資擴產項目落地服務聯席委員會及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提請準入審議。
第九條 項目推進
(一)項目落地。項目通過市準入審議后,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召集成員單位、所涉部門和相關村(社區)召開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明確項目推進時間節點和各自職責。由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項目推進工作表,協調各部門開展項目落地的工作,共同完成項目的供地。
(二)項目動工。項目方取得項目用地后,各職能部門應全程跟蹤服務項目動工建設,及時向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匯報項目建設進展,形成重大信息快速反應機制。
第十條 項目監管
(一)監管合同簽訂。對于需要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合同》的項目,經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后,由鎮政府與項目方簽訂相關監管合同。
(二)項目建設監管。由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根據《投資合作協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目履約監管合同》等合同條款對項目進行動態監管,確保項目方嚴格按照簽訂的合同開展建設活動。
(三)項目履約監管。項目建成投產后90日內,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項目約定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建設指標進行評估,并向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和鎮黨委匯報。項目投產后并達到約定產值的當年起(含達產當年),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項目投資、產值、稅收等經濟效益指標進行評估,并定期向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和鎮黨委匯報。對不能兌現承諾內容,或作為評審依據的申報材料與項目實際產出效益有重大差距的項目,由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提請鎮黨委會審議后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目履約監管合同》等協議條款進行處置。
(四)閑置土地處置和利用。項目方未能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造成土地閑置的,由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和港口鎮閑置土地處置聯席會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府〔2013〕32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文件辦理,并向鎮黨委匯報。
第五章 項目準入標準及履約監管
第十一條 招商引資項目必須為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鼓勵類項目和《中山市優先發展產業目錄(2019年版)》中符合優先引進的項目,其中需新增用地項目須同港口鎮人民政府簽訂相關監管合同。
第十二條 對供地項目(產業類)需進行充分研判,結合行業類別、投資規模、技術水平、財務狀況、市場銷售等多個因素形成第三方論證報告。分類別準入標準如下:
(一)一般新引進項目
一般新引進項目準入須滿足以下至少兩項經濟指標:
1. 投資強度(單位土地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下同)≥600萬元/畝;
2. 產出強度(單位土地面積年度產出,下同)≥1200萬元/畝;
3. 稅收強度(單位土地面積年度上繳稅收額,不含關稅、消費稅、海關代征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收,下同)≥60萬元/畝。
(二)增資擴產項目
根據項目方名下在中山是否有工業用地,可分為首次供地類增資擴產項目和已有土地類增資擴產項目。
1. 首次供地類增資擴產項目。
該項目是指項目方(含企業法人和實際控制人)名下在中山市無工業用地,首次申請購置新地塊以擴大生產經營。項目方(含企業法人和實際控制人)在中山市購置過土地,但承諾在新購置土地上增資擴產的項目建成并投產后,將其在中山原購置土地按原出讓價格交由政府收儲的,可視同其在中山市首次申請購置土地。項目須滿足以下至少兩項經濟指標:
(1)投資強度≥600萬元/畝。
(2)產出強度≥1200萬元/畝;但對產業鏈有補鏈強鏈拓鏈作用的工業項目,經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和市聯席委員會同意,可參照全市規上工業增加值率(以統計部門年度數據為準),結合所在行業的規上增加值率,其產出強度可以按一定比例調整。
(3)稅收強度≥40萬元/畝。
國家、省、市專精特新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以及高成長科技型企業的增資擴產項目,可視實際需要適當放寬準入要求,其投資強度、產出強度、稅收強度由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和項目方自行商定。
2. 已有土地類增資擴產項目
該類項目是指項目方(含企業法人和實際控制人)名下在中山市已有工業用地在生產運營,再申請購置新地塊以擴大生產經營的增資擴產項目。須保證原地塊產能不下降的前提下,項目須滿足以下至少兩項經濟指標:
(1)投資強度≥600萬元/畝。
(2)產出強度(單位土地面積年度產出)≥1200萬元/畝;但對產業鏈有補鏈強鏈拓鏈作用的工業項目,經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和市聯席委員會同意,可參照全市規上工業增加值率(以統計部門年度數據為準),結合所在行業的規上增加值率,其產出強度可以按一定比例調整。
(3)稅收強度≥60萬元/畝。
(三)特殊性招商引資項目
指不適用通過一般性項目評價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1. 對創新具有支撐作用的科技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工業設計、信息技術服務、檢驗檢測認證等平臺類、科研類項目;
2. 對行業具有明顯帶動作用的產業示范項目;
3. 對經濟拉動作用強或補短板、惠民生的文旅、金融等項目;
4. 其他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項目。
以上項目在集約節約用地前提下,按生產經營實際需求,由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和市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研究并提請市招商引資工作指揮部審議同意后帶條件精準供地。
(四)新供地類的產業園項目
參照上述第(一)至(二)條的準入標準執行。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入園企業情況嚴格把關,項目準入在簽訂鎮政府《項目履約監管合同》時,項目方還須提供擬入園企業名單及投資情況,并承諾項目落地后入園企業同類型替代率不超過30%,明確園區轉讓分割條件。
(五)村鎮低效工業園改造升級的產業項目
1. 通過政府直接征收或政府掛賬收儲模式改造的“工改”項目,分類別參照上述第(一)至(四)條的準入標準執行,并與鎮政府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合同》。
2. 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方式進行的“工改工”項目,具體經濟指標標準由鎮工改指揮部依據分割銷售比例要求、產業類型等研究決定。其中屬于村集體所有工業園改造的,需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管理規定完成各項民主表決、報批等手續。
(六)重特大招商引資項目
經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報鎮黨委會審議通過后,呈報市委、市政府。
第十三條規劃建設內容要求
(一)新供地項目原則上容積率不得低于2.0。有特殊生產工藝要求需調整容積率的,須經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和鎮黨委會審核同意,并報市招商引資工作指揮部新引進項目服務聯席委員會或市制造業強市建設領導小組意向供地增資擴產項目落地服務聯席委員會和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自主改造項目可根據情況適當放寬容積率要求。
(二)鼓勵工業項目實行“拿地即動工”。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視項目實際,與項目方約定項目建設、投產、達產等期限,并制定項目投資建設周期計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中山市港口鎮人民政府,具體解釋由港口鎮經濟發展和科技統計局負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