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文:阜沙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阜沙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制度》的通知
一、出臺背景
為規范本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管理,維護城鎮環境優美和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文件依據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2019年版)《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編制。
三、執行范圍
在本鎮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稱戶外招牌匾牌設施,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在其擁有合法權屬的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筑物設置的表明其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識的招牌、標牌、匾牌設施。戶外招牌匾牌設施按照功能分為建筑物名稱招牌匾牌設施和單位名稱招牌匾牌設施。
四、核心或重要內容解讀
(一)登記備案。本鎮范圍內的所有戶外招牌匾牌設施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由鎮城住農局負責。
(二)戶外招牌匾牌設置和管理要求。本制度的第三章清楚列明了戶外招牌匾牌設施的設置要求,并根據各主干道現存招牌匾牌的實際情況,規定了設置的位置是在建筑物的首層屋檐底與二層陽臺欄桿(或窗臺線)之間,以及細化明確了各主干道的不同招牌匾牌寬度(短邊)標準。同時規定了招牌匾牌下方的遮陽(雨)篷只能設置可伸縮式,使用時伸出最大水平距離不能超過1.5米且不能超出人行道的邊緣。戶外招牌匾牌設施應注重晝夜景觀協調,鼓勵商業氛圍濃厚的中心城區安裝LED招牌匾牌。
(三)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鎮綜合執法局負責建立日常巡查機制,依法對戶外招牌匾牌設置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戶外招牌匾牌設置設施設置違規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對違規廣告內容進行處罰。
(四)其他事項。戶外廣告設施屬于任一邊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按照《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2019年版)規定管理。未列入以上范圍的本鎮戶外廣告設施參照本制度管理。本制度有效期為5年。本制度由鎮城住農局負責制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可徑向該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