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區)、有關單位:
《阜沙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阜沙鎮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阜沙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管理,維護城鎮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2019年版)《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鎮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戶外招牌匾牌設施,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在其擁有合法權屬的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筑物設置的表明其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識的招牌、標牌、匾牌設施。戶外招牌匾牌設施按照功能分為建筑物名稱招牌匾牌設施和單位名稱招牌匾牌設施。
?。ㄒ唬┙ㄖ锩Q招牌匾牌設施:用于表明各類建筑物名稱(含樓、大廈、公寓、廣場等)的戶外招牌匾牌設施。
?。ǘ﹩挝幻Q招牌匾牌設施:用于表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的名稱、標識和字號等的戶外招牌匾牌設施。
第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下列分工,負責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管理工作:
?。ㄒ唬╂偝枪茏〗ê娃r業農村局:具體組織編制本鎮各街區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詳細規劃工作。依據本制度的規定,辦理有關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登記備案。
?。ǘ╂偩C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設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相關違法行為。
(三)鎮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對戶外招牌匾牌中存在廣告內容的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者為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質量安全責任人,對戶外招牌匾牌設施的質量安全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登記備案
第六條本鎮范圍內的所有戶外招牌匾牌設施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應當向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申請設置登記備案審查。
第七條申請設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單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設置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
?。ㄈ┰O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的場所、設施使用權有效證明材料;
?。ㄋ模敉庹信曝遗圃O施設置關系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地點、形式、規格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應當審查擬設置的戶外招牌匾牌設施是否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同意設置的予以備案。
第九條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期限不得超過4年,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申請延續,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申請延續的,其須委托專業的安全檢測單位對招牌匾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向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提供《安全檢測合格報告》。
鎮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根據申請人的《安全檢測合格報告》及當年本鎮最新的相關規劃要求,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每次延續時間不超過2年。
第三章 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和管理要求
第十條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要求如下:
(一)我鎮轄區內只能設置外墻型招牌匾牌設施,不得設置落地型招牌匾牌設施。
(二)應安全、美觀,與城鎮容貌及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應符合節能與生態環保的要求。
(三)不得損害建(構)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壞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其設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必須與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載體相協調。
?。ㄋ模┎坏糜绊懕灰栏捷d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構)筑物安全,不得影響消防安全,不得影響被依附載體及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要求。
?。ㄎ澹┎坏谜趽踅煌ò踩O施,不得妨礙交通安全視線,不得影響附近道路交通行駛安全。
?。┓蠂谊P于建筑物和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的要求。
?。ㄆ撸⒅貢円咕坝^協調,鼓勵商業氛圍濃厚的中心城區安裝LED招牌匾牌。同一載體多處設置戶外招牌設施的,應統一規格、材質。
(八)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只限宣傳注冊單位的名稱、字號和標志,不得含有所經營商品的品牌名稱、經營范圍等。
第十一條 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規格(適用于未編制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詳細規劃的街區):
?。ㄒ唬┩粋€建筑立面上相鄰招牌匾牌設施的類型、大小、懸掛位置、出挑尺寸應當一致;不得在同一棟建筑上設置2種形式以上的戶外招牌設施。
?。ǘ┫噜彽昝鎽敉庹信曝遗圃O施的設置,可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統一設置戶外招牌設施;也可分別設置,但不同店面之間的招牌設施間距不得小于0.3米。
(三)單位名稱外墻型招牌匾牌要設置在建筑物首層屋檐與二層陽臺欄桿(或窗臺線)之間,底線原則上不能超過首層屋檐底,上線不能超過陽臺欄桿及窗臺線。各主干道廣告招牌匾牌尺寸具體規定如下:
其余未劃定招牌匾牌寬度(短邊)的路段要參照臨近街道現有的招牌匾牌整體寬度,保持臨近街區整體協調的招牌匾牌風貌。
(四)如需在招牌匾牌下方設置遮陽(雨)篷,篷上設置的名稱要與招牌保持一致。遮陽(雨)篷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妨礙交通。不能設置固定或落地式推拉遮陽(雨)篷,可設置伸縮式遮陽(雨)篷,使用時伸出的最遠邊緣與招牌立面的水平距離不能超過1.5米且不能超出人行道的邊緣。
?。ㄎ澹└邔咏ㄖQ招牌設施有條件的可設置在建筑頂部的實墻面上,招牌設施上邊緣不得超過檐口(或女兒墻的上緣),并采用鏤空式樣。
第十二條戶外招牌匾牌設施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專業廣告公司實施,并嚴格執行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第十三條戶外招牌匾牌設置者應當每月定期對招牌匾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招牌匾牌設施安全;對檢查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或者拆除。遇到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條 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招牌匾牌設施整潔、完好、美觀。對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照明或者電子顯示出現斷亮或者殘損的,應當及時更新維護。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鎮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依法對戶外招牌匾牌設置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戶外招牌匾牌設置設施設置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ㄒ唬┪唇浥鷾噬米栽O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的;
?。ǘ┪窗凑諏徟笤O置戶外招牌匾牌設施的;
?。ㄈ┙浥鷾室婪ㄔO置的戶外招牌匾牌設施到期后未取得延續許可又不自行拆除的;
(四)戶外招牌匾牌設施設置許可被撤銷、注銷,戶外招牌匾牌設施未自行拆除的;
?。ㄎ澹┻`反第十一條有關規定,不按有關規格設置招牌及遮陽(雨)篷等,造成與周邊環境不協調或影響城鎮容貌的。
第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匾牌設施不符合城鎮容貌、環境衛生標準和規范的,由鎮綜合行政執法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組織強制拆除,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戶外招牌匾牌中如果存在廣告內容涉及違規的,由鎮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未列入《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2019年版)管理的本鎮戶外廣告設施,屬于所有邊長小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小于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參照本辦法管理。屬于任一邊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按照《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2019年版)規定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