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工作機制,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我市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依據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于2015年4月25日發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開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是一項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創新,有利于擴大民間投資,激發社會活力,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為切實貫徹落實好國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我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提高我市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中山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二、政策內容說明
《中山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共10章40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運輸、水務、環境保護、環衛設施、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項目;融資模式根據項目性質分為兩大類,適用不同的推進模式;工作機制上建立協同監管,加強協調。
第二章項目發起,主要按照“發起-儲備-立項-評審-審批-實施”的原則進行,各部門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擬開展特許經營模式項目計劃和項目實施單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匯總平衡后編制全市年度特許經營項目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年度特許經營項目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項目直接納入年度基建計劃項目庫(預備庫),視作完成項目建議書立項批復。納入年度特許經營項目計劃后,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委托中介機構編制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行業主管部門牽頭進行評審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項目招標,主要規定項目實施單位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項目實施單位在獲得市政府書面授權后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四章項目實施,主要規定項目事項辦理和財政籌劃等內容。
第五章協議履行,主要規定誠實守信、權益保護、資金落實、服務質量、資產維護、持續履約、資產移交等內容。
第六章變更終止,主要規定了內容變更和終止情形及相關操作流程,做好臨時接管工作。
第七章項目監管,主要規定相關部門的履職和保障職責,項目實施單位的監測分析及服務保障,社會公眾的監督和建議,突發事件后的應急預案等。
第八章爭議解決,主要規定特許經營協議履行發生爭議時解決和救濟渠道。
第九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特許經營中出現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處理方式,同時規定納入信用管理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章附則,主要規定有效期。
三、政策實施帶來的社會效益
《中山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對我市引導規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保障民間資本投資權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義,長遠來看,有助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經濟穩定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