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府〔2017〕101號)于2017年11月6日印發,于12月10日施行。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政策依據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文件精神,要完善政府投資體制,發揮好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通過進一步明確政府投資范圍、優化政府投資安排方式、規范政府投資管理、加強政府投資事中事后監管、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
二、總體框架
《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共6章45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投資類別、審核內容、使用原則、主體責任、部門分工等內容。第二章項目決策,規定項目庫管理,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下達、調整等內容。第三章審批程序,規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核等內容。第四章項目實施,規定建設單位責任、預算審核、施工許可、概算調整、資金撥付、竣工決算、工程驗收、部門監督等內容。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方式、中介庫管理、責任追究等內容。第六章附則,規定細則制定、鎮區參照執行、試行時間等內容。
三、政策內容
對比2014年出臺的管理辦法,今年修訂的管理辦法共對12個條文內容進行修訂,包括政府投資項目概念、儲備庫內容、可研評估內容、可研評估委托事項、可研報告簡化審批、無需立項情形、概算審核辦理、概算調整處理、施工圖審查、簽證管理、驗收管理、審計監督、驗收交付使用等修訂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進一步明確政府投資項目范圍。本次修訂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統籌的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刪除了第二條原條文中有關“政府融資及政府舉借債務籌措資金”等表述。同時,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范圍做出列舉式界定,在符合國家各項投資政策同時兼顧了明確性與可操作性。
二是及時更新政府投資項目操作規程。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同時取消水務部門對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審核,改由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時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三是簡化政府投資項目立項階段手續。明確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簡化為編制項目投資估算明細表,無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經市政府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可直接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無需先行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手續。明確單純設備購置類項目以及項目總投資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無需辦理立項審批手續。
四是細化政府投資項目各項工作。明確政府投資項目進入儲備項目庫后,可開展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審查、征地拆遷等工作。明確不突破概算總投資情形下概算子項調整的具體操作。同時明確項目現場簽證無需行業主管部門參加,現場簽證由施工單位提出并提供相關材料,在現場簽證時由業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確認。
四、主要亮點
一是實時性強。修訂后的《暫行辦法》以問題為導向,圍繞當前國家、省、市的各項最新政策,明確落實措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時性。二是操作性強。修訂后的《暫行辦法》著眼于對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提供一個具體、規范的操作指引,盡可能細化措施和步驟,明確了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不需要編制項目建議書等情形以及概算調整的操作流程,力求對各環節均有較明確的指引。三是效率提高。修訂后的《暫行辦法》嚴格落實“減程序、減時限、減前置、減資料”的要求,節省了項目前期工作時間,簡化了項目審批流程,可促進項目加快落地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