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發展改革和統計局(經濟發展局)、教體文旅局(教育和體育事務中心)、財政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的精神,充分調動各級政府舉辦公辦幼兒園的積極性,促進公辦幼兒園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的通知》(粵發改規〔2019〕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體育局、市財政局制定了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的方案,具體如下:
一、收費調整主體
中山市公辦幼兒園。
二、調整收費項目及標準
對我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示范性幼兒園(原省一級)收費統一調整為1150元/月·生,市一級幼兒園收費統一調整為900元/月·生,其他幼兒園(原規范化、未定級)收費統一調整為750元/月·生。各鎮街可結合實際情況,在不超過上述最高限價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保教費收費標準。
三、收費其他規定
根據上級文件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我市保教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每個學期按5個月計算。幼兒因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學期內累計在園時間不超過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計算,下同)的,幼兒園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10天但不超過3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30天但不超過5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30%退還;超過50天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因園方原因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執行時間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調整從2023年秋季學期起實施,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
中山市財政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