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糧食儲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各有關承(代)儲企業:
現將《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級儲備糧倉儲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29日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級儲備糧倉儲管理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市級儲備糧倉儲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輪換有序、儲存安全,根據《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廣東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從事市級儲備糧承(代)儲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實施市屬糧庫倉儲設施建設,并負責市級儲備糧倉儲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承儲企業受委托使用市屬糧庫的,應負責市屬糧庫的日常倉儲管理,協助市發展和改革局做好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市屬糧庫倉儲設施完好;租賃使用社會糧食倉儲設施的,參照執行市屬糧庫倉儲管理要求。承儲企業應協助委托的代儲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做好市級儲備糧的日常倉儲管理。
第五條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倉儲管理要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六條市級儲備糧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儲糧要求的倉房(油罐)內,不得在臨時點或露天儲存。有條件的要集中存放。
第七條市級儲備糧儲存實行“專牌、專卡、專賬、專簿”管理,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一監制。糧油儲存期間,牌、卡、賬、簿不得隨意撤換或丟失。如需更改編號或撤換,必須提前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專牌管理。承(代)儲企業應制作庫區牌,標示庫區名稱;應制作糧油倉房(油罐)牌,準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等級等信息,庫區牌和倉房牌應分別置于庫區和倉房(油罐)的明顯位置。
(二)專卡管理。承(代)儲企業應建立庫存糧油貨位卡,在形成貨位或貨位變化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應建立出入倉登記卡,準確、及時反映調進調出的糧食數量,庫存糧油貨位卡和出入倉登記卡應掛在貨位的明顯位置。
(三)專賬管理。承儲企業應建立糧油保管明細賬和總賬、質量安全檔案和財務收支臺賬,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儲備統計月報、庫存輪換情況、質量檢測情況以及儲備專項資金財務收支情況。
保管賬應依據記賬憑證及時登記、日清月結,記賬憑證應在糧油業務發生日制作;質量安全檔案應如實記錄糧食品種、供貨方、糧食產地、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貨位及數量、質量等級、品質情況、施藥情況、銷售去向及出庫時間等信息。
(四)專簿管理。承儲企業要建立糧情檢查記錄簿,將糧情檢查記錄表、熏蒸記錄表、機械通風登記表等以簿的形式裝訂管理,如實詳細記載糧情檢查、熏蒸通風作業及日常糧情管理情況。保管員工作日志單獨裝訂成冊。
第八條承儲企業要制定市級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規范出入庫流程。出入庫時,要嚴格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進行檢驗。
第九條承儲企業應將不同品種、性質、規則、等級、生產年份的市級儲備糧分類存放。
第十條市級儲備糧疊堆應做到堆放安全、規則整齊、成線成面,便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市級儲備糧包裝獨立成貨位的,高不宜超過4.5米,貨位檢查通道間距應不低于60厘米,在保證倉房安全和儲糧安全的條件下,堆垛與墻、柱的距離可適當縮小。倉房存在多個貨位的,應編排貨位號,并制作貨位平面示意圖,張貼在倉房內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承(代)儲企業應制作倉房(貨位)平面示意圖,懸掛于庫區顯著位置,便于清晰、快速、準確清點庫存實物數量。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庫區應保持清潔,不留垃圾、污水和堆積物等,并與辦公區、生活區等區域進行有效隔離。市級儲備糧與商品糧油庫存應分開貨位,不得混放。在糧油儲存庫區內開展活動、存放物品時,不得對市級儲備糧造成污染或對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第十四條承(代)儲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加強職工安全生產工作的教育和培訓,糧油儲存區域應有禁煙、禁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積極應用綠色儲藏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進行熏蒸作業的,應當制訂熏蒸方案,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熏蒸作業中,應當在作業場地周圍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作業區。
第十六條承(代)儲企業應經常對倉儲設施設備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倉房(油罐)等設施設備及時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建立值班、夜間巡邏、門衛、出入庫人員登記、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倉儲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的;
(二)未達到“一符三專四落實”標準的;
(三)未執行“專牌、專卡、專賬、專簿”管理的;
(四)糧油保管賬、統計賬、質量安全檔案和儲備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同品種、性質、規格、等級、生產年份的糧油未分開存放的;
(六)堆放不安全、不規則整齊影響監督檢查的;
(七)糧油儲存區域環境衛生臟亂差的;
(八)儲存安全和安全作業存在隱患的;
(九)其他影響糧油儲存管理的情況。
第十九條存在本細則第十八條所列行為且屢次不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對于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字解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級儲備糧倉儲管理細則》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