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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號:中發改規字〔2022〕18號、中發改糧管〔2022〕605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發布日期:2022-11-21 分享:


市糧食儲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各有關承(代)儲企業:

現將《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21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根據《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廣東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和儲備糧管理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以下簡稱自主輪換儲備糧)是指通過自主輪換實現常儲常新的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是指在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承(代)儲企業根據市有關部門下達的儲備糧承儲計劃,自主選擇輪換時機、數量進行輪換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承儲企業是指受市政府委托直接承儲自主輪換儲備糧的企業,承儲企業可通過定向購銷(包括定向合作、自主購銷)、委托代儲(包括分散代儲、異地代儲)等輪換方式落實儲備任務。代儲企業是指經招投標選定,受承儲企業委托代儲自主輪換儲備糧的企業,包括異地代儲和分散代儲企業。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自主輪換儲備糧的計劃、收儲、輪換、財務、動用、退出、監督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

第五條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遵循確保安全、自愿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自主輪換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據市級儲備糧儲備任務擬定自主輪換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對自主輪換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和審核自主輪換儲備糧費用預算,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山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自主輪換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其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市糧食儲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糧儲公司)負責自主輪換儲備糧的具體管理,建立健全自主輪換儲備糧日常管理制度,監督代儲企業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管理制度、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十條承(代)儲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市級儲備糧有關管理規定和承(代)儲合同約定,認真做好自主輪換儲備糧的儲備工作,自覺服從市有關部門的各項工作指令,對儲存的自主輪換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直接、完全責任,確保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三章 計劃落實

第十一條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市級儲備糧規模、布局、品種結構,結合管理運營需要提出自主輪換儲備糧計劃下達實施。市糧儲公司具體組織實施自主輪換儲備糧計劃,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局報告計劃執行落實情況,及時提出計劃調整建議。

第十二條代儲企業申請代儲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應按規定向市糧儲公司報送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申請數量應與企業自有總有效倉容、經營能力相適應。

第十三條定向購銷和委托代儲輪換方式的業務合同確定流程如下:

(一)定向購銷輪換方式根據市糧儲公司是否與企業開展輪換包干合作分為定向合作和自主購銷兩種業務類型,定向合作業務由合作企業包干輪換購銷,市糧儲公司不承擔輪換價差;自主購銷業務由市糧儲公司自行負責輪換購銷,自行承擔輪換價差。

定向合作業務由市糧儲公司通過規范的第三方糧食交易平臺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選定合作企業,也可由市糧儲公司設定企業信譽、倉儲設施、加工能力、經營貿易業績等條件,擬定公開招標文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招選包干輪換合作企業。

自主購銷業務由市糧儲公司通過規范的第三方糧食交易平臺采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二)異地代儲是指市糧儲公司由于自身倉容不足時,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招選外市企業進行市級儲備糧包干輪換的業務。異地代儲企業公開招標工作由市糧儲公司按以下程序進行:

1、招選范圍為距中山市人民政府直線距離100公里范圍區域內,異地代儲企業具備完整所有權或實際控制權和完整使用權(不含租賃、借用)的倉庫;

2、市糧儲公司設定企業信譽、倉儲設施、加工能力、經營貿易業績等條件擬定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經市糧儲公司會議審定;由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招投標具體工作,中標結果報備市發展改革局批復同意后實施。

(三)分散代儲指市糧儲公司由于自身倉容不足時,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招選中山市轄區內企業利用其自有庫存作為市級儲備糧的業務。分散代儲企業公開招標工作由市糧儲公司按以下程序進行:

1、招選范圍為中山市轄區內的糧食企業(糧食加工廠、飼料廠或糧食經營貿易企業);

2、市糧儲公司設定企業信譽、倉儲設施、加工能力、經營貿易業績等條件擬定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經市糧儲公司會議審定,由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招投標具體工作,中標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局批復同意后實施。

第十四條定向購銷和委托代儲模式儲備糧的收儲、確認程序如下:

(一)定向購銷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收儲、確認程序

1、市糧儲公司與定向合作企業簽訂定向購銷合同(自主購銷合同通過第三方糧食交易平臺簽訂競價交易合同);

2、由市糧儲公司對糧食數量、質量情況自行初驗,入庫完畢后扦樣送至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出具報告,市農發行對入庫糧食業務單據、質量報告等資料進行審核,市糧儲公司將驗收情況歸檔備查。市農發行、市發展改革局對在庫糧食數量、質量等情況進行隨機審查,確保市級儲備糧政策性貸款資金使用合理、安全,保證在庫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

(二)異地代儲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收儲、確認程序

1、市糧儲公司與異地代儲企業簽訂異地代儲合同;

2、糧食收儲入庫達到合同要求后,異地代儲企業應及時向市糧儲公司報送驗收申請;

3、由市糧儲公司對糧食數量、質量情況自行初驗,入庫完畢后扦樣送至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出具報告,市農發行對入庫糧食業務單據、質量報告等資料進行審核,市糧儲公司將驗收情況歸檔備查。市農發行、市發展改革局對在庫糧食數量、質量等情況進行隨機審查,確保市級儲備糧政策性貸款資金使用合理、安全,保證在庫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

4、異地代儲企業入庫糧食被確認為市級儲備糧后,應配合市農發行按規定做好貸款后續管理工作。

(三)分散代儲企業自主輪換儲備糧收儲、確認程序

1、市糧儲公司與分散代儲企業簽訂分散代儲合同;

2、分散代儲企業代儲糧食數量由其利用自有或租賃倉儲設施進行儲備,所代儲的糧食采購資金由代儲企業自籌,品種自行確定,質量必須符合國家三等以上標準,符合食品衛生標準;

3、分散代儲企業采取糧食收儲入庫或依托自身已有庫存,達到合同要求的數量和質量后,應及時向市糧儲公司報送驗收申請;

4、市糧儲公司對分散代儲企業收儲入庫糧食數量、質量符合合同要求標準等情況審核確認無誤后,驗收情況歸檔備查。

第十五條自主輪換儲備糧收儲時,承儲企業可在品種不變、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于承儲計劃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調整收儲糧食的等級和質量標準,下達的原糧計劃可自主調整為成品糧,成品糧計劃不能自主調整為原糧。代儲企業調整收儲糧食的等級和質量標準等,應至少提前1周向市糧儲公司報備,市糧儲公司通報相關單位。承儲企業調整收儲糧食的等級和質量標準等,應至少提前1周向市發展改革局、市農發行報備。

第十六條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調整,由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市級儲備糧管理實際提出,下達市糧儲公司實施。代儲企業需調整自主輪換儲備糧代儲計劃的,應向市糧儲公司提出申請,市糧儲公司報市發展改革局審核同意后實施,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調整。

第四章儲備及輪換

第十七條定向購銷和異地代儲儲備糧實行專倉(廒)儲存,不得與不同權屬、不同性質、不同輪換方式的糧食混放。分散代儲儲備糧實行專倉或專堆儲存,不得與不同權屬、不同性質、不同輪換方式的糧食混放。承(代)儲企業應當在倉庫入口明顯位置懸掛市級儲備糧糧權標識,并配備貨位信息卡標明自主輪換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或收獲年份等內容。貨位信息卡應隨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保證能隨時接受檢查。

第十八條承(代)儲企業應保持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倉房的相對穩定。承儲企業需要調整儲存倉房(含周轉倉)的,應向市發展改革局提出申請,由市發展改革局批準后方可調整,并抄送市農發行。代儲企業需要調整儲存倉房(含周轉倉)的,應向市糧儲公司提出申請,由市糧儲公司審核批準后方可調整,調整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局備案,并抄送市農發行。

第十九條自主輪換儲備糧實行專賬管理,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建立保管賬、統計賬和財務賬,切實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并規范會計科目設置。分散代儲企業應按要求建立保管賬,與商品糧庫存分賬記錄,財政補貼應及時在會計賬中記載。市糧儲公司應設立分散代儲統計賬,切實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二十條承(代)儲企業應嚴格執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確保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安全。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相關質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輪換儲備糧質量監控和追溯制度,確保實物庫存質量安全,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自主輪換儲備糧原糧輪換期限原則上由承(代)儲企業在確保糧食儲存品質的前提下自行決定,各個品種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常規條件下正常儲存年限或保質期限,輪入的儲備糧原則上應為當年或上一年生產的新糧,生產時間應不早于對應輪出的儲備糧的生產時間。自主輪換儲備糧輪換實行進出備案制度,市糧儲公司應于每一月份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將自主輪換儲備糧月報表報市發展改革局,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市農發行,報送的報表應當及時、真實、準確,應反映每月末庫存實際數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承(代)儲企業名稱、儲備品種、儲存數量、出入庫數量等。鼓勵承(代)儲企業采取向農戶直接收購的方式輪入自主輪換儲備糧。

第二十二條自主輪換儲備糧實行最低實物庫存量管理,達到最低庫存量即視為完成承儲任務,原則上承(代)儲企業應確保自主輪換儲備糧實物庫存數量在任何時點不得少于承儲計劃的75%(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等級、質量在任何時點不得低于承儲計劃下達時規定的標準。定向購銷、委托代儲具體落實數量可由承儲企業根據業務需要進行不同模式間任務增減調整。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自主輪換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承(代)儲企業自主決定,自負盈虧。

第二十四條承(代)儲企業負責落實自主輪換儲備糧購銷等所需資金。承儲企業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采購自主輪換儲備糧的貸款等資金基本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市發展改革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市場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擬訂自主輪換儲備糧定額包干費用補貼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適時進行調整。市財政局為自主輪換儲備糧監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局撥付給承儲企業的自主輪換儲備糧費用,包含儲備糧銀行貸款利息、日常保管、輪換、損耗等方面的支出。費用標準實行定額包干,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第二十七條承儲企業的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由承儲企業按照有關合同和文件的要求,出具費用申請書,填寫費用申請表格,經市發展改革局加具審核意見后按規定撥付資金到承儲企業。

代儲企業的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由承儲企業按照有關合同和文件的要求按規定撥付。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應在市農發行開立市級儲備糧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于自主輪換儲備糧有關業務核算,市農發行負責對專戶資金進行監管。

第六章動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自主輪換儲備糧動用方案,包括動用品種、數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糧儲公司會有關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

(一)發生《中山市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需要動用的情形;

(二)全市或者部分鎮街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三)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四)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自主輪換儲備糧動用指令。

第三十二條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時,承(代)儲企業必須履行責任,無條件服從動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證動用指令的執行。

第三十三條承(代)儲企業必須保證在接到動用指令之日按不低于最低實物庫存比例提供儲備糧實物,專倉(含周轉倉)中糧食接受市人民政府統一調配。動用時承(代)儲企業自主輪換儲備庫存不能滿足規定要求的,應以自有商品糧或其他方式補庫并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四條為平抑市場物價,市人民政府如指令承(代)儲企業降價、限價銷售自主輪換儲備糧,造成銷售價低于成本價的差價,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補償;如指令承(代)儲企業隨行就市銷售自主輪換儲備糧,則市人民政府無需補償。

市人民政府如因實物調用而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市人民政府承擔相應的費用支出,費用支出主要由以動用時點同品種糧食市場監測銷售均價計算的糧款、企業執行動用指令發生的運雜費、加工費等合理費用構成。費用支出由承(代)儲企業事后提出申請,市糧儲公司匯總審核后報市發展改革局,市發展改革局按規定核定后撥付。承儲企業從農發行貸款的,費用支出撥付至市級儲備糧專戶。承儲企業收到費用后,應及時償還銀行貸款。

第三十五條自主輪換儲備糧按指令銷售或動用后,承(代)儲企業原則上應在6個月內進行補庫,承(代)儲計劃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銷售或動用后,實物庫存量如不少于規定的最低庫存數,按承(代)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二)銷售或動用后,實物庫存量如少于規定的最低庫存數,按承(代)儲實有數量計算費用,待補庫達到規定的最低庫存數后,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三)承(代)儲企業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庫的,市發展改革局有權終止承(代)儲合同。如承(代)儲企業提出承(代)儲合同終止申請,由市糧儲公司報經市發展改革局等有關部門批準后取消相應計劃。

(四)動用期間承(代)儲合同到期的,按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條承儲企業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退出,由承儲企業向市發展改革局提出申請,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農發行審核確認,計劃收回,企業自行處置銀行信貸關系和在庫糧食。

第三十七條代儲企業的代儲合同期滿后,市糧儲公司按規定結算分散代儲企業的儲備費用;市糧儲公司收回異地代儲企業糧食貨款后,按規定結算各項費用。若需續簽代儲合同的,市糧儲公司應結合實際情況形成相關請示報市發展改革局,經批復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代儲企業在合同期內提出提前終止代儲合同的,分散代儲企業應提前1個月向市糧儲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異地代儲企業應提前6個月向市糧儲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市糧儲公司審核后做出處理:

(一)不同意提前終止合同的,原則上書面答復代儲企業并督促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抄送市發展改革局。

(二)認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的,市糧儲公司按規定結算分散代儲企業的儲備費用并報備市發展改革局;市糧儲公司收回異地代儲企業糧食貨款后,按規定結算各項費用并報備市發展改革局。如有關部門不批準提前終止合同的,按前款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在庫自主輪換儲備糧實施移庫的,儲備費用補貼原則上計算至自主輪換儲備糧出庫完畢之日,且計算期限最多不超過開始實施移庫之日后1個月。

第四十條市糧儲公司在管理過程中,發現代儲企業存在違反市級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或代儲合同有關條款時,應及時核實相關情況后按規定處理。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對自主輪換儲備糧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承(代)儲企業立即糾正或限期整改,必要時可終止承(代)儲企業自主輪換儲備糧承(代)儲合同。

第四十二條市糧儲公司負責建立自主輪換儲備糧巡檢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到代儲企業實地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自主輪換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出入庫管理、財務管理等。對檢查發現問題應進行現場取證,并如實完整進行書面記錄,由市糧儲公司和代儲企業共同簽字確認。市糧儲公司每季度將檢查結果匯總后,以書面形式報送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

第四十三條承(代)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費用補貼不予撥付。整改完成后,費用繼續按規定撥付。代儲企業整改完成需經市糧儲公司確認。

(一)調整收儲糧食的等級、質量標準不提前報備的;

(二)未按要求實施日常管理,不按時上報相關數據的;

(三)未按要求懸掛市級儲備糧糧權標識、配備信息卡并及時更新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及填寫自主輪換儲備糧臺賬,未按規定及時報送報表的;

(五)其他與日常管理規范文件要求不相符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承(代)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停止計付自主輪換儲備糧費用補貼,3年內不再受理該承儲企業市級儲備糧承儲計劃申請:

(一)企業承儲條件發生變化,達不到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承儲要求的;

(二)未實行專倉儲存,擅自變更存儲庫點(倉房)的;

(三)自主輪換儲備糧質量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或等級、質量低于規定標準的;

(四)未按規定實施輪換,或糧食儲存年限超出國家規定,或輪換行為未按期報備的;

(五)任何時點最低實物庫存量低于規定比例的;

(六)拒不執行緊急動用指令,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動用數量的;

(七)利用自主輪換儲備糧進行對外擔保和清償債務的;

(八)被責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九)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阻擾、干涉相關單位履行檢查職責的;

(十)承儲庫點在承儲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違反市級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適用于取消承儲計劃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承(代)儲企業有第四十四條第三、五項行為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還應對自主輪換儲備糧質量不合格部分(按倉計)、實物庫存不足最低比例部分已撥付的費用補貼實行全數收回處理。

第四十六條市糧儲公司負責追收代儲企業違規違約費用,并上繳市級糧食風險基金賬戶。市農發行應加強對違規違約承儲企業專戶資金的監管,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承儲企業專戶資金安全,并配合市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違規違約費用的追繳工作。

第四十七條質檢機構不履行職責,違規出具檢測結果的,除扣減糧食質檢費用外,市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八條承儲企業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及時報告和處理承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儲企業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國家機關、市農發行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可向市有關部門舉報。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自2022年1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字解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

【文字解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開展市級儲備糧系列政策再解讀

【音頻解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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