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糧食儲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各有關承(代)儲企業:
現將《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地方儲備糧庫存監督檢查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26日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地方儲備糧庫存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山市地方儲備糧庫存管理,規范中山市地方儲備糧庫存監督檢查工作,落實糧食安全責任,確保儲備糧儲得足、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庫存檢查暫行辦法》《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地方儲備糧庫存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中山市地方儲備糧(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糧權屬中山市人民政府的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權屬中山市人民政府的糧食(含成品糧油)以及社會責任儲備糧等享受市財政專項資金補貼政策的糧食。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山市分行等部門和單位按各自職責對中山市地方儲備糧庫存的監督檢查,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局具體負責地方儲備糧庫存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人員須嚴格遵守規定程序,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局監督檢查人員應根據工作實際定期或不定期到地方儲備糧承(代)儲企業核查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安全等情況,并監督和指導企業加強庫存管理。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局對地方儲備糧庫存的監督檢查采用春秋普查和隨機抽查兩個環節相結合的方式,同步開展庫存監測樣品采集工作。春秋兩季糧油庫存普查環節實行專人負責制,明確監督檢查直接責任人,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直接責任人輪換機制;隨機抽查環節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進行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和突擊檢查,根據特定檢查目的對全部或部分地方儲備糧承(代)儲企業進行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其中一人必須為直接責任人或其委托人,其余為協查人員。
每次檢查應建立地方儲備糧庫存檢查工作檔案,實行痕跡管理,做到監督檢查工作有跡可循、有檔可查、有據可依。
第七條庫存檢查內容
(一)糧食庫存實物檢查。包括檢查糧食庫存的品種、數量、質量、安全等情況。采取測量計算、抽包檢斤等計量方法對糧食庫存進行檢查,以核實糧食實際庫存數量。
(二)糧食庫存賬務檢查。包括檢查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以及財政補貼情況。對糧權歸屬中山市人民政府的儲備糧核對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與糧食庫存實物的性質、品種、數量是否相符,并核對賬賬是否相符;對應急動用權屬中山市人民政府的儲備糧核對保管賬、統計賬與糧食庫存實物的性質、品種、數量是否相符。財政補貼要檢查有無及時在會計賬中記載。
(三)質量檢查和食品衛生檢查。通過現場感官檢驗和抽樣的方式對庫存糧食品質指標、儲存指標和衛生指標進行質量檢查,重點監測水分、雜質、容重、出糙率、不完善粒等常規質量指標;脂肪酸值、品嘗評分值等儲存品質指標;重金屬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食品安全指標。
(四)儲糧安全和安全生產檢查。包括對儲糧安全、安全生產進行檢查,儲糧安全重點檢查環境巡查、蟲霉防治、糧情處置等情況;安全生產重點檢查糧庫防火防爆防風防汛、熏蒸作業、專項作業等情況。
(五)儲備糧計劃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重點檢查儲備糧輪換情況(年度輪換計劃和實際購銷情況)和財政補貼情況是否符合地方儲備糧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執行糧食出入庫質量檢查制度以及倉儲管理制度等情況。
(六)每次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和檢驗指標,可根據國家、省的最新要求及糧食流通管理工作實際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監督檢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發展改革局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相關內容;
(二)各檢查參加部門確認檢查方案,并確定檢查人員;
(三)公布檢查對象、范圍、時點、內容、要求;
(四)由監督檢查直接責任人會同協查人員到儲備企業組織實施現場監督檢查;
(五)做好政策性糧食庫存檢查記錄,內容包括:被檢查企業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項目、檢查結果等,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并由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名蓋章確認;
(六)發現違規行為的,及時記錄,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名蓋章確認后,根據國家、省和市糧食有關法規、政策制定處理意見;
(七)將檢查結果、處理意見、處罰決定等通知被檢查企業,跟蹤處理意見、處罰決定等執行情況;
(八)將監督檢查結果及相關資料歸檔。
第九條監督檢查費用在市發展改革局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統籌解決。
第十條對承(代)儲企業實行分類監督檢查,針對檢查問題較多、整改不到位的企業,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告誡約談等措施,加強監督檢查的震懾力。
第十一條加強異地代儲巡檢,定期到異地代儲企業實地檢查,落實監督管理責任,科學運用現代化監管手段,確保儲備糧監管到位。加強與異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合作,共享異地儲備日常監管和庫存檢查情況。
第十二條暢通電話、信函、網絡、來訪等各類舉報渠道,實行儲備糧違規案件統一受理,限時辦結,規范案卷管理。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被檢查企業的經營場所檢查地方儲備糧庫存實物及倉儲和檢化驗設施、設備;
(二)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扦取糧食檢驗樣品;
(三)查閱糧食庫存的原始憑據、證賬、報表等相關資料;
(四)了解詢問被檢查企業經營管理情況;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
(六)對被檢查單位的相關資料進行復印、拍攝存檔;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檢查人員應不少于兩人,并配戴由組織檢查的部門發出的檢查人員公開身份證件進入被檢查單位;
(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干預被檢查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檢查企業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履行檢查職責,正確填寫檢查數據,完整記錄檢查情況,作出檢查結論,并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監督檢查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五)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被檢查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配合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檢查人員的工作;
(二)如實報告糧食庫存的相關情況和提供政策性糧食庫存的原始憑據、證賬、報表等相關材料,據實回答詢問、協助檢查;
(三)被檢查企業負責人對檢查結果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確認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四)服從并執行檢查人員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過程中,被檢查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監督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等事項有知情的權利;
(二)要求檢查人員表明合法身份的權利;
(三)對檢查人員認定的事實有異議,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四)對于檢查人員的違規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人員實施地方儲備糧監督檢查時,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報酬,不得向企業報銷任何費用,不得通過監督檢查工作為本人、親友或其他第三方謀取利益。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細則從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市級政策性糧食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細則》(中發改〔2014〕222號)同時廢止。
【文字解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地方儲備糧庫存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音頻解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地方儲備糧庫存監督檢查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