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關于2016年度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10日
中山市關于2016年度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2016年度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的資助范圍、資助條件和標準,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根據《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粵府〔2018〕46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專項資金計劃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649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2016年度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發展改革委或省財政廳下達的,用于我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國家有關公告要求,且納入國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四條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方式進行扶持,按照公正透明、科學合理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二章 補貼范圍及補貼要求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補貼對象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廣東省購買或直接向汽車生產廠家購買,且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初次登記注冊(以實際上牌時間為準)并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申請專項資金須滿足以下條件:
1.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消費者完成車輛上牌;企業車輛已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并按規定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臺。
2.車輛車型應納入國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在中山市初次登記注冊且未過戶到中山市以外地區,注冊地與申報地一致。
3.車輛所有人為“非個人用戶”的,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方可申請專項資金;累計行駛里程不達標的,應在達標后申請。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于2020年12月31日前達標。
4.若車輛已過戶且涉及非個人用戶的,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才可申請補貼。
5.車輛所有人須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局申請專項資金,逾期不申請視為自愿放棄。
第七條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過戶的,涉及過戶的各方需共同協商一致并提交相關憑證,并由其中一方申領專項資金。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八條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專項資金計劃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各級財政車輛購置補貼額度不得超過車輛價格(即未扣除任何補貼時的價格)的60%。
第九條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專項資金計劃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2016年在我市初次注冊登記,且符合相關要求的各類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購車補助標準的10%給予省級財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如下(單位:萬元/輛):
(一)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純電動續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純電動乘用車 | 0.25 | 0.45 | 0.55 | /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 / | / | / | 0.3 |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客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 標準車(10米<車長≤12米) | |||||
純電動續駛里程R(等速法、公里) | |||||||
6≤R<20 | 20≤R<50 | 50≤R<100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
純電動客車 | Ekg<0.25 | 2.2 | 2.6 | 3 | 3.5 | 4.2 | 5 |
0.25≤Ekg<0.35 | 2 | 2.4 | 2.8 | 3.2 | 3.8 | 4.6 | |
0.35≤Ekg<0.5 | 1.8 | 2.2 | 2.4 | 2.8 | 3.4 | 4.2 | |
0.5≤Ekg<0.6 | 1.6 | 1.8 | 2 | 2.5 | 3 | 3.6 | |
0.6≤Ekg<0.7 | 1.2 | 1.4 | 1.6 | 2 | 2.4 | 3 | |
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 | / | / | 2 | 2.3 | 2.5 |
注:1.上述補助標準以10-12米客車為標準車給予補助,其他長度純電動客車補助標準按照上表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和純電動續駛里程劃分,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補助標準按照上表純電動續駛里程劃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車按照標準車0.2倍給予補助;6米<車長≤8米客車按照標準車0.5倍給予補助;8米<車長≤10米客車按照標準車0.8倍給予補助;12米以上、雙層客車按照標準車1.2倍給予補助。
2.參照《關于下達2015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清算計劃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2416號)文件精神,純電動客車車輛價格高于對比價20%(含)以上的,按對比價進行清算;若未高于對比價20%以上的,則按實際車輛價格進行清算。
純電動客車對比價(萬元)
續駛里程/車長 | 6(含)-8米 | 6(含)-8米 | 10米(含)以上 | |
對比價 | 150(含)-250km | 58.8 | 86.5 | 107.3 |
250(含)-300km | 70.1 | 92.1 | 128.0 | |
300km以上 | 91.0 | 94.0 | 152.1 |
(三)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專用車、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180元,其中每輛車補貼不超過1.5萬元。
(四)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補助標準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2 |
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 | 3 |
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 | 5 |
第四章 申報資料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個人車主需提供如下申報資料:
1.2016年度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1);
2.機動車銷售合同、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
3.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4.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5.車輛檢驗報告(包含純電續駛里程等相關數據)復印件;
6.車主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暫住證)復印件;
7.車主銀行賬戶復印件;
8.若已更換新能源車牌或過戶的,須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車主為非個人用戶的,需提供如下申報資料(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時均需提供以下全套申請資料):
1.2016年度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1);
2.機動車銷售合同、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
3.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4.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5.車輛檢驗報告(包含純電續駛里程等相關數據)復印件;
6.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7.單位開戶許可證或單位銀行賬戶復印件;
8.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家蓋章確認的行駛里程憑證或相關憑證;
9.若已更換新能源車牌或過戶的,須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由汽車銷售機構統一代辦申請的,除以上申請材料外,汽車銷售機構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汽車銷售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由車主簽字確認的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申請委托書(附件2)。
第五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程序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市發展改革局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購車單位和個人須通過中山市產業扶持資金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申報,每輛新能源汽車須單獨申報,并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書面材料提交所在鎮區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待出具初審意見后由鎮區轉報市發展改革局。
第十二條 項目初審。鎮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新能源汽車購車單位和個人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 項目審核。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具體內容如下:
(一)資格審查:申請主體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扶持條件。
(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三)內容審查:申請材料是否準確;
(四)信用審查:申請主體是否屬于產業扶持資金系統中的失信黑名單,對納入失信黑名單的企業取消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 項目復核。市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和鎮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
第十五條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局將專項資金申報審核結果在市產業扶持資金網、市發展改革局官網、微信公眾號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報市政府審定。審核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市發展改革局擬定資金補助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資金撥付。市發展改革局在收到市政府同意批復后,向相關單位下達資金撥付通知,并按相關要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汽車生產廠商和汽車銷售企業應當如實向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供在我市銷售車型的車輛獲得國家補貼、在全國各省市銷售價格情況等有關情況,必要時提供合同及發票。
第十九條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個人及汽車銷售機構,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提供的產品或實施的內容與申報材料不符,或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相關不良紀錄將上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及信用中山網,并取消補貼資格、追繳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若后續年度國家和省對2016年度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的補貼范圍和補貼要求有所調整,則按國家和省最新的文件精神執行;實際已撥付補助資金超過調整后應撥付補助標準的,相關企業和個人應按調整后的標準退回超出調整后標準部分財政資金。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月6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2016年度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申請表
2.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申請委托書
3.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國家補助標準
政策解讀:《中山市關于2016年度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