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東區街道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修訂)》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根據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出臺背景說明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及相關人才政策,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提高人才服務水平,在“吸引人才、培養人才、留住人才、服務人才”等方面不斷創造條件、積極作為,支持企業尋才引智,為東區街道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賦能東區街道高質量發展,結合東區街道暫無集中新建、配建人才公寓的實際情況,我街道聯動商企集思廣益,通過租賃市場現有房源,發放貨幣補助等方式籌集人才公寓,積極實施“人才幸福安居工程”,結合辦法試行實際,修訂出臺《中山市東區街道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修訂)》,進一步完善東區街道人才公寓分配管理,更好地服務相關高層次人才。
(二)政策依據。中山市委《關于進一步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意見》(中山發[2017]2號)、《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的具體措施>的通知》(中山組發〔2020〕4號)、《中山市新時代人才高質量發展二十三條》(中山組發〔2022〕1號)、《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暫行辦法》等。
二、文件主要內容《暫行辦法》分為總則、申請條件、供給方式、申請程序、租用管理、監督管理及附則七章,共二十三條。
(一)明確人才公寓申請條件
1.申請人須在東區街道用人單位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兩年以上的合法勞動合同(申請租賃期限應在有效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范圍內);
2.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中山市未擁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含農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或雖已購1套住房,但因屬期房未交樓等原因,不具備入住條件;
3.申請人及同戶籍家庭成員未享受過本市范圍內的購房補貼、住房補貼或其他同類形式的住房優惠政策,未正在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人才住房、宿舍及其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每個符合條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單身家庭)為單位,申請入住東區街道人才公寓一次。住房保障按“從優、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應優先滿足層次較高人才住房需求,同層次人才根據申請時間先后順序輪候安排入住。同戶籍家庭成員均滿足申請入住條件的,按層次較高一方應享受的標準安排。
(二)明確人才公寓供給方式
東區街道人才公寓分為個人申請和企業配額兩種供給形式。
1.個人申請。申請人須符合以下人才標準之一:
(1)中山市特聘人才,具體以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證書)為準;
(2)原中山市第一至七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具體以市人社局核發的人才證為準;
(3)港澳臺籍青年人才、青年智庫人才、突出貢獻技能人才、設計產業人才等《東區街道紫馬英才18條》適配人才;
(4)經東區街道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人才。
2.企業配額。除第七條(一)項有關人才以外,其他人才申請人才公寓,由用人單位推薦申請。用人單位可推薦中高層管理骨干、技術骨干、核心骨干等企業人才,由用人單位統籌本單位入住需求并加具意見整理匯總后提交申請。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上市企業;
(2)中山市、東區街道總部企業;
(3)省級以上(含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省、市級工程中心所在企業;
(4)上年度經濟貢獻達1000萬元或營業收入增速同比增長達到50%的納入一套表調查單位企業;
(5)引進的重點企業(項目);
(6)經東區街道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企業。
每個企業申請人才公寓配額原則上一年不超過2套,人才集聚度高、對地方貢獻度大的企業確有人才租房需求的,經書面報請街道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批同意后,可酌情增加。
(三)明確人才公寓申請程序
1.申請。申請人填寫《東區街道人才公寓個人申請表》(附件1)、用人單位填寫《東區街道人才公寓企業推薦表》(附件2),并準備以下材料(全部材料使用A4紙規格復印,復印件須申請人簽字確認,原件備查),遞交至初審單位東區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
2.受理。申請人每月前5個工作日提出申請,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申請材料的受理(驗原件收復印件)、匯總。
3.核準。東區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初審,提出公寓分配初步意見,呈東區街道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入住人員及公寓分配、補貼費用等結果。
4.辦理。東區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根據領導小組的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
(四)明確申報材料
申請人才公寓需提交下列資料:
1.申請人本人身份證;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動產證明;
3.市特聘人才證明(證書)、市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證,或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港澳臺地區及國外院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認證書和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4.與轄區用人單位簽訂的兩年(含兩年)以上有效勞動合同;
5.企業推薦情況說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明確人才公寓管理相關內容
1.租房形式:申請人全額支付公寓租金等費用,黨建工作辦公室按租金發票,對照配置比例,由街道財政承擔的租金部分實施實報實銷補貼,補貼按月支付,審核后轉賬至申請人的銀行賬戶。水電、燃氣、車位使用、設備設施維修、房屋復原(如產生拆改)及更換房(申請人原因)等其他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2.一年一審:人才入住滿一年后,在12月前需向東區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提交《東區街道人才公寓入住資格年審表》,提供工作變動、住房變化的相關材料,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租用人才公寓。
3.租期:公寓租期從申請人入住之日起計算,最長為兩年。
4.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提前1個月向公寓運營單位提出,經公寓運營單位現場確認、結清費用后與申請人(用人單位)解除租賃合同,申請人(用人單位)應有義務主動告知:
(1)人才(用人單位)租住期界滿;
(2)調離我街道,發生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等工作變動的;
(3)承租人轉租、轉借或改變公寓用途的;
(4)無正當理由閑置不住或未繳納租金等費用累計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的;
(5)不符合第四條(二)(三)項情形的;
(6)其他不宜繼續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情況。
三、辦法實施產生的社會效益
《中山市東區街道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修訂)》的實施將進一步完善東區街道人才服務保障能力,延展人才住房安居保障范圍,惠及更廣泛企業和人才,集聚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創造更好的條件。
四、注意事項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中山市東區街道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東辦〔2021〕38號)同時廢止。本實施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項目按照《中山市東區街道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東辦〔2021〕38號)執行。
本辦法由東區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如與上級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政策為準。未盡事宜,由東區街道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