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街道制定了《中山市東區街道紅十字會救助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粵府辦[2014]32號)第四點和《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說明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紅十字會急難救助工作,精準履行紅十字會人道救助職責,擴大救助目標覆蓋群體和紅十字會救助力度,按照《中山市紅十字會救助金操作細則》,在《東區紅十字會救助金管理暫行辦法》(東辦〔2016〕22號)(下面簡稱《舊辦法》)基礎上,結合五年以來我街道紅十字會工作的實際,進一步完善對象認定和救助方式,明確救助目標覆蓋群體,加強申請受理和審核審批管理,修訂出臺《中山市東區街道紅十字會救助金管理暫行辦法》,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二、文件主要內容《暫行辦法》分為總則、救助金的主要來源與適用范圍、申請與審批、使用管理和監督、附則五章,共二十條。
(一)完善救助金適用范圍。
救助金的適用范圍是紅十字會開展救助工作的依據,《暫行辦法》對紅十字會救助金的適用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擴充。在維持現行適用于困難群體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傷害或重特大疾病導致生活困難的基礎上,增加了適用于東區街道紅十字會開展的救助項目和意向救助項目的范圍,使救助金的使用更加規范。
(二)增加申請救助金的條件。
對比《舊辦法》,《暫行辦法》在申請救助金的條件上新增加了已領取本市居住證并在東區街道參加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戶籍東區街道常住人口對象,使紅十字會救助范圍覆蓋面更廣,令更多東區區域內的弱勢群體受惠。
(三)完善救助金發放標準。
《暫行辦法》根據申請人的境遇困難程度、傷情情形,將救助金分為因病、生活困難和其他三類,其中再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綜合確定救助金發放額度和救助次數。
1、因病。首次申請者應提供近一年的醫療費用收據,非首次申請者提供上次救助后的醫療費用收據。一般情況下,按醫療收據自費、自付金額救助,年度申請次數不超過4次,年度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0元。
2、生活困難。暫未經民政部門核準為低保、低收入人群或困境兒童,因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又未提供其他突發意外或疾病證明的,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部門低保標準發放1-2個月的臨時救助,年度申請次數不超過4次。
3、其他。
(1)因自然災害造成家庭臨時生活困難的,申請人需提交財產損失證明,視實際困難程度給予人民幣300-800元救助。造成嚴重困難的,視受災程度給予人民幣800-2000元救助。
(2)因交通意外傷害造成生活困難,申請人需提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按實際支付醫療費用情況給予人民幣300-3000元救助;
(3)因刑事、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內家庭臨時困難,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部門低保標準發放1-2個月的臨時救助;
(4)非本市常住人口、流浪人員的臨時救助,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視實際困難程度救助人民幣50—100元;
(5)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支付學雜費的,申請人要提供在校學習的證明、學雜費單據,視情況給予1000-3000元救助。
對于民政部門核準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寡、殘疾人士;積極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者等人群,可視其生活實際困難和傷病程度給予適度傾斜。
三、注意事項
本辦法自發文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過去有關實施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