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紅十字事業的發展,加強和完善救助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山市紅十字會救助金操作細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東區街道紅十字會參與東區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工作。堅持“救急、解困”的原則,在非嚴重自然災害時,突出幫助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響處于困境的社會弱勢群體,助其渡過難關。
第三條 救助金是指以社會捐贈為主要來源的,用于救助處于困難境遇而易受損害的人群的資金。
第四條 救助工作根據東區街道紅十字會自身力量和困難者的實際需求相結合實施。
第五條 東區街道紅十字會所籌的資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二章救助金的主要來源與適用范圍
第六條 救助金主要來源:
(一)接受國(境)內外依法成立的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組織和個人的意向捐贈;
(三)每年慈善萬人行活動捐款;
(四)應國家、省、市紅十字會的倡議,針對特定群體開展的公募活動籌集款;
(五)在國家法規政策允許范圍內實現的增值;
(六)政府資助及上級紅十字會撥款。
第七條 救助金適用范圍
(一)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傷害或重特大疾病;
(二)東區街道紅十字會開展的救助項目;
(三)意向救助項目。
第八條 救助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公開、透明”的原則(捐贈款物公開、分配使用透明)。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申請救助金的條件
東區街道戶籍人員,或已領取本市居住證并在東區街道參加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戶籍東區街道常住人口對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救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因家庭成員患病或突發意外事故;
(二)因患疾病且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突發意外傷害,生存與生命受到嚴重影響的;
(四)因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臨時困難的;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支付學雜費的;
(六)其他特殊困難的。
第十條 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
申請者可通過戶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區向東區街道紅十字會提出救助申請。申請救助需提供如下資料:
1.申請人詳盡陳述實際困難的申請書;
2.填寫《東區街道紅十字會救助金申請及審批表》,并經社區提出意見及加蓋社區公章;
4.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或居住證;
5.因病導致家庭困難的申請人提供一年內的鎮(街)級或以上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書;
6.申請人一年內在鎮(街)級或以上醫院開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其他證明申請人實際困難的書面資料);
7.經聯社股份分配證明(經聯社股民);
8.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一年內的銀行流水明細;
9.如對象為雙低、殘疾、優撫等困難群體,需提供相關證明(如殘疾證、低保證、優撫證等)。
(二)受理
社區居委會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資料后,應對申請人的情況及時認真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加蓋公章,上報東區街道紅十字會。
東區街道紅十字會接到申請后,應調查研究并予以答復。有下列情況的將不予受理:
1.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
2.申請人不能提供其困難的相應資料;
3.非民政部門核準的低保、低收入、困境兒童(散居孤兒、成年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在計費周期內因病自付、自費金額不足人民幣1000元。
計費周期:指從上一次提供救助開始至下一次申請的時間,原則上不少于三個月。特殊情況經研究另行處理。
第十一條
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救助對象,根據申請人的境遇困難程度、傷情情形,可按下列標準給予救助:
(一)因病
首次申請者應提供近一年的醫療費用收據,非首次申請者提供上次救助后的醫療費用收據。一般情況下,按醫療收據自費、自付金額救助,年度申請次數不超過4次,年度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0元。
(二)生活困難
暫未經民政部門核準為低保、低收入人群或困境兒童,因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又未提供其他突發意外或疾病證明的,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部門低保標準發放1-2個月的臨時救助,年度申請次數不超過4次。
(三)其他
1.因自然災害造成家庭臨時生活困難的,申請人需提交財產損失證明,視實際困難程度給予人民幣300-800元救助。造成嚴重困難的,視受災程度給予人民幣800-2000元救助;
2.因交通意外傷害造成生活困難,申請人需提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按實際支付醫療費用情況給予人民幣300-3000元救助;
3.因刑事、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內家庭臨時困難,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按本年度中山市民政部門低保標準發放1-2個月的臨時救助;
4.非本市常住人口、流浪人員的臨時救助,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視實際困難程度救助人民幣50—100元;
5.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支付學雜費的,申請人要提供在校學習的證明、學雜費單據,視情況給予1000-3000元救助。
對于民政部門核準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寡、殘疾人士;積極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者等人群,可視其生活實際困難和傷病程度給予適度傾斜。
第十二條 東區街道紅十字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核實情況、擬定發放金額,經審批后,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十三條 審批權限
(一)救助金額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的,由經辦人初審,報秘書長(公共服務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再報副會長(公共服務辦公室主任)審批;
(二)救助金額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經東區街道紅十字會會務會議審議,擬定初步意見后,由副會長(公共服務辦主任)審核,再報會長(分管領導)審批;
(三)救助金額20000元以上的,經東區街道紅十字會會務會議審議,擬定初步意見后,由會長(分管領導)審核,再報東區街道辦事處主任審批;
(四)東區街道紅十字會開展的救助項目,經理事會會議討論后,報東區街道紅十字會會長審批;
(五)意向捐贈按協議執行,經會務會議審議,報副會長(公共服務辦公室主任)審批;
(六)救助金的發放方式,按照目前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原則上以轉賬方式發放為主,現金發放方式為輔,嚴控現金發放的額度和比例。
東區街道紅十字會負責對救助對象救助的情況進行核查,并負責執行審議批示。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接受捐贈款物、申領、審批的每個環節,必須有相應的文字資料和憑證,包括轉賬憑證、銀行匯票、接收收據、求助申請及審批表等。所有資料要歸檔并妥善管理。
第十五條 加強對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凡經審計和監督部門認定,申請人有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等情節,申請和使用救助金的,相關部門有權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助金。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對中山市東區街道紅十字會救助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貪污救助基金的。
第十七條 遵循紅十字人道主義原則,公正對待所有申請人,對非本辦法規定的救助范圍,或超越規定救助范圍的應耐心說明情況,不得推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對于上級紅十字會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東區街道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日起實施,有效期限三年。原東辦〔2016〕22號《東區紅十字會救助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