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長〈東區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暫行辦法〉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讀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和《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要求,我街道對即將有效期屆滿的《關于印發東區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暫行辦法的通知》(東辦〔2022〕15號)進行了評估。經評估,《關于印發東區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暫行辦法的通知》(東辦〔2022〕15號)需繼續施行,其有效期延長一年,同時作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在繼續施行期間,該行政規范性文件如有修改或廢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廢止的通知為準。現將延長有效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涉及簡易修改的名稱目錄予以公布。
附件:1.延長有效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2.涉及簡易修改的名稱目錄
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1:
延長有效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附件2:
涉及簡易修改的名稱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