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
我局2019年12月22日制定了《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實施細則》(中商務合字〔2019〕28號)(下文簡稱“原《實施細則》”),因實施期限屆滿,我局于近期修訂后形成《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實施細則》(中商務合字〔2023〕5號)(下文簡稱“修訂后《實施細則》”),于發布之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修訂背景說明
為引導和鼓勵我市企業利用國際市場資源做大做強,高質量參與共建“一帶一路”和國際產能合作,支持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修訂出臺《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實施細則》(中商務合字〔2023〕5號)。
二、文件的制定依據
(一)省級文件
1.《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五外聯動”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意見》(粵發〔2023〕15號);
2.《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實施<2023年廣東商務工作要點>的通知》(粵商務廳字〔2023〕3號);
3.《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2023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申報指南的通知》(粵商務合函〔2023〕3號)。
(二)市級文件
1.《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時代中山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委字〔2023〕15號);
2.《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
3.《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21〕114號);
4.《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商務財字〔2020〕17號);
5.《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商務合字〔2019〕28號)。
三、修訂后《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修訂后《實施細則》包括“總則”“支持對象、內容和標準”“資金申報、審核及撥付”“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附則”五個部分。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項目資金支持對象
在中山市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社會團體,應依法誠信經營、財務制度健全、近3年無違反境外投資合作有關規定的行為,并且按照商務部門有關規定報送項目信息、統計資料及進行在外人員信息備案。企業在境外的對外投資項目應在項目所在地依法注冊、登記或備案,項目正常運營,按規定到中國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報到,接受國家有關部門、中國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指導和有關商(協)會的協調,境外再投資(多級投資)企業須與國內母體公司之間存在明確、清晰的產權隸屬關系。
(二)關于項目支持內容
原條款中涉及“一般境外投資項目”“境外展示展銷中心”“對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資合作經貿活動”“境外投資合作公共服務項目”等五大類10個項目的支持內容,修訂后,支持內容改為“前期專業服務費用”“統保平臺項下保險費用”“境外投資合作經貿活動”等3個支持項目。相比舊細則,修訂后《實施細則》刪去了目前我市企業暫未涉及的項目內容,更加符合我市對外投資的實際,進一步明確了支持的方向。
(三)關于項目支持標準
對于前期專業服務費用和統保平臺項下保險費用的支持,明確了企業在境外累計實際投資額需不低于100萬美元。對于境外投資合作經貿活動的支持,明確了活動需由市商務局組織或經市商務局備案。具體支持標準如下:
1.前期專業服務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不超過30%的支持,每個境外項目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每個項目只能享受1次前期專業服務費用支持。
2.統保平臺項下保險費用:對于企業實繳保險費用給予不超過20%的支持,每個境外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中央、省、市財政支持總額累計不超過企業的實繳保險費。
3.境外投資合作經貿活動:對參加活動的企業或社會團體出訪人員的往返機票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每個單位每次活動獲得補助的人數不超過2人,支持金額不超過2萬元。機票費以經濟艙機票費為支持標準。
四、其他重點內容
(一)關于資金申報、審核及撥付
1.申報。申報單位應按照申報通知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實、按時提供申報材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2.審核。鎮街商務部門對申報資格、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市商務局負責對項目進行審核或組織相關部門、第三方評審機構、專家等進行評審。根據工作需求,可征求有關業務監管部門意見。
3.撥付。市商務局根據審核結果擬定支持項目名單,經市商務局集體審議后公示,公示期為七日。對評審意見或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單位,應在公示期內向市商務局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市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二)關于項目支持時間
為了與原《實施細則》扶持的項目時間做好銜接,修訂后《實施細則》支持時間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項目。
五、名詞解釋
前期專業服務費用:指境內主體開展對外投資,在注冊設立境外企業或跨國并購項目交割之前,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機構為項目提供法律、技術、商務和投融資咨詢服務的費用;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的費用;委托專業機構或人員翻譯規范性文件的費用;購買跨國并購涉及的買方并購補償保險、并購分手費責任保險及其他并購相關保險的費用。
統保平臺項下保險費用:指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業務,為降低可能面臨的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而向政策性保險機構購買海外投資(股權)保險、海外投資(債權)保險、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出口延付再融資保險、海外租賃保險、特定合同保險、買方違約保險等“走出去”相關產品及服務支出的費用。
(中山市商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