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鎮制定了《東鳳鎮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規定》,于2023年4月1日起實施(擬試行三年)。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為加強村民住宅建設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農村實際,制定《東鳳鎮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規定》,明確適用范圍、申請條件、“一戶一宅”認定標準及相關單位職責等事項。
二、文件的制定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國家主席令第32號);
2、《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
3、《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
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
5、《中山市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工作指引(試行)》(中農農函〔2020〕117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明確《規定》適用范圍。本鎮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分配、建設、使用、流轉、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明確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戶內無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的;2、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3、符合政策遷入的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沒有宅基地,并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程序同意的;4、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現住房影響鎮街、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安置的;5、法律法規規定及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明確“一戶一宅”認定標準。農村“一戶一宅”認定標準如下:1、夫妻與未達到法定婚齡子女同住的為一戶;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應與其父母為一戶,其余兄弟姐妹達到法定婚齡或結婚后可申請分戶;3、離異后無房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離異二年后,無房一方確有實際住房需求的,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程序同意的可為一戶;4、“一宅”是指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戶內成員通過繼承、遺贈取得的非本村集體土地住房,以及擁有的國有土地上的住房,不計入“一宅”。在審核農村村民申請資格時,結合村民自治章程和股份社章程規定依據上述標準認定,不強制以戶籍登記規定的“一戶”的標準來確定農村村民建房的分戶標準。
(四)明確農村宅基地和建房標準。新批準村民住宅用地每戶面積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建筑總面積不超過35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超過3.5層,首層不高于4.5米,其余每層不高于3.5米,總高不超過15米。對于村民已有證的原有宅基地住宅的翻建、改拆建參照新批準的標準執行。
(五)明確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1、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的;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3、閑置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4、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5、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無人繼承和無人接受遺贈宅基地地上房屋的;6、批準異址新建的原宅基地;7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情形。屬于第一種情形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依規給予適當補償。
(六)明確農村宅基地管理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是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具體責任人,要切實履行主體職責,將宅基地分配和申請審核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事項;開展宅基地資格認定,審查村民宅基地申請,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做好宅基地收回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矛盾;指導村民依法用地建房,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用地建設行為,并向鎮一級報告。從事宅基地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明確依法處理非法占地行為。 針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粵府函〔2020〕84號)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