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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扶持新區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產業投資等股權投資基金業快速健康發展,推動金融、科技、產業融合創新試驗區建設,結合新區實際,新區管委會對原《翠亨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正式印發實施。
一、修訂《管理辦法》的背景
2015年6月,翠亨新區金融科技產業融合(下稱“三融合”)發展綜合試驗區獲省政府批復設立后,新區管委會借鑒其他地區經驗,結合實際,確定了主要以發展股權投資為抓手,推動三融合建設的工作思路。為此,在2015年8月,印發了《翠亨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管理辦法》,并在2017年進行了修訂。新區管委會也于近期出臺了《中山翠亨新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母基金管理辦法”)。因應母基金管理辦法的實施,并參考各地區現行基金獎勵政策,有必要將《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更具吸引力的獎勵和補貼措施,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落戶新區。
二、《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第二章,將原“獎勵政策”擴展為“獎勵與補貼政策”,主要修訂及補充第三條
1.將原第一款直接替換為《關于翠亨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中翠管〔2017〕122號)的表述。
2.第二、三款為新增內容,增加了對中山市各級政府(含國企)以外的出資人實繳出資部分的獎勵,以及租賃和購買辦公用房的補貼政策。
3.第五款是對原第三款有關上市獎勵內容的修改,獎勵金額具體化,同時表述更清晰。
4.增加內容“股權投資類企業若在存續期內遷出翠亨新區,或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未實現其實繳出資總額至少10%投資于翠亨新區內企業的,應退回上述全部獎勵和補貼資金;若在存續期發生非正常減資的,則應按比例退回上述全部獎勵和補貼資金。”目的在于實現“獎有所值”,避免財政損失。
(二)第三章,主要增加對落戶新區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要求
本辦法第十二條為新增,對在新區注冊的、不符合本辦法備案條件的非正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增加了報表報告制度要求,直到其不達監管要求而遷出或注銷。旨在加強監管,力促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規范經營,規避化解風險。
(三)第四章,主要對備案條件進行補充完善
1.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募集資金數額不少于5000萬元,并限于貨幣出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全體出資人實繳資金總額不少于500萬元”。主要是考慮到天使基金的募集數額一般在5000萬元以上,故適當降低備案門檻;同時將基金管理類企業備案條件統一表述,并門檻全部設定為500萬元。
2.第十四條增加第三款“股權投資基金企業中,中山市各級政府(含國企)的出資總額不超過基金募資總額的50%”。本辦法的主要目的還是在于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市外資本。
3.第十五條增加第六款,規定基金備案申請應提交“基金存續期內不遷出翠亨新區、不發生非正常減資、合伙制基金實繳出資總額至少10%投資于翠亨新區內企業的承諾書”,旨在確保備案股權投資類企業在新區持續正常經營,避免抽逃資金,對新區金融科技產業融合發展發揮應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