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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鼓勵扶持新區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產業投資等股權投資基金業快速健康發展,推動金融、科技、產業融合創新試驗區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新區注冊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基金企業(不含“明股實債類”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其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須同時滿足其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至少有一戶注冊在新區。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下簡稱“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其他合法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經新區財政金融局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執行以下獎勵和補貼政策:
(一)按股權投資類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完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后30日止,累計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1%給予一次性開辦費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股權投資類企業中,中山市各級政府(含國企)以外的出資人實繳出資額按照1%進行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股權投資類企業購買或租賃區屬辦公用房或經認定的區億元樓宇重點培育項目辦公用房可享受租金補貼或購房補貼。租賃辦公用房的,按照其實際租賃的自用面積(租金補貼面積均不超過300平方米)給予兩年租金補貼,經過裝修的物業租金補貼標準最高為60元/平方米·月,未經裝修的毛坯物業租金補貼標準最高為30元/平方米·月。租金補貼均不應高于實際租金水平,如實際租金水平低于相應租金補貼標準的,則按照實際租金水平給予租金補貼。購買辦公用房的,按照上述租賃辦公用房補貼標準的兩年租金金額給予一次性優惠補貼。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兩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四)從股權投資類企業盈利年度起五年內,參照其每年實際對新區所作貢獻的50%給予專項獎勵;
(五)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于翠亨新區的項目,且項目主體企業在翠亨新區,對成功上市(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IPO或并購上市)退出的,單個項目獎勵50萬元;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退出的,單個項目獎勵20萬元。
股權投資類企業若在存續期內遷出翠亨新區,或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未實現其實繳出資總額至少10%投資于翠亨新區內企業的,應退回上述全部獎勵和補貼資金;若在存續期發生非正常減資的,則應按比例退回上述全部獎勵和補貼資金。
第四條新區外已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將注冊地遷入新區的,視同新設股權投資類企業,同樣享受本辦法的優惠政策,其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須滿足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五條申請獎勵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向新區財政金融局遞送申請報告、備案批文等資料,新區財政金融局初審后報新區管委會審定,經新區管委會批準,即可兌現獎勵。對特別重要的基金引入,經管委會審議后,有關獎勵可另行確定。
第六條本辦法涉及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獎勵經費在新區金融服務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新區產業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七條對涉及股權投資類企業落戶的行政審批手續,新區各職能部門和區屬企業應積極協助股權投資類企業進行工商注冊登記。
第八條協助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向有關部門申請國家、省、市安排的引導、獎勵、補助等資金。
第九條支持股權投資基金業培訓交流活動,推動股權投資類企業與新區乃至全市優質企業開展交流合作,增強新區股權投資基金的影響力。
第十條鼓勵商業銀行在新區開展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并購貸款業務、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等;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新區依法依規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類企業;積極引入專業的股權投資基金評級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評估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基金規范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加強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二條對在新區注冊的、不符合本辦法備案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自設立起2年內未募集設立基金且企業實體未在新區營業的,或股權投資基金企業2年內一直未對實體企業進行投資的,則須每半年向新區財政金融局報送經營情況報告,并在每年四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審計報告。至3年內仍未改善的,則通知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局置為非正常經營,并協商企業遷出或注銷。
第十三條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備案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向新區財政金融局申請備案。在新區行政(人才)服務中心受理資料后,應在25個工作日內,由新區財政金融局初審報新區管委會決定是否予以備案,并向其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申請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權投資類企業在新區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注冊;
(二)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募集資金數額不少于5000萬元,并限于貨幣出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全體出資人實繳資金總額不少于500萬元;
(三)股權投資基金企業中,中山市各級政府(含國企)的出資總額不超過基金募資總額的50%;
(四)用于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委托商業銀行托管,并簽署貨幣資產托管協議。
第十五條申請備案應當提交如下文件: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貨幣資產托管協議,已設立的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股東或者合伙人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證明文件;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擬任者)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五)基金發起人協議(基金合同、合伙協議)、基金管理企業合同(合伙協議)、章程、管理協議、托管協議等規范基金和基金管理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六)基金存續期內不遷出翠亨新區、不發生非正常減資、合伙制基金實繳出資總額至少10%投資于翠亨新區內企業的承諾書;
(七)翠亨新區財政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文件一式兩份并逐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尚未工商注冊設立的由擬任者簽字。
第十六條備案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及時向其股東或合伙人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相關資料同時報新區財政金融局備案。
備案企業增減資本、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變更托管人、清算與結業以及重大投資(商業秘密可以省略)的,應于二十日內報備。
第十七條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股權投資資產安全,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委托經其全體投資人認可的商業銀行托管股權投資貨幣資產。
第十八條本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翠亨新區財政金融局負責解釋,有效期為三年。原《翠亨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管理辦法》(中翠管〔2017〕2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翠亨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