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規范新型產業用地項目分割銷售用房行為,進一步推動中山翠亨新區產業發展及激活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中府〔2022〕126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產業用地(M0)產業用房的分割銷售受讓方資格審核應遵循本辦法相關規定,其余分割銷售相關事宜應遵循《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中府〔2022〕126 號)規定要求。
第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M0)產業用房的分割銷售受讓方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受讓方應為合法注冊納稅的法人單位,且無不良信用記錄,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未被相關主管部門認定有失信行為企業;
(二)受讓方產業類型符合中山翠亨新區產業發展導向;
(三)受讓方應與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項目開發主體共同簽訂三方新型產業用地分割銷售履約監管協議書。
第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M0)產業用房開發主體應向用房分割銷售受讓方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土地出讓年限、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物業服務費、水電費以及配套建設指標等情況,告知受讓方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以及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具體前提條件。
第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M0)產業用房分割銷售后,開發主體與中山翠亨新區簽訂的履約監管合同持續生效,開發主體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受讓方應配合積極完成協議約定的各項考核指標。
第六條 新型產業用地(M0)產業用房開發主體與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監管協議另有約定的,應按監管協議相關約定執行。
第七條 監管協議簽訂流程:
(一)申報
項目開發主體向中山翠亨新區投資促進局提出受讓方申請,并如實填報《中山翠亨新區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用房分割銷售申請表》(附件1),并提交相關能力證明資料。對申報資料不齊備或填寫不規范的,受理部門予以退回,申報主體補充完善后重新申報。
對不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及本辦法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審查
1.受理部門對申請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進行初步審查(5個工作日內),審查內容包括開發主體履約情況、園區建設現狀、分割銷售面積約定,以及受讓方產業類型、信用情況、投入產出情況等。
2.受理部門在受理申報后同步征求區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科技金融局、產業發展局、區企業服務中心等有關單位(下稱“有關單位”)意見(5個工作日內),在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作出預審查意見。
有關單位對擬引入受讓方資質有疑問的,受理部門可要求申報主體補充完善;存在異議的,由受理部門將有關單位意見轉送申報主體,申報主體應修改補充完善后再次上報。
(三)審議
受理部門將預審查意見,報送至中山翠亨新區管委會進行審議,并將審議結果告知申請人。
(四)簽訂監管履約合同
對于通過審議的項目,由中山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與項目開發主體、受讓方共同簽訂三方新型產業用地分割銷售履約監管協議書(5個工作日,附件2)。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3年。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山翠亨新區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附件1:
中山翠亨新區新型產業用地用房分割銷售申請表
附件2:
項目履約監管合同
甲方:中山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
地址:中山市翠亨新區香山大道翠亨新區規劃館
聯系電話:0760-89893601 傳真:0760-89893600
乙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丙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乙方以公開交易形式競得編號為 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并于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合同》(合同【下稱:《履約監管合同》】,約定開發建設 xxxxx項目。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辦法(修訂)》(中府【2022】126號)管理規定。乙方擬分割銷售部分產業用房及相應配套服務設施用房至丙方。現甲方、乙方及丙方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一、分割銷售物業概況
1.不動產坐落:產業用房坐落 號;配套設施用房 號;
2.不動產產權證號:產業用房不動產產權證號 號;配套設施用房不動產產權證 號;
3.建筑面積: 平方米,占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x%。其中,產業用房建筑面積 ,占項目產業用房總計容建筑面積的x%;配套服務設施用房建筑面積 ,占項目配套服務設施用房總計容建筑面積的x%;
二、丙方權利與義務
1. 若丙方為非中山市注冊的企業,則丙方須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60天內遷入中山市,或在中山市注冊成立以丙方為唯一股東的獨立法人企業作為項目公司,再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手續;
2.投資產業類別及行業代碼(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準): ;
3.丙方應根據《履約監管合同》要求,積極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考核指標。具體完成標準由乙丙雙方另行約定;
4.丙方承諾在項目建設及經營中應遵守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并在注冊地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5.丙方承諾所開展業務應符合國家及翠亨新區有關環境保護及節能、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
三、乙方權利與義務
1.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履約監管合同》持續生效,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
2.對于甲方核驗乙方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指標落實情況,乙方應主動配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為項目的開發建設、順利投產提供指導性服務;
2.甲方有權利及義務審查及核驗乙方項目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指標履約情況。經核驗乙方未能達到《履約監管合同》所約定要求的,甲方將按《履約監管合同》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3.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的,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追究丙方的違約責任。
4.乙方與丙方之間就產業用房及配套服務設施用房銷售分割事宜產生的糾紛,由乙方自行與丙方解決,不影響甲方根據《履約監管合同》及本合同對乙方及丙方所享有的相關權利。
五、違約條款
1.丙方為非中山市企業的,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遷入中山市的,或在中山市注冊成立以丙方為唯一股東的獨立法人企業作為項目公司,須每日向甲方繳納1萬元違約金直至丙方遷入中山市或丙方在中山市成立全資獨立法人企業。
2.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變更物業投資產業類別的,須在甲方發出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整改完畢,若仍不能按期整改完畢的,每延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1萬元違約金至整改完畢。
六、通知條款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用書面形式,以(A)專人遞送,(B)特快專遞,(C)傳真方式發出。特快專遞或掛號信件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上述書面通知收件人應明確為合同的各方當事人。
2.上述書面通知按本合同首頁各方所列聯系方式送達,下列情況應視為已送達:
(1)若采用專人遞送或郵寄方式,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時;
(2)若采用傳真形式,在準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所列傳真號碼。
3.如任何一方的聯系方式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應仍以原聯系方式和收件人為準。若因遲延通知造成損失的,由過錯方自行承擔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中山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