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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翠亨新區加快創新藥物培育與集聚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金融局反映。
中山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5月16日
中山翠亨新區加快創新藥物培育與集聚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指導思想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關于促進生物醫藥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科社字〔2020〕86號)、《中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府〔2021〕53號)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和集聚一批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高層次創新藥物領軍團隊,推動新區生物醫藥產業創新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條扶持目標計劃從2023年起,每年在產業扶持資金中安排5000萬元,扶持10-20個初創類創新藥物研發項目團隊。通過財政資金的政策引領,撬動社會資本形成合力,對落戶在新區的創新藥物項目給予引導扶持,著力解決團隊在創業初期融資難的問題。
第三 條扶持領域重點支持預防用生物制品1、2類,治療用生物制品1、2類,化學藥1類,中藥及天然藥物1類(不同劑型、不同規格合并計算)項目,以“FIRST-IN-CLASS”和“BEST-IN-CLASS”為主,同時兼顧“ME-BETTER”。
第二章 資助條件及類別
第四條 申報基本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初創型生物醫藥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4年,或遷入新區的企業,遷入時間不超過4年。企業開發的藥物管線處于臨床前階段。在新區具有經營場地和人員,且正常運營。
(二)申報企業項目團隊由帶頭人和核心成員組成。團隊帶頭人應為企業的主要創辦人,是國內外相關領域內技術、產業或投融資專家,有5年及以上在國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單位及相關機構從事研發或管理等崗位工作經歷。
(三)注冊資金要求。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申報時,核心團隊持股比例不少于51%,對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企業實繳資金需達到所申請扶持資金的10%。
(四)企業擁有產權清晰的自主知識產權,或已簽署相關的知識產權轉讓協議。
(五)獲得本辦法資助的項目應承諾公司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公司的新藥注冊地在新區,從接受資助之日起10年內不搬離,并承諾本公司在將來條件具備時作為資本市場的上市主體。
第五條 資助類別包括四類,分別是:創業啟動資助、股權融資獎勵、項目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補貼。
第六條 創業啟動資助
(一)申報條件
1.滿足本辦法第四條“申報基本條件”的各款要求。
2.自接受資助之日起3年內,項目團隊至少2名核心成員須在新區全職工作。
3.對符合上述條件但尚未在新區注冊企業的團隊,可先參加本項資助申報,后補充注冊。申報團隊需在管委會同意扶持后6個月內完成企業注冊,并達到資助的全部條件。超過6個月未完成企業登記注冊或未完全達到條件的,不再予以資助。
(二)資助標準
對創新藥物項目進行專業評價,根據評價得分,按以下標準予以資助:
1.在90分(不含)以上的,資助金額為500萬元。
2.在85分(不含)-90分(含)的,資助金額為450萬元。
3.在80分(不含)-85分(含)的,資助金額為400萬元。
4.在75分(不含)-80分(含)的,資助金額為350萬元。
5.在70分(含)-75分(含)的,資助金額為300萬元。
6.70分以下不予資助。
第七條 股權融資獎勵
(一)申報條件
1.滿足本辦法第四條“申報基本條件”的各款要求。
2.申報企業開發的藥物管線處于臨床前階段,獲得風險投資機構500萬元及以上投資,且承諾風險投資機構2年內不減持。風險投資機構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另需滿足下列情形之一:
(1)近2年曾進入下列股權投資年度排行榜單之一:
①清科集團發布的“中國早期投資機構30強”、“中國早期投資家10強”、“中國醫療健康領域投資機構30強”。
②投中網發布的“中國最佳早期創業投資機構TOP50”、“中國最佳早期投資人TOP50”、“最佳生物醫藥領域投資機構TOP30”、“中國最佳醫療健康產業投資人TOP20”。
③母基金研究中心發布的“最佳早期基金TOP30”、“最受母基金歡迎的早期基金創始合伙人TOP20”。
④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發布的“中國早期投資機構TOP30”、“中國早期投資家TOP30”、“中國最佳醫療健康領域投資機構TOP30”。
(2)風險投資機構管理人及投資基金在新區登記注冊。
(二)資助標準
根據已到位投資額(不計中山市、區財政股權投資基金出資及約定返投部分)給予50%的獎勵,每個申報企業最高50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本款獎勵后再次獲得融資的,不再給予重復獎勵;如果申報團隊有新的臨床前研發藥物且已成立新公司,新公司符合條件可申請本項獎勵。
第八條 項目貸款貼息
(一)申報條件
滿足本辦法第四條“申報基本條件”的各款要求。
(二)資助標準
對有臨床前藥物在研的初創類生物醫藥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按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貼息支持。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貼息總額最高100萬元,最長不超過3年。
第九條 融資租賃補貼
(一)申報條件
滿足本辦法第四條“申報基本條件”的各款要求。
(二)資助標準
對有臨床前藥物在研的初創類生物醫藥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賃設備用于項目研發、生產,根據融資租賃合同中設備投資額的2%給予補貼。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融資租賃補貼總額最高100萬元,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其他相關措施
(一)股權投資優先支持。對獲得上述創業啟動資助或股權融資獎勵的企業,優先推薦給本區政府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予以股權投資。
(二)創業啟動資助和股權融資獎勵不疊加,該兩項資助可分別與項目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補貼疊加。企業可根據申報時項目實際情況,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在確定扶持類別后申報。獲得扶持后不再另外受理差額申請。單個企業每年累計可獲得的資助不超過700萬元。
(三)對獲得廣東省或中山市科技部門立項的省市創新創業團隊項目需要新區配套資助的,與本辦法中的創業啟動資助或股權融資獎勵,同一類扶持(如獲市創新創業團隊產業化類資助與區創業啟動資助,獲市創新創業團隊投融資類資助與區股權融資獎勵)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資助。
(四)鼓勵申報企業優先入駐中山生命科學園、西灣醫藥與健康產業園(含華南現代中醫藥城)、中科中山藥物創新研究院孵化器。根據資金情況,在同等條件下對入駐上述三個園區的企業優先支持。
(五)對翠亨新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或特別優秀的項目,可通過“一事一議”報區管委會研究后予以資助。
(六)臨床階段的新藥項目,可申報《中山翠亨新區支持健康醫藥產業發展辦法(暫行)》(中翠管〔2022〕32號)相關扶持。
第三章 資金撥付及使用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
(一)創業啟動資助資金分2期撥付資金。申報企業簽訂資助合同后,首期經費撥付項目資助資金的70%;項目綜合評價通過后,撥付剩余30%的資助資金。
(二)股權融資獎勵、項目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補貼一次性撥付,無需簽訂合同及考核驗收。
第十二條 資金使用
(一)創業啟動資助資金用于與獲資助項目相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采取專戶專賬管理。由區科技金融局組織選定監管銀行,項目承擔企業在資金監管銀行設立專項資金專戶。監管銀行根據合同書規定的資金使用范圍撥付資金,審核資金使用情況。
(二)股權融資獎勵、項目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補貼可直接撥付至項目承擔企業自有賬戶。資金用于企業的經營活動,項目承擔企業需設立專賬進行管理與核算。
第四章 申報流程及材料
第十三條申報流程
(一)發布通知。
區科技金融局根據工作安排,在新區官方網站發布申報通知和指南;申報項目原則上采取集中申報集中受理集中評估審批的組織方式,對填補本區產業鏈空白的重大項目,可采取即報即評的方式單獨組織評估和審批。
(二)項目申報。
申報企業根據申報通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報材料。申報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組織項目評估和審核。
(1)對創業啟動資助,區科技金融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開展項目評估,根據申報企業團隊人員、技術先進性、資金籌措、市場前景等方面情況,通過書面材料審查、實地考察、現場答辯等形式,對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2)對股權融資獎勵、項目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補貼,由區科技金融局組織審核。
(四)項目立項和公示。
區科技金融局根據專業機構的評估意見或審核結果形成擬資助意見后呈區管委會審議。經區管委會審議通過后,在新區官方網站公示7天。
(五)簽訂項目資助合同。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區科技金融局與項目承擔企業簽訂項目資助合同。資助合同的主要條款要求和監管考核指標與項目申報書相應內容保持一致,并同時作為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六)資金撥付。
區科技金融局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于尚未完成公司注冊的項目,申報項目需在管委會批準資助后6個月內完成公司注冊、滿足所有申報條件并申請資金。區科技金融局對項目情況進行審核,通過后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企業須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區加快創新藥物培育與集聚項目申報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簽字樣本;
(三)資金使用計劃;
(四)知識產權合規性聲明;
(五)天使投資或早期投資機構的排名證明材料;
(六)與投資機構簽訂的投資合同或協議、銀行貸款合同及支付利息、融資租賃合同及相關費用支出憑證等材料;
(七)投資機構的資金進賬憑證復印件;
(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九)承諾書;
(十)資金申報通知及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
第十五條 創業啟動資助資金管理
(一)創業啟動資助資金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分2期撥付資金,分別為立項并簽訂合同后和通過綜合評價后。
考慮到創新藥物開發的特殊性,對項目實施彈性管理。在3年期內,項目需按資金到賬時間提交年度進展情況報告。在三年監管期到期后,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如果項目提前完成目標任務,可以提前申請開展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由區科技金融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以項目資助合同書、項目申報書、監管銀行提供的資金使用報告等為依據,對項目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綜合評價結果分為兩種:繼續支持和不予繼續支持。對發展良好的繼續支持,綜合評價不良的不予繼續支持。綜合評價繼續支持的項目,撥付剩余扶持資金。綜合評價不予繼續支持的項目,不再撥付剩余扶持資金,未使用完畢的扶持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收回。
(二)申報企業采取隱瞞事實、虛構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扶持資金,或違反資金使用管理規定挪用扶持資金,或在項目執行中嚴重違反有關規定或合同的,將追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報相關部門追究項目承擔企業責任。涉及監管銀行失職的,追究監管銀行相關責任。對于“真投入、真創新”,且未違規使用扶持資金的項目,在一定程度內包容創業失敗,收回未使用完的結余資金,酌情收回或免于收回其他已撥付資金,具體情況報區管委會決定。
(三)項目資助監管期內,項目承擔企業確有正當理由需要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等進行調整的,必須向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四)鼓勵獲得創業啟動資助的項目承擔企業購買科技保險,資金可從所獲得的扶持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對獲得股權融資獎勵、項目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補貼資金的企業,區科技金融局有權委托專業機構對企業所獲得的扶持資金進行檢查或審計,如發現包括申報企業在內的相關方有采取隱瞞事實、虛構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扶持資金,或風險投資機構兩年內存在減持行為,將追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報相關部門依法從嚴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由于生物醫藥項目具有風險大,和創業團隊失敗率高的特征,對區管委會、區科技金融局相關公職人員建立風險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相關人員必須本著“盡職免責、嚴密審慎”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內控制度,加強自律管理、日常監督和風險防控。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加快創新藥物項目集聚發展行動計劃》(中翠管〔2020〕46號)廢止,按原辦法獲得扶持并簽訂協議的創新團隊,后續扶持按照原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