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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監督”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的原則,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府 〔2020〕86號)等有關規定,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粵府〔2022〕12號)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代建項目管理辦公室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府函〔2019〕4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黨工委或管委會批準,明確由翠亨新區工程項目建設事務中心(以下簡稱“項目中心”)作為建設單位的項目,不屬于代建項目,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是指由項目代建單位對翠亨新區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建設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驗 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單位。
第四條 代建單位開展代建管理工作,受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使用翠亨新區(含南朗街道)財政資金投資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經新區黨工委或管委會同意可以實行代建管理,使用單位在申報項目入新區基建項目庫時一并申請。除此以外,其它工程項目原則上不實行代建,由使用單位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組織建設。代建項目審批方式如下:
(一)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管委會主要領導審定;
(二)總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至2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管委會審議;
(三)2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黨工委審議。
實行代建的項目,可委托項目中心作為代建單位或實行市場化代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化代建單位,是指按照約定代行項目建設單位建設管理職責的市場化、專業化機構。市場化代建單位由項目使用單位依法通過工程招標、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參照工程監理服務),對項目使用單位負責。市場化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履約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并具有從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的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資信水平,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行市場化代建的項目可支付代建管理費,費率不超過經審定后工程概算建安費的2%。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依照現行職責分工和程序對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代建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循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由使用單位厘清用地情況、完成項目建議書編報(如需)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移交至代建單位開展代建,代建單位負責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管理,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單位或管養維護單位。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九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有關部門編制代建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制定代建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負責代建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
(三)負責組織方案設計、地質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概算、預算等前期工作及相關報批工作,負責辦理項目規劃報建、施 工、環保、消防、水電、園林、綠化、市政等有關報批工作,辦理施工許可證等工程實施中有關手續;
(四)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施工、建筑通用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
(五)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及簽訂,負責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
(六)負責工程實施階段的進度、造價管理,負責施工中出現的工程變更簽證審批手續,并嚴格按合同控制項目投資;
(七)負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變更、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負責代建項目投資核算和建檔工作;
(八)負責代建項目建設的管理,開展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組織工程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組織資產移交;
(九)協調項目各參建單位的關系,向各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協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及時發現或制止代建
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并上報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申報項目納入新區基建項目庫,按照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如需)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提前選取前期監理單位負責勘察、 水土保持、環評等現場監督管理工作,按程序報批;
(二)根據項目建議書確定的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根據BIM、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等新技術和新工藝要求,提出 項目使用需求意見,明確項目使用績效目標,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建設方案聯合評審會,穩定建設方案;
(三)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管理協議書(詳見附件),將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移交至代建單位;
(四)負責編制用戶需求書和設計任務書,對設計方案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五)參與審查代建項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并參與監督檢查;
(六)負責完成項目土地確權及辦證手續(含控規調整)、拆遷、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及評估工作,負責辦理或授權并協助代建單位開展項目施工、水電、消防、園林、市政等報批手續;
(七)參與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相關報批工作,須對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招標文件等簽章確認;
(八)協助代建單位辦理施工和驗收階段各項手續,對工程變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見;
(九)負責編制專項設備、專項智能化、家具等采購計劃,按項目進度組織相關采購工作并簽訂合同,負責安裝、試車、驗收等相關工作;
(十)負責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十一)參與評價參建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反映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為;
(十二)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接受項目使用移交,負責項目維護管理工作;
(十三)實行市場化代建的,及時向代建單位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代建項目需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一)使用單位向新區建管局申報項目納入新區基建項目庫,并提出代建申請。新區建管局對項目代建可行性和實施方式進行研究,提出建議報新區黨工委或管委會審議。
(二)批準入庫后,使用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編報項目建議書(如需)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向新區產業發展局提出立項申請。新區產業發展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應當對項目建設管理模式予以明確,包括是否實行市場化代建等內容,同時抄送新區紀檢監察工委、黨建綜合辦公室和市財政局翠亨新區分局。
(三)批準立項后,使用單位將所有前期資料提交新區建管局,建管局根據項目移交清單對前期資料進行項目分析,對項目建設的投資、規模、建設標準的完整性及建設周期等提出初步意見至使用單位,使用單位無異議后與代建單位正式簽訂代建管理協議書,并移交所有資料至代建單位。代建單位正式開始代表使用單位履行代建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職責。
(四)代建單位作為代建項目建設主體(招標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經核準的招標方式或規定的采購方式,依法開展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檢測、監測材料設備等招標或采購工作,并辦理相關委托手續。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及簽訂和合同履約的全過程管理。
(五)代建單位組織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概預算的編制,按規定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查。
(六)代建項目實施階段工程變更管理按照《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府〔2020〕86號)、《中山翠亨新區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等市和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擅自調整建設內容或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使用需求,原則上不進行變更調整。
(七)代建單位負責協調、組織參建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質量、安全及工期進度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接受新區建管局監督和指導。
(八)代建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6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規劃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登記,12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工作。竣工驗收合格后,代建單位立即與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報送結算審核。自項目竣工結算審核完畢后30日內由使用單位辦理物業權屬登記等其它手續。
(九)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建設各階段的文件資料,建立有關檔案。在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十)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維護在工程保修期內質量保修由代建單位負責,工程維護管養由使用單位負責。
(十一)代建項目財務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
第十三條 委托新區項目中心代建的項目,使用單位在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過程中,應當主動與新區項目中心銜接,新區項目中心應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項目技術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項目涉及的規劃、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等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項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新區項目中心提出的意見,完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中心應當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和審查要點等。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的工程造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 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及全過程造價咨詢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的,應按照《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府〔2020〕86號)等文件規定進行報批。
第四章 項目投資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向新區財政分局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申請。具體按新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提出撥款申請,報新區財政分局審批。實施市場化代建的,代建管理費由使用單位申請,具體支付方式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
第十八條 代建項目資金撥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會計制度及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對代建項目統一進行會計核算,并按代建項目單獨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項目所發生的各項開支費用和財產物資購置的情況。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應將代建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新區各職能部門和使用單位通報,并依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財政分局可暫停項目資金撥付。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代建單位未按批復建設依據開展代建工作,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超過批準的概算或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工作中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造價、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機構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區管企業使用企業自籌資金的建設項目,經新區黨工委同意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代建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等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