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解讀: 《板芙鎮民辦學校免費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各有關部門單位、各民辦學校:
《板芙鎮民辦學校免費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業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鎮教育事務指導中心反映。
中山市板芙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31日
板芙鎮民辦學校免費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鎮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更好地促進教育公平,根據《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 中山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明晰我市免費義務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教體〔2014〕1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中府〔2016〕14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粵府〔2016〕68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免費義務教育補助經費是指城鄉義務教育公用經費和免費教科書補助經費(含小學一年級學生字典補助經費)。
第二章 享受補助對象
第三條 享受民辦學校免費義務教育補助的對象為在我鎮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就讀并已取得中山學籍的學生。
第三章 補助標準和經費分擔辦法
第四條 根據《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 中山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明晰我市免費義務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教體〔2014〕1號)規定,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標準為:小學每生每學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學年1950元;免費教科書補助標準為:小學每生每學年140元,初中每生每學年300元。
第五條 實施市級統籌普通高中辦學后,市財政不再分擔鎮街學校免費義務教育補助,扣除省財政補助后的免費義務教育補助資金由鎮街承擔,具體省鎮分擔比例隨省調整而調整。
1.本市戶籍學生按戶籍地計算;非本地戶籍學生按監護人(監護人其中一方,下同)在我市參加社保所在地計算,監護人在我市無參加社保的按有效居住證所在地鎮街計算,補助經費按就讀地學生人數計算撥付省補助經費。除省補助部分外的經費由鎮街承擔。
2.非本市戶籍學生其監護人在我市既無社保又無有效居住證的,免費義務教育所需補助經費由辦學地鎮街全額負擔。
3.超招生計劃招收的學生免費義務教育所需補助經費由學校自行解決。
第四章 經費撥付與管理
第六條 民辦學校于每年3月、9月底前向鎮教育主管部門提交本校符合補助條件學生名單及相關材料。
第七條 鎮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學校提供的材料,根據實際審核符合補助學生人數向鎮政府申請撥付經費。
第八條 鎮財政部門根據鎮教育部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將經費劃撥到民辦學校。
第五章 工作職責和分工
第九條 鎮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鎮街民辦學校免費義務教育經費補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對學校提供的補助名單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及時向鎮政府申請民辦學校免費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并撥付到民辦學校。
第十條 鎮財政部門負責匯總鎮教育主管部門報送的民辦學校免費義務教育補助經費預算并報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協助教育部門做好民辦學校免費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的預算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嚴格按照招生計劃及相關政策招生;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做好學生信息錄入,及時做好流動學生學籍處理;做好在校學生人數統計上報工作;按時、如實向鎮教育部門上報民辦學校免費義務教育補助申報材料;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六章 責任和監督
第十二條 鎮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免費義務教育補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鎮教育主管部門對經費申報、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的要堅決查處和糾正。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要加強學校招生與學籍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實行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和挪用專項資金,主動接受教育、財政、價格、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該辦法由鎮教育事務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