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府〔2007〕26號
各村(居)委會,各有關部門:
現將《板芙鎮農村危(茅)房改造(維修)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板芙鎮農村危(茅)房改造(維修)
工 作 方 案
為加快我鎮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幫助困難家庭開展危房改造工作,切實解決群眾的困難和問題,根據我鎮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成立板芙鎮農村危(茅)房改造(維修)工作領導組:
組 長:吳炳坤(黨委書記)
副組長:黃順歡(鎮長)
成 員:馮國飛、賀順群、譚華錦、李永明、陳楚光、劉志文、張西源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社會事務辦。
辦公室主任:馮國飛(兼)
副主任:譚華錦(兼)
成 員:陳楚光、劉志文、陳權江、張西源、黃娣妹、李雪媚、賴輝普
同時成立危(茅)房改造(維修)現場勘察組,成員由駐村(居)黨委領導,建設辦、社會事務辦各派一人以及村(居)干部、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各派二人組成。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范圍:
(一)目前居住在茅房中的本鎮戶口家庭;
(二)人均居住面積在4m2以下的家庭;
(三)在駐村(居)黨委的領導下,經現場勘察組評審并報領導組審核確認為危房的家庭。危房等級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Ⅰ類:墻體嚴重開裂或整體傾側不能入住的房屋;Ⅱ類:墻體裂縫明顯,雖沒有即時危險,但也不適合居住,瓦面剝離嚴重漏水;Ⅲ類:外墻剝落、瓦面漏水急需維修。
第三條 住房重建范圍:目前居住仍然是茅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4m2以下的困難家庭、被確認為危房又需重建的家庭。
第四條 重建的住房建筑面積標準:1人家庭按35 m2/戶面積建設;2人家庭按45 m2/戶面積建設;3人家庭按55 m2/戶面積建設;4人以上家庭按65 m2/戶面積建設,超出上述面積所需費用自行負責。
第五條 補貼標準:凡需重建的家庭按建筑面積650元/ m2的標準計算費用總額,鎮政府給予60%的補貼,不足部分自行解決,鎮政府補貼部分在竣工驗收后一次性支付。
第六條 設立最高補貼標準:政府最高補貼金額為每戶貳萬伍千元,低于標準的,按實際結算費用計算補貼金額。
第七條 住房維修的范圍:根據各村(居)上報住房困難家庭和危房改造家庭的實際情況,現場勘察組現場堪察后報領導組審核,結果在各村(居)進行公示,按急緩程度,確定房屋維修的家庭,再根據專業人員確定房屋的維修項目和標準,計算出房屋維修的總費用,政府按總費用的60%進行補貼,不足部分自行解決,補貼金額不超過貳萬元。在按規定方案完成維修并經鎮工作組檢驗合格后發放補貼。
第八條 凡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的,不在補貼范圍。
1、目前有違法犯罪被判刑期、勞教、違反計劃生育等;
2、有二次新建房屋出租或閑置的;
3、經二次介紹就業但不就業的;
4、子女沒有履行瞻養義務的;
5、參與或煽動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的。
第九條 確定重建或維修對象的方法:
對符合上述條件經鎮現場勘察組確定重建或維修的家庭為60分。余下40分按下列條件進行計算積分,再根據積分的多少確定重建或維修的先后次序(重建和維修的房屋數量根據各村實際情況上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計算的積分在全村(居)公示,積分計算方法如下:
1、家庭成員中有殘疾的得4分;
2、家庭成員中有退伍軍人或現役軍人的得4分;
3、需要瞻養年滿60歲及60歲以上老人的得4分;
4、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疾病(屬社會保險規定范圍的重大疾病)的得4分;
5、家庭成員中有老黨員、老干部或屬低保家庭、困難家庭的得4分;
6、家庭成員中有1/2以上勞動力就業的得2分,家庭成員中沒有勞動力且有老人需要瞻養、小孩需要撫養的得3分;
7、居住房屋屬危房等級Ⅰ類的得5分、屬Ⅱ類的得4分、屬Ⅲ類的得3分;
8、因家庭成員離異或死亡導致單親家庭的得5分;
9、家庭成員中有在大學深造或在市級以上重點學校就讀的得3分;
10、家庭成員中有承包農業種養面積的得2分。
第十條 工作要求:
(一)所有重建和維修的房屋必須符合鎮村的總體規劃要求,按質、按量進行施工。
(二)批準重建和維修的房屋要造冊登記,確保批準與實際施工必須是同一單位。
(三)確定資格前,必須在各村(居)民小組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監督。
(四)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工程竣工后,經領導組驗收確定。
(五)納入重建和維修的房屋必須在今年12月底前全面竣工。
第十一條 本《方案》由板芙鎮農村危(茅)房改造(維修)工作領導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