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府辦〔2007〕34號
各村(居)委會,有關部門、單位:
《2008年板芙鎮農村合作醫療章程》業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08年板芙鎮農村合作醫療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中府〔2004〕108號)和《關于進一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的意見》(中府〔2005〕117號),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成立板芙鎮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由鎮主管領導擔任組長,農業、財政、衛生、民政、社保、審計等部門派一名領導任領導小組成員,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農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條 實行鎮統籌舉辦農村合作醫療,以“保住院、保大病”為主。
第二章 報名登記
第四條 凡屬本鎮戶籍村(居)民(已參加中山市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住院保險的村(居)民一律不參加本合作醫療),均可按自愿原則以戶為單位全體成員報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
第五條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度參加合作醫療的報名時間,憑戶口簿到所在村(居)委會報名參加。在規定的報名日期截止后,原則上不再吸收人員參加當年度的合作醫療(新生嬰兒、合法收養的孩子和當年遷入人員除外)。
第六條 已參加合作醫療的家庭,在當年保障有效期內若有新生嬰兒、合法收養的孩子和當年遷入人員,在辦好入戶手續后一個月內辦理參保入冊手續。逾期不辦理參保手續的,作自動放棄參加當年度合作醫療處理。保障有效期從辦好參保入冊手續后次日開始生效。
第七條 參加合作醫療者,不得中途退出。因死亡或戶口關系遷出,當年已繳交的參保費不予退回。戶口遷出的村民,其保障有效期至當年期滿之日終止。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資金由市、鎮財政扶持資金和村集體補助以及農民個人繳費部分構成,每人每年籌集資金120元,其中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鎮財政每人每年補貼35元,村和農民共同籌資65元,非農戶口村(居)民參加合作醫療,集體補助和個人出資部分由其本人全額負擔,即非農戶口村(居)民個人出資65元。
第九條 農民個人繳費部分由村(居)委會在報名登記時一次性收繳,連同村集體的補助資金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劃入鎮農村合作醫療專戶,鎮財政補助資金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分兩次劃入鎮農村合作醫療專戶。
新生嬰兒、合法收養的孩子和當年遷入人員等中途參加的,村集體補助和個人繳費部分按一年足額繳交,市、鎮兩級財政當年不再補貼。
第十條 五保戶、低保戶以及生活有困難的農戶,個人繳費部分可由村集體資金或申請鎮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金解決。
第十一條 鎮設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金。救助金主要由市、鎮兩級財政撥款構成,鎮財政的撥款數額按市財政當年核定下撥的數額1∶2 比例配備。也可以接受社會捐贈,擴大救助金數額。
第四章 報銷(補償)制度
第十二條 在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年度內因病住院的村(居)民,其住院費可得到部分報銷(補償)。
第十三條 參保村(居)民病愈出院后兩個月內,必須憑住院收費收據(發票)、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費用結算單、病歷、戶口簿或身份證等有關憑證,上報所在村(居)委會,由村(居)委會合作醫療專干統一收集后,每周一次上報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批后報銷。
第十四條 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中山市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費用結算單》中的“醫保費用”進行報銷(可報銷項目及可報銷藥品范圍按照中山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報銷項目及報銷藥品范圍執行)。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住院收費收據(發票)》中的藥費、手術費、床位費、治療費、檢查費、檢驗費、護理費等七項的總費用進行報銷(下稱“七項總費用”)。
第十五條 報銷比例及限額:
1、鎮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每次報銷標準為:按“醫保費用”總數報銷65%;
2、市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每次報銷標準為:按“醫保費用”總數報銷50%;
3、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不能提供《中山市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費用結算單》的,按“住院收費收據(發票)”中的“七項總費用”報銷35%;
4、符合計劃生育的產婦,剖腹產的,按本條第1、2、3款規定報銷;自然分娩的,每例可報銷500元(需提供計生相關證明)。
5、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有正規營業執照的醫院住院,經鎮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報銷的,可按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標準的70%給予報銷。
6、每人每年可報銷多次,但每人每年最高限額不超過15000元。
第十六條 住院時間跨年度的,按出院時間的年度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七條 參保人同時也參加了中山市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住院保險(僅指2008年中途參加部分)或其它醫療保險的,一般情況下,憑正式票據報銷,如果正式票據已在其它險種報銷的,可憑其它險種單位蓋章的票據復印件按規定進行報銷。除商業保險外,合作醫療報銷金額不超過職工住院保險或其它醫療保險報銷后的自付部分金額(合作醫療報銷金額≤自付部分金額)。
第十八條 下列項目不予以報銷:
1、參保人的門診、急診、留觀費用、住院的自費部分;
2、參保人因各種美容、整形、矯形減肥等住院費用;
3、參保人屬違法犯罪或個人過錯承擔的住院費,如自殺、吸毒、斗毆、酗酒、染性病、自傷自殘(精神病除外)等。
4、參保人屬于明確他人責任承擔的住院費用,如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所發生的住院費用。
5、違反計劃生育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6、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住院分娩關于嬰兒部分的總費用。
7、參保人住院自請醫生會診費用。
8、參保人到各級療養院療養的費用。
9、在入獄服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對患重大疾病的貧困農戶以及患大病后造成較大困難的農戶,在合作醫療報銷規定的費用后,可申請鎮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金給予適當救助。具體按鎮制定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金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章 醫療管理
第二十條 參保人住院時必須到下列定點醫療機構:
1、鎮區級定點醫療機構:包括板芙醫院、小欖人民醫院、陳星海醫院、東鳳醫院、三鄉醫院、火炬開發區醫院、黃圃醫院、古鎮醫院、坦洲醫院、隆都醫院、西區醫院、南頭廣濟醫院、民眾醫院、大涌醫院、南朗醫院、三角醫院、港口醫院、石岐區華僑醫院、蘇華贊醫院、東升醫院、坦背醫院、橫欄醫院、阜沙醫院、南區醫院、神灣醫院、南華醫院、奧理德眼科醫院、源田手外科醫院、順德區桂洲醫院、永寧衛生院。
2、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包括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院、市博愛醫院、市埠湖醫院、珠海中大五院、江門中心醫院、江門五邑中醫院。
3、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包括廣東省人民醫院、廣東省中醫院、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中山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中山大學第三附屬醫院、中山大學附屬腫瘤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眼科醫院、廣州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廣州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廣州華僑醫院、廣州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廣州軍區總醫院、南方醫院、珠江醫院、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廣州市兒童醫院、珠海168醫院。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住院應首先到鎮區級定點醫療機構,確因需要的,可自行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到鎮區級或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須在入院后48小時內向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書面或電話報告。
第二十二條 由鎮區級或市級定點醫療機構轉往市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需由住院本人或家屬向醫院提出申請,經醫院審核同意后報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批準,方可轉院。特殊危急病例需轉院的,可經醫院醫務科或院長批準,先行轉院,一周內補辦轉院手續。
由下一級醫院往上一級醫院轉院的,其住院醫療費用按重新入院計算,同級醫院轉院的,按一次住院計算。
不經批準自行轉院的,所有醫療費不給予報銷。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資金和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金由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在銀行設立專用賬戶進行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資金和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金為參加人集體所有,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當年度資金結余的,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資金不足時,由鎮財政解決。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建立工作責任制和考核制,把開展合作醫療工作實績列入綜合考核內容,與干部崗位責任制獎勵方案掛鉤,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或貪污、挪用合作醫療資金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報銷醫療費的,由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追回所報銷醫療費,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鎮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板芙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章程》(板府辦〔2006〕35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