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殘疾人優惠扶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山市殘疾人優惠扶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戶籍并持有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按照本辦法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市殘聯)負責督促、檢查有關殘疾人保障法規及本辦法的實施,組織、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衛生、民政、教育等職能部門及各鎮區政府(含火炬區管委會,區辦事處,下同)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進行統籌規劃,建立就業培訓機構與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協作機制,為有求職愿望的殘疾人免費辦理求職登記并給予職業指導,并監督用人單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五條 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應積極接受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給予一定的培訓費優惠。
殘疾人參加市殘聯組織的各類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并獲得結業證書的,享受一次減免培訓費的資助,資助費在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市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殘疾人參加社會開辦的各類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并獲得結業證書的,享受一次減免培訓費資助,費用在鎮(區)財政或鎮(區)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父或母殘疾且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參加社會開辦的各類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班,兩年內給予學費60%的資助。費用由市、鎮(區)級殘聯各按50%的比例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鎮(區)財政中列支。
第六條 政府和社會舉辦各類殘疾人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組織要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鼓勵社會按摩服務機構(包括賓館、酒店、保健康樂、美容美發等經營場所)及醫療機構的按摩服務科室優先安排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下崗分流人員中應照顧殘疾人職工,夫妻雙方均在同一單位工作的,至少應保障一人在崗就業。對只靠本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殘疾人職工,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下崗。企業停產、實施兼并和破產的,應優先做好殘疾人職工的安置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在參加社會保險、就醫等方面對下崗殘疾人職工給予特殊照顧,對發給殘疾人基本生活費應高于其他職工標準的20%。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申辦個體經營或私營企業的(建筑業、娛樂業、廣告業等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應給予優先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依照有關政策給予減免相關費用(登記注冊費、工商管理費、工本費等)。
第九條 申辦私營企業的殘疾人是科技人員或有專業特長的人員,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允許充抵20%的注冊資金。殘疾技術人員用以法律形式取得的高新技術成果或專有技術成果興辦民營科技企業,其成果經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經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評估機構評估后,技術成果作價金額可占企業注冊資本的35%,但投資各方經協商約定的,可按約定處理。
第十條 對依法開辦的從業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個體盲人按摩所給予下列優惠待遇:
(一)依法給予稅費減免優惠;
(二)水費(含污水處理費)每戶每月減免4立方米;
(三)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
殘疾人須憑《殘疾人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分別向所在地稅務部門、供水公司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減免手續。
第十一條 殘疾人個體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勞務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獨立從事生產、商業經營,月銷售額達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舉辦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3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各類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育服務免征營業稅。
第十二條 殘疾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 對符合開業條件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優先核發證照。
第十四條 貧困重度(一級)殘疾人每人每月享受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殘疾人專項經費)補助100元(此項補助款不納入殘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家庭收入計算范圍)。
市紅十字會應對本市貧困重度(一級)殘疾人給予一定的經濟救助。
第十五條 市、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農村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脫貧工作列入扶貧開發規劃,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六條 村(居)委會要減免貧困殘疾人的籌勞籌資等費用。
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質供應、農副產品收購等方面給予幫助,金融機構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結余的鎮(區),可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以鼓勵和促進殘疾人就業。
第十八條 依托民政星光計劃,建立群眾性自發組織社區殘疾人協會,配置必要的殘疾人康復設施,為社區殘疾人提供就地就近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市民政、房管、建設等有關部門應優先落實農村無房或住危房貧困殘疾人的住房問題。對城區有住房困難的貧困殘疾人,要納入政府廉租房安排計劃,對貧困殘疾人家庭,要優先實行實物配租。
第二十條 特殊教育經費由政府投入為主,納入部門預算,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專款專用,在使用中應聽取市殘聯的意見。鎮(區)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教育經費中單列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殘疾人特殊教育,并隨著教育經費的增長按比例增長。
第二十一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建立貧困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助學制度,對貧困殘疾人家庭學生的扶困助學或智力扶貧按《中山市扶困助學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府辦〔2004〕111號)和《關于智力扶貧實施問題的復函》(中府辦函〔2005〕250號)的有關規定給予助學待遇。
第二十二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力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工的特教補貼、教師與學生的配備比例。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參加普通高考達到國家、省規定錄取分數線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金融機構應優先向高校貧困殘疾學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助學貸款利息、財政貼息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和各鎮(區)要創造條件,幫助城鎮貧困殘疾職工和農村貧困殘疾人加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貧困殘疾人參加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按《中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中府〔2004〕108號)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或扶持。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城鎮貧困殘疾人職工和農村貧困殘疾人符合《關于建立社會醫療保險救助金的通知》(中府〔2000〕95號)規定條件的,可申領社會醫療保險救助金。
第二十六條 對有康復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實施以下康復救助,康復救助經費由市、鎮兩級各負擔50%:
(一)在社區接受康復治療的精神病患者,每月最高給予補助醫藥費200元;
(二)入住埠湖醫院治療的貧困精神患者,按中財社〔2004〕8號文規定執行;
(三)到市定點醫療機構施行復明手術的白內障患者,最高給予一次性救助1500元;
(四)需要配用助視器的低視力兒童(0-14歲),最高給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五)需要配置助聽器的聾兒(0—14歲),最高給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六)在康復機構進行語言訓練的聾兒(0—14歲),每年最高給予救助2000元;
(七)在康復機構進行康復的腦癱、智障、孤獨癥兒童(0—14歲),每年最高給予救助2000元;
(八)肢體殘疾人裝配假肢及訓練,給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九)各級社會福利和康復機構優先優惠接納殘疾人進行康復治療和康復訓練。
第二十七條 各級社會福利機構優先優惠接納重度殘疾人托養,解決殘疾人家庭后顧之憂。
第二十八條 電視臺新聞和部分專題節目,要推行信息無障礙工程。
第二十九條 扶持和幫助殘疾人作品出版、反映殘疾人生活的作品,參加作品評選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選。
第三十條 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殘疾人體育工作的指導,積極協助市殘聯開展有益于殘疾人身心健康的體育活動,對有培養前途的殘疾青少年運動員應在訓練場地、器材、教練指導等方面給予支持。各級體育場館對殘疾人免費開放參加體育活動。新建、改建、擴建體育場館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及撫恤金等屬于法律援助范圍內的事項,法律援助機構應予以優先受理,為其提供訴訟和非訴訟代理等法律事務,并按規定減免費用。
公證處對持市殘聯證明的貧困殘疾人涉及財產事項需要公證的,減半收取公證費。
第三十二條 辦理殘疾人因公出國(境)參加體育比賽等對外交往事項,按特事特辦的原則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貧困殘疾人持鎮(區)殘聯證明到所在鎮(區)醫院領取優惠診病卡就醫。貧困殘疾人在本鎮(區)醫院門診就診的,免收掛號費、出診費、診金、檢查費,治療費減免50%;住院免收診金,床位費、檢查費、治療費減免50%;殘疾人屬低保戶的,憑《殘疾人證》、《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在市級醫院就醫按市衛生局《關于印發中山市衛生系統開展醫院對口幫扶和衛生濟困助醫活動的決定的通知》(中衛〔2003〕12號)規定的濟困助醫標準給予減免優惠。
第三十四條 城市殘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屬農村戶口或者異地戶口需遷入的,可由本人申請,公安部門按規定優先辦理落戶手續。殘疾人夫妻雙方都屬于農業人口的,允許任其一方到另一方落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住宅安裝有線電視、管道燃氣等設施的,安裝單位應減半收取安裝費、設施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電信、郵政、金融、交通、醫療、商業、文體等行業的公共場所,應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和優先服務。
殘疾人可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市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共圖書館、公園、動物園、旅游風景區等公共場所(大型節慶活動或商業性文體活動時除外)。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到市、鎮(區)殘聯簽署意見后到市公共汽車公司辦理免費乘車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貧困殘疾人由鎮(區)殘聯負責購買意外保險。
殘疾人代步車在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
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搭乘出租車或其他有關車輛參與社會活動,在特殊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準,在確保道路暢通和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在禁停區域內上下車。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涉及殘疾人交通事故時,應充分考慮殘疾人的特殊情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優先處理。
第三十八條 貧困殘疾人戶自建住房的,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免收相關設施費,市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減免登記發證、報建、施工管理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時,如殘疾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以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對其予以適當照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時,對貧困殘疾人應比規定標準提高20%,安排給殘疾人的過渡用房應以方便殘疾人生活為原則。
第四十條 殘疾人事業工作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殘疾人事業的發展,逐步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多種形式,從社會籌集資金,為殘疾人事業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殘疾人優待而未給予的,由相關行政主管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 對殘疾人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由市殘聯提請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員是指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疾人。各鎮(區)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在高于市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確定扶助貧困殘疾人的范圍。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