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5]5號,2005年1月6日頒布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文化廳、公安廳、衛生廳、工商局《關于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有關娛樂場所審核意見的通知》(粵文市[2004]14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就歌舞娛樂場所的設置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申請開辦歌廳、舞廳、歌舞廳、自助式卡拉OK娛樂超市等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按本通知及《廣東省娛樂服務場所重新審核驗收標準》(粵公通[2000]344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應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設置。新辦歌舞娛樂場所必須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配置歌舞娛樂服務項目的,其經營場所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三、歌舞娛樂場所的設立登記,由市文化、公安、衛生、工商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各項審核工作。
四、歌舞娛樂場所入口處明顯位置須設有“禁止黃賭毒”內容的警示牌匾,有關警示內容在點歌熒屏或電視機上滾動顯示。
五、歌舞娛樂場所應按公安機關核定人數標準接待消費者,每個包房只允許配備一名服務員,開放式歌舞廳服務人員數不得超過核定接納人數總數的10%。
六、歌舞娛樂場所應按核定容納人數的2-6%的比例從保安公司聘請專職保安員,并將場所基本情況、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報轄區公安分局備案。
七、歌舞娛樂場所于凌晨2:00-6:00時不得營業。
八、歌舞娛樂場所經營者必須持有效證照(包括《營業執照》、《娛樂場所審核合格書》、《衛生許可證》、《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經營,并亮證亮照、明碼標價。
九、歌舞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的,由市公安、文化、工商、衛生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歌舞娛樂場所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3年內不得在本市申領《營業執照》。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六日
關于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有關娛樂場所審核意見的通知
粵文市[2004]142號
各地級以上市文化局、公安局、衛生局、工商局:
現將省人民政府近日對娛樂場所審核問題的批復意見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全省新建賓館、酒店確需配套的娛樂場所應按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審核。
二、對申請開辦自助式卡拉OK娛樂超市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嚴格控制總量、做好布局規劃的原則,和公安消防機關、衛生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并由文化行政部門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特此通知
廣東省文化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四年十月八日